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
流通行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法律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衣物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食品经营者在从事与食品相关经营服务中,首先要学习掌握我国目前实施的、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主要法律法规
(一)国际立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通过,2009.6.1起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12.29起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4.29通过,2006.11.1起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通过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通过,2004.7.1起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2002.10.1起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通过,1993.9.1起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通过,1994.1.1起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10.30通过,1992.4.1起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通过,1989.4.4起施行)
《中华人名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2007.8.30通过,2007.11.1起施行)
(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9起施行)
《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起施行)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7.26起施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5.23起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24号令,2002.4.29起施行)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9号,2002.7.1)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1993.1.11起施行)
《流通环节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2009.7.30起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2009.7.30起施行)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2006.1.1起施行)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生部2004.1.1起施行)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生部2003.5.1起施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工商食字2011 67号)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2009年10.1起施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07.11.30通过,2008.1.1起施行)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12.12通过,2000.1.1起施行)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章、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4号,2010.2.25)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市监准字(2011)15号)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10.6发布2005.10.14起修订)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12.24通过2004.3.30省人大批准,2004.7.1起施行)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府办(2005)116号2005.9.7)
《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08.2.6发布,2008.4.1起施行)
《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08.9.1发布,2008.12.1起施行)
根据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实施条例
二、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介绍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一)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食品安全最高领导机构
1、统一组织领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3、制定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重点项目;推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机器体系的建设;
4、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
5、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6、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目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和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二)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
许可发放
日常监管
航空、边境、铁路、部队等特殊部门:负责相应的食品经营监管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概述
2009年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 胡锦涛主席令第九号 公布
2009年6月1日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立法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加工)食品经营(流通和餐饮)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食用农产品(初级)质量安全标准、公布有关信息的安全管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
2、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3、保证食品安全
4、接受社会监督
5、承担社会责任
三、国家食品安全制度: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5、食品召回制度
6、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四、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进场: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抽检: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证: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扣:查封、扣押违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
查封: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义务(五有):
场所:处理、加工、包装、贮存、整洁,远离有毒、有害污染自愿
设施:生产经营、环境卫生、防污染危害、洗涤消毒、废处理
人员:安全、技术、管理
制度: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布局、工艺:设备布局合理、工艺流程合理,防交叉污染、有毒物、不洁物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2(八做到):
1、容器具使用前后清洁消毒
2、贮运设备、器具无污染、安全
3、保证食品要求的安全温度
4、相关运输远离毒害物
5、直接使用食品包材、用具安全、清洁、无毒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使用工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8、洗涤消毒剂安全、无毒害
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非食品原料、有害物质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
2、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超标
3、营养不达标的婴儿及特殊人群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毒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7、未经检验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八、国际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1、食品生产许可
2、食品流通许可
3、餐饮服务许可证
4、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有效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证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九、企业制度、培训与检验(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检验: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职工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健康管理
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限定性:患有传染及污染性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年检测: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十一、食品采购的要求:
验证: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记录:进货制度: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日期、供货者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存档: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二年
统配:统一经营配送企业,由总部统一查验记录
十二、食品储存、销售要求: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贮存:预包装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定期清理超期
散装食品 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 、联系方式
销售:预包装食品 按标示、标志、说明或注意事项要求销售
散装食品 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注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及联系方式、注意事项、销售要求
十三、风险控制:
添加药物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停售与召回: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立即召回
十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制定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发生事故,立即处置,及时报告
3、任何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十五、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假一罚十:罚十倍的赔偿金)
刑事责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或给食物投毒
第三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基础——《食品安全法》
主体——食品流通
详细全面地规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共5章69条 2009年7月30号起施行
一、目的、依据
目的: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
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经营者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1、有权举报食品经营中违法行为
2、有权了解安全信息
3、有权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禁止经营的食品
1、非食品原料生产或添加非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
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物含量超标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的专攻特定人群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
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
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
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才去的补救措施。
(三)依法持证经营
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经营条件发生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变化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
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冰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建立经营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培训档案,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5、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五)建立健康档案和有效管理制度
制度: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年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 经营
限制: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建立健全检查验货、验证管理制度
1、验证: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
2、记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联网:统一配送经营企业,有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记录,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或联网备查
(七)建立健全记录制度
1、批发企业:销售食品,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相关的销售票据
2、经营企业:影响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3、有效时限: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
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八)储运要求
1、储运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2、满足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运输
(九)检查及清理
1、定期查验贮存、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上述食品主动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十)散装食品的贮存、销售
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容器和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生鲜食品和熟食品的销售
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放置交叉
污染
(十二)预包装食品销售
1、 包装应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标签、说明书不得还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
求销售
3、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有义务更换、退货等
4、鼓励在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
(十三)食品退市
1、建立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2、发现不符,立即停止经营
3、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4、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报告辖区监管机关
5、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监管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十四)广告管理
1、 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 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
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3、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
食品,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事故处置
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对食品寄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5、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十六)自检
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
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和送检
四、交易市场、柜台、展销会经营者责任义务
1、审查入场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明确入场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定期对入场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4、简历经营者档案,记载基本情况等信息;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训;
6、信息公示,及时公开相关食品信息
7、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8、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禁止其入场销售;不具备经营环境和条
件,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
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旅行职责,有权采取《食
品安全法》规定的监管措施
建立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类监管,不在符合经营许可
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经营者 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抽检、复查
(一)抽检
重点食品、投诉及举报较多食品、问题集中食品、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同胞的情况食品作为抽检的重点对象,一般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抽检: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复检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由申请人自选,与复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合格,费用由抽检部门承担,结论不合格,复检费由经营者
承担。
七、安全事故处理
1、事故通报 发现或接到举报,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事故处置 监管机关配合卫生行政等部门,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上机报告
3、事故调查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原因。认定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4、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内容:责令停止经营的相关产品的记录;违法行为情
况;专项检查整治情况;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2)县级及以上监管机关公布信息;设计其他部门职责的,联合公
布
(3)公布日常监管信息准确、及时、客观
八、违法及法律责任
(一)违法及处罚
详见表1-2
(二)专项禁止规定
直接负责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聘用上述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三)违法的民事责任
造成损害,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缴纳罚款、罚金,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四)违法的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从轻、减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六)监管者责任
不履行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监督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给予撤职或者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食用农产品监管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章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的目的
1、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适用范围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
(一)定义
经符合要求的培训考核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有谁承担
食品声场经营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鼓励其法人或者负责人通过培训考核担任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分类和考核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分类
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为A类(食品生产)B类(食品流通)和C类(餐饮服务)工三类。C类(餐饮服务)又分为C1类(餐饮服务初级)C2类(餐饮服务高级)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的各项许可业务。
1】要求所从事的行业必须与培训考核类别相对应,不得跨行业从业。通过C2类(餐饮服务高级)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以从事要求配备C1类(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
2】需配备C2类(餐饮服务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单位
1、特大型、大型餐馆
2、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3、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
4、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6、重大活动指定接待单位
7、量化等级A级餐饮服务单位
8、有熟食制售的综合商场超市
其他餐饮服务单位至少配备C1类(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1、须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研究解决其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
3、变更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提前选配
4、变更后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1
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协助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管理;
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此外。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2
1、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3、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权利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时,具有以下权利
1、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应。
2、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3、食品安全管理员有接受食品安全法律和其他相关知识培训的权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支持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八、培训
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统筹、合理原则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和考核机构。
大纲: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知识和日常管理技能等。
考勤:必须凭全勤的培训记录,参加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考核。
九、考核
1、考核机构负责审查考生的申请材料,统计和公布考核结果,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及时公布考核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对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食品安全管理员每3年必须参加一次由培训和考核机构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十、继续教育
1、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通报有关情况、交流食品安全管理经验,收集检查各单位综合自查情况等。
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自觉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免费继续教育培训。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和履职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并与该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级别挂钩。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二、违规处理
1、以欺骗、作弊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有考核机构撤销其成绩;
2、因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不到位,导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2)受到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的;
(3)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二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4)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第五章 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办事指南
一、申请材料、申请表格
(一)许可证新证申办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1申请材料;2申请表格。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可从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zscjg.gov..上免费下载)
(二)特殊申办条件(六种)
1、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
2、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延续
3、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补正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
5、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副本增减
6、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更换
二、行政许可证受理机关、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三、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程序如下:受理→审核材料→场地核查(新证办理及变更)→核准申请→发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每次申请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可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2、法律效力
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申办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从事流通食品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经核准后,流通食品经营资格终止。
3、无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http://app01.szaic.gov../smltmis/index.aspx
状态查询:http://app01..szaic.gov../fcloutqu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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