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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的法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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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八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宋元的法律制度(公元960一1368年)第一节第一节 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三、哀矜折狱,强调慎法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编定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同年七月,由太祖下诏“刻板摹印,颁行天下。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二、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是编敕。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编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要的立法活动。三、编例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分为断例和指挥两种。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即以前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指挥是中央机关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将断例和指挥加以汇编,使之成为一般法律形式即为编例。第三节 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一、刑事立法的变化(一)加重惩治盗贼 1、宋仁宗时,制定了窝藏重法,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罚。2、宋神宗时,制定了盗贼重法,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其家属。(二)规定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时的严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行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三)施用“刺配之刑”刺配刑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音又)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刺面、流配三刑合一的代用刑。它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始施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凌迟,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的死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才被废除。二、民事与经济立法的发展 (一)以法律手段确认租佃关系 (二)“红契”土地产权证明 (三)以法律手段确认典卖制度 典卖制度,是封建社会买卖不动产的一种方式。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买主,并将赋税义务转移给买主。在出典土地到期时,卖主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为绝卖。(四)以法律手段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宋代对盐、茶、酒、矾等物品实行禁榷(专卖),进一步由官府垄断,严禁私营。另外,为加强金融管制,制定“私铸钱法”,重惩伪造者。第四节第四节 宋朝行政司法制度的演变宋朝行政司法制度的演变一、行政方面 二府三司制 职官管理二、司法机构 宋朝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袭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和刑部。在司法机构方面又不完全同于唐朝。这主要表现在:(一)大理寺与刑部职责与唐略有不同。宋朝大理寺主要负责详断全国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宋朝时称复审为“奏谳”。(二)设立了审刑院。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立了审刑院。一切重大案件,经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均要交审刑院评议裁决,再报皇帝批准。(三)在地方设提点刑狱司。地方的提点刑狱司是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监督州县司法活动。三、诉讼审判制度(一)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 宋朝皇帝经常亲自审理案件。从宋太祖时开始,司法官吏常依御笔手诏断罪。这种御笔断罪所做出的判决可不依法条,又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冤抑。(二)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 宋朝恢复了五代时已废止的死刑复奏制度,目的是为使“生杀之权出于上”。四、监察机关 宋朝的监察机关也称御史台。它既是监察机构,同时又具有司法职能。为了加强监督,宋朝还扩大了御史台的司法职能,凡违法失职的官吏,往往由御史台侦讯。宋太宗时增设御史台推勘官,使之分赴各地审理大案。第五节第五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元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 在成吉思汗时期,曾在蒙古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简单的成文法,称为大札撒.“札撒”,即法令之意。元世祖忽必烈时,在着手制定法律的同时,宣布采用金朝的泰和律。元仁宗时,编定了风宪宏纲,这是关于元朝纲纪和吏治的法典。元英宋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在风宪宏纲的基础上,修订了一部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出现了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二、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一)公开规定各族人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二)改革行政、司法制度,以加强蒙古人的统治 1、行政法律制度 中央单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 中央设宣政院(少数民族、宗教)枢密院和行枢密院 在官吏任用方面(世袭制与科举制)2、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大宗正府。元初将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刑部。元朝国家主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兼审判机关。御史台。元朝中央的司法监察机关。宣政院。元朝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地方司法机构 路、府、州、县各级(达鲁花赤)。(三)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1、良、贱可以通婚 2、“有妻更娶妻”3、收继婚俗 4、不禁止“同姓通婚”5、不要求女子从一而终第八章复习题一、重要概念1、宋刑统2、编敕3、折杖法4、刺配5、凌迟6、红契7、宣政院二、重要问题1、简述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2、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那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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