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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哈煤公司)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煤炭生产安全奖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规定,结合哈煤公司实际,特制定哈煤公司安全奖罚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哈煤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一条 哈煤公司对各生产单位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严格考核、奖罚兑现。第二条 哈煤公司年终统一对各生产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进行考核,一次性奖罚兑现。哈煤公司领导安全奖罚由上级公司(黑龙化公司)进行奖罚。第三条 行政处罚包括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警告、记过、调离、建议辞职、免职等。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记过、待岗、留用查看直到解除合同等。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安全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2.运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预测预防事故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3.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功人员(包含社会群众)4.在事故抢险中,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损失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包含社会群众)5.获得上级公司、部门授予安全先进称号的单位或个人。(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处罚,对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1. 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条例和规程制度,管理混乱,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2.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又无可靠措施,盲目进行生产作业的。3.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有关规定,未经安全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4. 未进行四级以上安全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及技术工人无上岗资格证的。5. 隐患整改不利、责任人不清的;在生产区域内从事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或办理手续而不认真执行其安全措施,无安全监护人的。6. 凡接到安全部门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期整改的。7. 隐瞒事故不报、破坏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及妨碍事故调查的。8. 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9. 对安全常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不能熟练掌握,安全基础工作不完善、不扎实的。10. 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和哈煤公司其它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第五条 安全风险抵押抵押范围:露天采区、斜井矿、运输公司、运输区、建筑公司、农工商公司、风选厂、发电厂、选煤厂。抵押兑现:按年初公司与单位签订的责任状为准,按责任状兑现。第六条 行政处罚出现事故,公司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明确事故责任,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以则论处。(一)对责任人和相关领导按《黑龙江省安全条例》及集团公司、黑龙化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二)在年度内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将由省、市、县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处理。并在调查组处理决定基础上结合集团公司、黑龙化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严处理。第七条 安全奖罚资金的管理(一) 一次性安全罚款和风险抵押金由公司财务处统一管理,安监处立帐。(二) 风险抵押金兑现奖金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统一支付。第八条 本制度由哈煤公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一)事故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名词解释:1.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2. 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单位一把手。3.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单位按分工分管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项目工作的副职。4.责任单位直接责任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或部门负责人。
内容总结
(1)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哈尔滨市煤炭工业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5. 隐患整改不利、责任人不清的
(3)6. 凡接到安全部门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期整改的
(4)7. 隐瞒事故不报、破坏现场
(5)第七条 安全奖罚资金的管理(一) 一次性安全罚款和风险抵押金由公司财务处统一管理,安监处立帐
(6)第八条 本制度由哈煤公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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