1、关于引进资金、项目得奖励办法为全面实施项目强县战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得积极性,鼓励单位与个人引进资金、项目,促进我县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得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一条 引进建设资金得奖励(一)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1、无息得,按引资额得3%进行奖励。2、低于银行现行借贷款基准利率得,按引资额得2%进行奖励。3、与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得,按引资额得1%进行奖励。(二)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得,按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奖励标准得50%进行奖励。第二条 向上级争取资金、物资得奖励(一)凡争取上级无偿资金(包括国债资金)或物资得,按实际资金到位额得
2、3%奖励直接运作单位;实物资产需要评估。(二)凡争取专项资金、开发资金及其它建设资金得,按资金到位额得2%奖励单位。(三)以上奖励得50%由单位直接奖励有功人员。第三条 引进项目得奖励(一)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适用于从县域外引进二、三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得单位或个人(即投资方为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企业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手续,项目坐落在我县域内,实际投产且产生税收效益。(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项目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得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得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5亿元得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
3、资额5得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得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6得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得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8得奖励、三产项目按照上述工业项目奖励标准得一半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项目引荐人为县内干部职工得,在享受上述奖励得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其在评优、评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优先考虑。(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亿元(含1亿元)5亿元得,在享受以上奖励得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得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得指标1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亿元(含5亿元)以上得,在享受以上奖励得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得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得指标2个。
4、(四)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得审定1、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外资核准手续、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得中介机构出具得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得有效证明。外资按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2、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项目备案证(核准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得中介机构出具得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得有效证明。第四条 奖励兑现(一)县政府成立XX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兑现得领导与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
5、、地税局、住建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得具体事宜。申报奖励得引荐人必须就是直接中介人。仅为项目促成与落实提供服务(包括办理手续、协调关系等)得单位与个人,项目得业主单位与合作者均不能认定为引荐人。引荐人待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后,持项目投资方得书面证明向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核。项目引荐人为两人以上得,需明确其中一名项目引荐人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奖励得申报与支领,并由项目单位出具证明,报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经县引进资金
6、、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委托代理人支领奖金,奖金由项目引荐人自行分配。(二)每年3月份之前兑现上年度得奖励,并由县委、县政府进行集中表彰。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一)引进、争取资金与争取到物资支持得,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二)引进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等利用外资项目及内资合资、合作项目得,奖励资金由项目得我县受益方支付。(三)引进外资举办独资项目或引进国内资金举办独资项目得,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第六条 有关事宜(一)项目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必须如实申报,如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奖励资格。(二)单位受奖资金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分配使用。(三)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外资,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公布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四)本办法所指“引进资金”不含上级部门正常计划拨付或返还得资金。(五)本办法得奖励系指一次性奖励。(六)本办法由XX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八)本办法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