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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重点工程师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350468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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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标题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要求省份体系结构部门规章公布文号中国建设部令第147号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01-26失效日期生效日期-04-01城市专业分类建筑市场公布说明时效性有效中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要求已于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予公布, 自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提升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 依据中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订本要求。第二条中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要

2、求。第三条本要求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根据本要求注册, 取得中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人员, 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施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人员, 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六条注册监理工

3、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 工作经历、 工程业绩,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划分工程类别, 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能够申请两个专业注册。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 应该经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符合条件,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

4、业印章。第八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 应该即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正当定形式, 应该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初始注册,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成, 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 应该在20日内审批完成并作出书面决定,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

5、、 延续注册,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成, 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 应该在10日内审批完成并作出书面决定。对不予同意, 应该说明理由, 并通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凭证, 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 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期为3年。第十条初始注册者,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 应该含有

6、以下条件: (一)经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 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成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要求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劳动协议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 工作经历、 工程业绩、 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相关证实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 应该提供达成继续教育要求证实材料。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使用期为3年, 注册使用期满需继续执业, 应该在注册使用期满30日前, 根据本要求第七条要求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使用期

7、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劳动协议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使用期内达成继续教育要求证实材料。第十二条在注册使用期内,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 应该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并按本要求第七条要求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使用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劳动协议复印件; (三)申请人工作调动证实(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协议或者聘用劳动协议到期证实文件、 退休人员退休证实)。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或者变

8、更注册: (一)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刑事处罚还未实施完成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 自刑事处罚实施完成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三)未达成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五)以虚假职称证书参与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六)年纪超出65周岁; (七)法律、 法规要求不予注册其她情形。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对应资质证书;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五)注册使用期满且未延续注册; (六)年纪超出65

9、周岁;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八)其她造成注册失效情形。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 负责审批部门应该办理注销手续,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注销注册; (三)有本要求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 (六)受到刑事处罚; (七)法律、 法规要求应该注销注册其她情形。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 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该立刻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

10、部门应该立刻汇报或者通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 在重新含有初始注册条件, 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 能够根据本要求第七条要求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第三章执业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 应该受聘于一个含有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单位, 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对应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 应该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含有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能够从事工程监理、 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 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其她业务。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

11、要求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工程监理文件, 应该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 因特殊情况, 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 应该由其她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 并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 对修改部分负担责任。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 由所在单位接收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 聘用单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负担赔偿责任后, 可依法向负有过失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使用期内应该达成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

12、注册条件之一。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在每一注册使用期内各为48课时。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受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要求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对应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收继续教育; (七)取得对应劳动酬劳;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行为进行申诉。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遵法律、 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推行管理职责, 实施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 (三)确保执业活动结果质量, 并负担对应责任; (四)接

13、收继续教育, 努力提升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国家秘密和她人商业、 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要求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帮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 并给予警告, 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二十八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

14、注册,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出3万元罚款; 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要求,未经注册, 私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要求,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更正; 逾期不改,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15、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其更正,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出3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二)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三)泄露执业中应该保守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超出要求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结果;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 从事执业活动; (七)其它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行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16、,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利害关系人请求, 能够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不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依法能够撤销注册其她情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法给予处分; 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对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对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初审完成; (五)利用职务上便利, 收受她人财物或者其她好处; (六)不依法推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五条香港尤其行政区、 澳门尤其行政区、 台湾地域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参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措施另行制订。第三十六条本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措施(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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