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1997年版〕
说明
建立监理合同书
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条件
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工程简述
附件B:监理效劳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员方案
附件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局部。第一局部为建立监理合同书第二局部为建立监理合同条件第三局部为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局部为建立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立监理合同。第一局部由工程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局部合同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立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局部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施行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详细说明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局部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详细明确效劳范围与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详细、便于施行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工程建立监理。
建立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效劳和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的工程工程。同时甲方承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效劳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本合同书由工程法人〔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展 工程工程的建立监理。
1.1 建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立监理效劳限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 本工程工程建立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 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及其顺序为:
2.1 建立监理合同书;
2.2 建立监理施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
2.3 建立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立监理合同条件;
2.6 建立监理书;
2.7 建立监理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
三、合同组成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假设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假设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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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银行:
账: 账: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条件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工程〞是指业主委托施行建立监理的工程工程。
〔2〕“工程法人〔业主〕〞是指承当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当合同监理业务施行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提名经工程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的权限也同时承当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以外与工程建立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根据
第二条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及水电建立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立监理的主要根据是或受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工程建立合同。
与联络
第四条 业主应当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并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早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施行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络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并即补书面。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工程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工程施工的主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施行。
监理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和分工程监理细那么。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效劳限、设备和人员方案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效劳限内监理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假设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展。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那么和行为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资质程度相适应的效劳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立合同预定的目的。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自主〞的原那么开展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发出或变更这种受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受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犯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员也不应承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工程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立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限内就监理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送达监理方。假设超过约定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视为业主的。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以及委托监理的职责与权限书面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消费厂家。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
第二十一条 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效劳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承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立合同委托监理以下根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施行的设计〔包括由设计和承建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才成为有效的施工根据;
〔3〕工程承建合同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选择分包确实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立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工程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平安消费与施工环境保护监视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合同工的签认权;
〔11〕有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提出书面处置。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展检查和监视。业主对工程建立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
监理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的责任即监理合同有效。
第三十条 监理在责任内应承当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假如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假如因监理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展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详细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对第三方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当责任。但应承当监理应承当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监理不承当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假如违约应向监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假如给监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进展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效劳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假如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效劳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效劳并续签合同效劳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那么监理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假如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展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早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假如要求监理全部或局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那么应当在56天前监理监理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顿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假设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效劳内由于工程建立方案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工程全部或局部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效劳局部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局部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不得承受未履行监理业务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当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假如业主在规定的支付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限最后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假如业主对监理提交的支付书中费用或局部酬金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7天内向监理发出异议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工程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当。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合理化建议奖励。工程提早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背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水电主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立的正常进展。
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条 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关法规:
第四条 工程法人〔业主〕常驻代表:
〔1〕:
〔2〕职务:
〔3〕 :
〔4〕联络 :
第九条 主要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业主的资料提供及理要求:
〔1〕常规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2〕资料的保存、回收及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的回复限:
〔1〕一般 天;
〔2〕紧急事项 天。
第二十二条 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效劳人员:
〔1〕表;
〔2〕费用支付及。
第二十三条〔11〕 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付监理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二条 监理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
〔1〕经济效益的计算;
〔2〕奖励计算费率;
〔3〕奖励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合同争端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
〔2〕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立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工程简述:〔略〕
附件B 监理效劳的范围与内容
B-1 监理效劳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给协议;
〔2〕理业主与设计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催促设计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给合格的设计;
〔3〕熟悉设计内容检查设计〔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签发设计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联络重大问题向业主;
〔6〕组织设计进展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展专题讨;
〔8〕审核承建对设计的和建议会同设计进展研究并催促设计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应由承建提交的设计;
〔10〕保所有设计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展采购与发包工作;
〔2〕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方案进度进展监视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展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展工程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选择的分包资格及分包工程进展审查批准;
〔3〕催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
〔4〕审批承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方案、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技术等答复工程承建提出的建议和;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方案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的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提出的施工施行进度方案检查其施行情况。催促承建采取实在措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施行进度发生较大偏向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方案的建议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本质量。根据工程承建合同、设计、技术与质量检验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展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展监视以单元工程为根底对根底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展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控制目的和分年度方案。审查承建提交的资金流方案审核承建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展索赔调查和会谈并提出处理。根据业主受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
〔9〕施工平安监视:检查施工平安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平安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
〔10〕主持监理合同受权范围内工程建立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
〔11〕协助业主按规定进展工程各阶段验收及开工验收审查设计和工程承建编制的开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应。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按进展整编和理并在工程开工验收或监理效劳完毕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
B-3-1 定信息
根据监理工程工程、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
〔1〕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分析;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
B-3-3 监理过程
〔1〕施工措施方案;
〔2〕施工进度调整;
〔3〕监理协调;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
B-3-4 报送份数
附件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
〔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展应注明详细的公式或计算〕。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
附件E 监理机构与人员方案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表
附件F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工程的监理目的、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编写。在监理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根底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展修改完善成监理规划送业主列入本附件。
内容总结
(1)同时甲方承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效劳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2)〔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
(3)〔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合同工的签认权
(4)由于监理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不得承受未履行监理业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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