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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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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内容总结 (1)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 (4)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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