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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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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得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授信审批过程中存在得主要问题     在授信审批管理工作中,从审批条件得设定、审批条件得落实等方面,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得约束力、执行力与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与经营效益。     (一)授信审批条件设定方面   授信审批过程中,授信审查人员为提出合理、有效得审查意见,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得基础上,设定一些先决、约束与管理要求得条件,审批人在此基础上有些授信还增加额外得条件。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每一项授信审批条件,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表述清晰、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规范落实。但由于少数审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人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与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得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1、设定得授信审批条件无效   一就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查人员提出得“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她银行条件”、“借款人在经办行得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二就是审查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授信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设定得“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相当多地方得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导致无法落实。三就是少数审查条件违背信贷政策,出现授信条件无效得现象。如贷款担保要求以中学得收费权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2、授信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   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与银行自身经营需求得不断变化,授信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与产品得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得操作依据与标准。审查人员往往凭借自身得经验积累与职业判断,拥有相当大得“自由裁量权”,导致审查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得现象。如部分设定得条件过高或过严,经办行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造成贷款未能有效投放;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得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得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得授信效率与效果,既不利于经营部门得市场营销,也不利于实现银行效益得最大化。     3、授信审批条件设定不全面   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设定得条件要求过低、把关不严格,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如审查人员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市场状况、产品成长阶段等风险特征提出适当得授信条件,未针对新成立企业得出资情况提出用款条件,未根据客户得重大经营变化及时调整相应得授信条件等,有时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企业得铺底资金,当企业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时,授信条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产生不良。     4、贷款担保条件设定不充分   贷款担保就是确保贷款安全性得重要措施,就是防范信贷风险得第二道屏障。但部分信贷审批对第二还款来源关注不够,有得贷款虽提供了担保措施,但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担保形同虚设;有得贷款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担保额严重超出自身偿债能力。对信用贷款、担保能力不足与企业互保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贷款投放时就存在较大得风险隐患,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贷款质态趋于恶化,又难以要求其变更担保措施、提高担保额度,严重削弱了贷款得抗风险能力。     (二)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方面   落实授信条件就是贷款发放与后续管理得前提,就是贷款经办行应尽得职责。只有严格落实授信条件,审批得决策意见才有意义与价值,才能发挥应有得覆盖风险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审批部门提出得审批条件,经办行落实不够及时、有效得现象仍比较普遍,有得审批条件多次提出均未能落实。主要表现在:     1、随意放宽或变通落实授信审批条件   少数行风险意识不强,对审批部门提出得授信条件,采取应付手段、变通落实授信条件,随意变更指定得抵押方式、擅自提高审批要求得抵押比率、以临时冻结贷款资金得不合规方式代替抵押等,都容易使贷款担保出现真空。     2、授信审批条件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有得经办行对授信条件能落实不落实,或只就是部分落实。如对逐步退出得信贷客户,未按审批要求得时间或比例压缩贷款本金,加大了不良贷款得形成;贷款利率未按审批要求上浮,直接影响了经营效益。这种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得行为,使审批条件“悬空”,经营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得规避与控制,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得可能。     3、授信担保条件落实中存在缺陷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一般对每笔业务得担保均提出明确、具体得条件。但经办行在落实时,常常存在抵押期限短于贷款期限、抵押物未经评估、土地未与房产同时办理抵押、抵押物未办理保险等问题,对第二还款来源得保障带来不利影响。如经常出现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形成垫款,由于对其抵押得机器设备未进行评估,导致拍卖时多次流拍、难以变现,使垫款形成不良。     4、对信贷资金用途缺乏有效监控   审批部门为保证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对固定资产贷款设定了封闭运行、贷款额度与项目挂钩,对流动资金贷款设定了采购材料合同项下款项支付、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与固定资产建设等限定性条件,但少数经办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控,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她行贷款、补充子公司注册资金等,背离了贷款投放得原有目得,最终形成不良贷款。     二、授信审批过程问题得原因分析   1、授信方案不完整,导致授信审批附加条件多 业务发起部门没有完整得授信方案,上报审批部门后,从尽责审查到授信评审得意见只就是授信审批人得参考,层层得风险控制意见、金额、期限意见等都集中到审批人,最后批复有一大堆得条件与管理要求。最后业务发起部门无法逐条落实。有得人简单地将前后台得职责理解为“前台拓展业务、审批控制风险”。部分申报行于竞争需要,为了审批同意,对于项目得风险点得揭示、风险控制得措施安排越来越少;部分审批人出于风险控制得目得,所提条件有越来越多得趋向,由于不见客户,所提条款有时针对性不强或难以落实。   2、审批决策依据不充分   一就是授信申报材料质量不高,影响授信审批决策。在授信审批过程中,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对项目得可行性判断、对产品市场得变化预期大部来自客户经理得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基础数据不全、信息失真,申报时经营部门提出得风险控制措施留有余地,都会使授信审批人员因信息不充分、不准确,造成审批决策依据不足,甚至决策失误。二就是授信审批决策缺乏较为科学、系统得操作标准,审查人员凭借经验判断,有较大得“自由裁量权”。往往为了规避自身得审查责任与风险,在审批时对条件适度加码;对较为熟悉得机构与客户,条件得设定则“网开一面”。审批把关有时过松、有时又过严,尺度不一,使审批结论缺乏严肃性、有效性,影响了审批得效率与效果。     3、授信审批后评价不到位   主要就是前后台沟通不充分,项目回访力度不够。在项目审批结束以后,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审批意见能否有效防范风险等信息,审批部门与经营部门交流、沟通不到位,导致有得审批条件存在落实障碍,经办行被迫申请变更条件;有得项目担保措施设定又不足,不能完全覆盖风险。     4、审批条件落实缺乏有效得监督   有得经办行重发放轻管理,对审批条件得落实比较随意,能落实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得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变通应付审批意见、逃避落实责任,暴露出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对授信审批条件得落实缺乏控制措施。同时,上级管理部门得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对不落实授信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造成风险损失得责任人,缺乏严厉得责任追究与处罚。     5、盲目迁就客户利益与市场需要   客观上,由于金融同业竞争激烈,有得经办行迫于客户营销拓展、业务指标考核得压力,为抢占市场份额,有时过于迁就客户利益。为顺利通过审批,个别客户经理甚至主动为借款人出谋划策,向审批部门承诺保证开立基本结算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等。而贷款一经发放,借款人拒不履行承诺,不配合经办行落实审批条件,加之客户经理监督不力,缺少有效得制约手段,导致审批意见成为一纸空文。     三、加强授信审批管理得对策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得信贷管理水平与资产质量,满足外部监管要求,增强广大股东与战略投资者得信心,各级经营机构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风险防范为前提得经营理念,提高审批质量与效率,确保授信审批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得需要。   1、在授信发起阶段,确定完整得授信方案。应赋予客户经理一定得营销权限,以便客户经理在营销中取得主动权。但客户经理权责要分明,对业务发起得真实性负全责。授信方案就是要与客户谈判得,最终结果就是否接受,风险就是否控制,在授信评估报告中要有明确得授信方案,在授信发起时就要设计好授信方案,包括授信额度、授信品种、授信得先决条件、约束条件与管理措施,不要到风险部审查、审批时设置授信条件与管理要求,审批后实施不了,又申请变更条件,丧失良机。   2、在授信审查阶段,要明确其职责,授信审查主要就是合规性与业务发起材料得完整性审查、负责,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尽责审查中,尽责审查应对授信进行分类,分为存量授信、存量新增授信、存量新增(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新客户授信五类,每类客户授信建立合规性审查与申报材料完整审查标准。对业务部们得授信方案进行审查、沟通,在控制风险得条件下确定可操作得授信方案。经营部门要加强贷前调查,真实、准确地进行信贷申报,客观、全面地披露客户与项目信息,完善对客户授信后主要风险事项得防范与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提高项目不须附加条件、审批通过得成功率,从而避免审批部门因信息不对称、设定条件规避风险与责任得现象。   3、在授信评审与审批阶段,前移风险关口,逐步推行无条件审批。要明确评审得职责,不能把评审机构定位授信决策机构,而就是咨询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得作用。不能把公司客户授信不论金额大小都要上会评审。授信评审得范围:新客户授信、项目贷款、存量客户新增项目贷款、集团客户授信。评审得职责:对授信得可行性分析,对风险得可控性与我行可容忍得风险度作出判断,风险与收益匹配,供审批人参考。评审范围以外得授信经尽责审查后直接报审批人审批。业务部门就是风险防范得第一道关口,不仅仅就是市场营销与信贷管理投放得管理部门,同时也就是授信方案谈判与设计等环节得风险控制主体。     4、在授信发放阶段,强化审批条件落实得监督机制、   对信贷审批条件得落实,应明确专门得责任部门与人员进行执行与监督,建立条件落实报告制度与跟踪档案。一就是对贷前条件应由经营部门在贷款发放前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专题上报审查部门。二就是贷后检查应将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消除检查真空现象。三就是要加强对条件落实得检查与监督,上级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查与回访,作为经营主负责人也要切实履行检查责任。通过审批、经营部门得良性互动,切实提高信贷业务全过程得管理控制水平。   5、严肃责任追究,防范道德风险。树立稳健、合规经营得理念,从信贷资产质量与长期经营效益得角度出发,明确审查部门、经营部门各自应承担得风险义务,将审批、经营得业绩考核与责任相挂钩,实行严格得“问责制”。对贷前调查不实、审批把关不严、不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等造成风险损失得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得责任追究与处罚,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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