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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八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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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列表序号序号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发布号发布号实施日期实施日期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2014年10月1日2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2002年1月4日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2014年10月1日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八号)(局令第八号)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三章经营质量管理第三章经营质量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1、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

2、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 ,制定本办法。2、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 实 行 管 理,经 营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实 行 管理。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备案许可第二章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3、;(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5、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

4、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经办人授权证明;(十)其他证明材料。6、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5、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不论受理或是不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药监局都应该给出通知书。7、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8、从事第二类医

6、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申请三类许可证的资料(第八项除外)。(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10、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1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

7、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12、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相应类经营许可证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13、原发证部门应当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30个工作日内准予或者是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14、

8、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15、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1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18

9、、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1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2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21、设区的市级食品药

10、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注销等许可档案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档案。22、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三章经营质量管理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

11、码。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4、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

12、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低温、冷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贮存。7、如果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要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该和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具有与产品贮存配送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

13、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1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四章监督管理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

14、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一)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新开办

15、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5、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二)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法律责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2万元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二)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四)医疗器械经营企

17、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3.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申请。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5倍以下罚款。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18、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六章附则1、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2、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3、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食药监械经营许XXXXXXXX号。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

19、数许可流水号。如果是二类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编排方式和许可证编排方式一样,只是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代表备案年份;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2、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局令第31号)一、总则一、总则二、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二、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四、注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四、注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审核五、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五、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六、附六、附则则一、总则本办法自2002年1月4日起实施1、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2、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

20、(GB/T)、行业标准(YY/T)和注册产品标准(YZB/T)。(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二)注册产品标准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的产品标准。二、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和计划。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三)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和行

21、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五)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表彰和奖励。管理标准工作经费。2、国家设立的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二)提出医疗器械各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及研究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建议。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三)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负责报批标准的整理、校核、编辑工作;(四)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技术指导。协助各

22、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标准执行中的技术问题;(五)负责收集、整理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建立本专业内的医疗器械标准技术档案;(六)开展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培训标准工作人员。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1、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开展科学验证、进行技术分析、做好验证汇总,按规定起草标准草案稿,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2、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设立的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审核。3、审定后的标准由起草单位按要求修改,经相应

23、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四、注册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审核1、注册产品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要求起草。2、制造商在申报产品注册时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文本和标准编制说明。注册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二)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三)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四)产品概述及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五)产品自测报告;(六)其它需要

24、说明的内容。3、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境内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境内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境内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核。4、初审和复核注册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二)产品命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三)预期用途的确定是否准确;(四)检验项目的确定和检验规则的合理性;(五)验证方法和验证结论是否正确。注册产品标准由制造商根据复核意见整理或修改,由复核的药品监督管理

25、部门编号、备案。5、注册产品标准编号由注册产品标准代号、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别)、注册产品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标准复核机构所在地简称对应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为一位或两位汉字,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或省、自治区设区市简称。国别简称表示为三位英文字母,对应进口的医疗器械。例:YZB/鲁0000-2012其中:YZB表示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代号,鲁表示是山东省局批准的,是二类医疗器械,流水号是产品注册后药监局给定的,2012是批准年号。6、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修订发布后,在正式实施前,制造商应根据修订、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改注册产品标准,填写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修改

26、单,报原复核部门复核。五、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无相应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2、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视为不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3、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3.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三章委托生产管理第四章生产质量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27、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1、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

28、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到)2、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

29、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2、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

30、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第二章第二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外)。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4、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1、5、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样)6、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7、变更、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8、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备案凭证遗失的,医

32、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三章委托生产管理1、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2、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3、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

33、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4、受托方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5、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6、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二)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

34、)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五)经办人授权证明。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7、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章生产质量管理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3

3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

36、经许可或者备案的生产场地进行生产,对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确保采购产品符合法定要求。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可追溯的要求。9、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经营企业一样)第五章监督管理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

37、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二)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六章法律责任1、(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38、(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以上情况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万元,5万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申请: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所得不足

39、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

40、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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