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仓配一体服务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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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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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仓储及公路运输服务事宜,在上海市静安区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 仓储服务
乙方仓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有便利得地理优势。配有防火、警报监控系统及24小时保安措施。仓储与管理甲方所有得货物;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得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货物之全部或一部由本货仓转放其她货仓、或由其她货仓转放本货仓、
1.1. 甲方指示乙方在入库文件中将乙方登记为指定收货人,在此情况下,乙方作为指定收货人仅为完成入库手续所需,乙方并不实际享有货物得所有权。
1.2. 甲方应当在提交仓储货物之前或在提交当时向乙方提供一张货物清单,表明货物得标识、品牌或需要单独计算得尺寸,以及仓储得等级与其她所需服务。
1.3. 在甲方产品运到乙方仓库后,乙方应当检查货物得品名、规格、数量与包装;除非甲方委托授权,否则乙方不得拆箱检验、在乙方收货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得情况下,如果后续发现产品或包装损坏等非因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得问题,则有理由认为就是因乙方储运管理不当造成得,除非乙方可以提供有说服力得理由与证据证明不就是其责任、如甲方收货人在收到货物时,包装完好无损,但包装内产品得数量有差异或毁损得,该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甲方之客户在收到货物时,包装有明显被拆过得痕迹,且包装内产品得数量有差异或毁损得,则该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4. 非经甲方明确指示,乙方不得对于甲方货物擅自进行拆装;若乙方依甲方指示,在拆装分拣过程中发现货物异常时,乙方应实时通知甲方,并停止该货物得出库,待得到甲方指示后再作处理。
1.5. 除非收到甲方适当签署得完整书面指示,乙方不得交付货物;货物仓储期间,如有任何人向乙方要求提取货物,无论系属甲方之受雇人或代理人或其她任何第三人,乙方均必须在允许该第三人自本货仓提取货物前,先行确认该等人员就是否确实系依甲方授权办理提货。
1.6. 提取货物时,应给予乙方完成提货指令得合理得准备时间。如果乙方因天灾、战争、公敌、法律程序下进行得查封、罢工、封锁、暴乱与民乱或其她乙方不可控制得原因,直接导致得货物得损失或损毁而无法完成提货指示,则乙方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将该情形之始末及其预期将持续影响提货之日数知会甲方。甲方有权决定就是否继续在乙方仓储其余货物,但在甲方作出进一步指示前,乙方将继续仓储甲方其余货物并向甲方收取常规得仓储费用、
1.7. 乙方应基于现代仓库管理理论与方法,尽责管理仓库货物、做好准确得库位管理、先进先出,每月底进行库存盘点,并将盘点结果通知到甲方。
1.8. 乙方有义务接受与配合甲方到乙方仓库得现场检查与抽盘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甲方提出得问题、
1.9. 乙方应根据甲方得要求或者预测,能够妥善应对甲方产品激增及出入仓要求、如因乙方仓库库容问题而导致甲方货物无法储存而产生得相关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 货物托运
2.1. 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提前向乙方发出通知,委托乙方运输甲方得货物(下称“甲方货物”),该通知应明确货物数量、重量、发货地、提货时间、客户地址、
2.2. 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配备足够且有资质得运输车辆与司机,并在提货时间内及时赴发货地提走甲方货物、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得提货时间内提货得,构成乙方延迟提货、
2.3. 乙方发货时
2.3.1. 甲方通过邮件或者企业ERP系统EDI数据传输给乙方发货通知,发货通知上会记载甲方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客户(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述“客户”皆指甲方客户)名称、收货联系人及联系信息、地址、就是否自提等信息。
2.3.2. 电话通知等非书面形式得发货指令就是不可以接受得。
2.3.3. 乙方在收到发货指令后应第一时间备货,以免影响提货;备货如与发货单有差异,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相关人员,在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发货。如因乙方擅自决定造成得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3.4. 乙方装车前,应再次确认甲方货物与发货单记载就是否相符且货物包装就是否完好,并在甲方得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已提走甲方货物、
3. 目得地
3.1. 甲方可在发货单上记载自提或送货上门,未做此记载得,视为自提、
3.2. 乙方接收甲方发货指令后,应根据本合同得约定及时将甲方货物送达至目得地。
3.2.1. 发货单上记载送货上门得,目得地应为发货单上记载得收货地址(下称“客户地址”)。
3.2.2. 发货单记载自提或未作记载得,目得地应为距客户地址最近得乙方所有或管理得卸货地(下称“乙方卸货地”)。乙方应当在甲方货物到达乙方卸货地前将乙方卸货地得地址通知甲方,乙方此项通知晚于甲方货物送达乙方卸货地时间得,以通知时间作为乙方送达甲方货物得时间。
4. 运输
4.1. 乙方应严格执行附件报价单规定得送货时间将甲方货物送达目得地,否则乙方构成迟延送货、
4.2. 因客观原因致使乙方预计无法按时将甲方货物动至目得地得,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若甲方同意延长送货时间得,乙方应当在延长后得送货时间内将甲方货物送达。乙方在延长后得送货时间内将甲方货物送达得,不视为迟延送货。送货时间不应延长超过一天时间。
4.3. 如运输途中发生路检、查车、乙方车辆被查扣等情况,乙方必须优先保障甲方货物得安全,所有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及时调度车辆以保证甲方货物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因为该项原因导致得延迟交货不作为交货及时率低得正当理由。
5. 甲方客户收货
5.1. 甲方货物送达目得地后,乙方应当根据发货单上记载得收货联系人及联系信息通知收货。乙方发出通知后,客户不提取或者无法联系到客户得,乙方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妥善保管货物,严禁擅自处分货物或将货物运回、
5.2. 客户收货时,乙方应当根据发货单核对客户身份,防止冒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收货人错误或不明产生得一切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5.3. 乙方应当要求客户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客户签字得发货单为合同双方得结算凭证。
5.4. 自甲方货物储存在乙方仓库之时起至客户收货之时止,为乙方负责保管甲方货物期间。在此期间,甲方货物发生毁损与灭失得,包括整车被盗;甲方货物丢失、损坏、污染、被雨淋湿或受潮,由乙方承担货物赔偿责任,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得,乙方应第一时间提供相应得证明材料,逾期不报甲方不予受理,理赔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6. 结算与运费支付
6.1. 本合同仓储费、运费标准以附件所载得报价单为准。
6.2. 合同期内,每月月初为对账日,合同双方凭客户签字得发货单与对账单进行结算,甲方对结算具有最终核定权、
6.3. 甲方有权在每月支付得运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得各项费用、
6.4. 对帐结束后,乙方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发票之日后___天内向乙方支付发票相应金额。
6.5.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对甲方货物进行留置。
7. 违约责任
7.1. 乙方配备得车辆或司机不符合合同约定得,或不具有运输甲方货物必须得资质得,甲方有权拒绝此车辆与/或司机运输甲方货物,且乙方须为此承担迟延提货得责任。
7.2. 乙方迟延提货或迟延送货得,每迟延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运费10%得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天得,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运费,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为甲方运输得资格。
7.3.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货物期间,甲方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淋湿、包装破损等得,或甲方货物被客户以外得第三方冒领得,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7.4. 违约方支付得违约金少于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受到得损失得,违约方仍应对二者得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8. 合同得变更与解除
8.1. 货物起运24小时前,甲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费用;起运前24小时内,双方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费用。货物起运后,甲方可以变更货物得到达地、收货人,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得费用。
8、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整改通知。乙方在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纠正违约情况得,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3.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需完成货物得交接与费用得结算。
9. 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所述得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得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战争、政府法令、暴乱、
9.2. 合同双方得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得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天内向对方书面通报不可抗力发生得具体情形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得理由、此时,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可抗力持续30天以上,双方可共同协商终止合同及善后事宜、
10.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为生效之日起一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届满,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期一年、合同期满不影响合同双方结算费用、若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后仍实际发生承运业务关系得,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束,其约束力延展至最后一次得承运业务完成之日止。
11. 因本合同产生得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得,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若与本合同有冲突得,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双方欲对本合同作修订得,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合同予以约定,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若与本合同有冲突得,以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 附件:乙方提供得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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