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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个人独资.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377240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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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工程有限企业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其余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托合提库尔班阿布力孜一人出资设置XX 县XXX 建筑工程有限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企业名称:XX县XXX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企业住所:XX县米夏镇塔瓦克其拉小区(永安驾校对面)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 年内缴足。 企业增加、降低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2、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一次,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要求最低限额。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只能投资设置一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第四章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以下:股东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五章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企业不设股东会,企业股东1人,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聘请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酬劳事项; (3) 审议

3、同意执行董事汇报; (4)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5)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 对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9)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企业章程。 第八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第九条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向股东汇报工作;执行股东决议;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

4、方案;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拟订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方案;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决定聘请或者解除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0)制订企业基本管理制度;(11)企业章程要求其余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企业执行董事,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一条企业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请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企业内

5、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制订企业详细规章; 提请聘请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请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授予其余职权。 第十二条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检验企业财务;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当执行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给予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企业章程要求其余职权。 第十三条企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六章企业法

6、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要求)。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股东汇报企业财务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利润分配按照企业法及关于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关于要求执行。 第八章企业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要求其余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决议解散; 因企业合并或

7、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人民法院依照企业法要求给予解散。 第二十条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清算汇报,报股东或者关于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余事项 第二十一条企业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和企业章程要求其余人员。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需要或包括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括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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