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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园务委员会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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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园园务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定位 园务委员会是幼稚园管理体制组成部分,关键在协调幼稚园、家庭、小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幼儿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园长负责制”补充和完善。 (二)关键职能 1.咨询和提议。提供小区(社会)对教育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幼稚园管理和幼儿教育建设性意见,反应幼稚园服务对象意见和提议。 2.宣传和协调。宣传幼稚园发展计划和重大决议,协调幼稚园、家庭、小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主动性,利用多种资源为幼稚园发展和幼儿培养服务。 3.审议和决定。在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前提下,对相关幼儿管理、幼儿发展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对应决定。 (三)工作标准 1.依法治园标准。通常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已经明确事项,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施。 2.幼儿为本标准。以园务委员会为平台,亲密幼稚园、家庭、小区(社会)联络,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幼儿,促进幼儿全方面发展。 3.民主集中制标准。园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相关幼儿管理、幼儿发展事项时要充足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意见和提议基础上,经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对应决定。 4.沟通协调标准。园务委员会要充足发挥委员优势和作用,加强和各方面沟通和协调,主动争取社会对教育支持,共同研究处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二、组织 (一)校务委员会委员组成 1.园务委员会由幼稚园领导、老师代表、家长和小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2.园务委员会领导关键包含园长、副园长,老师代表由教职员选举(推举)产生,也能够由工会主席担任,家长代表由幼儿家长民主选举或推选,每一个年级(或年级段)最少要有一名家长代表,小区(社会)代表由幼稚园依据所处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聘用。 3.园务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幼稚园方面代表标准上不超出三分之一。 4.园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由幼稚园领导或其它委员担任。假如幼稚园领导担任主任,则应该有一名家长委员担任副主任。园务委员任期两年,其中幼稚园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幼儿毕业升学而调整。 (二)委员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听取幼稚园学期和年工作汇报,了解幼稚园办学基础情况和重大发展计划、决议。 (2)参与权。应邀参与幼稚园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意见和提议。 (3)提案权。在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前提下,提出相关幼儿管理、幼儿发展相关事项议案。 (4)表决权。参与园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相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听取园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幼稚园办学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2.义务 (1)按时参与园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时,推行请假手续。 (2)主动加强和所代表方联络,搜集和提出相关意见和提议,并立即向幼稚园反馈。 (3)宣传幼稚园办学结果、发展计划和重大决议等,协调幼稚园、家庭、小区(社会)之间关系,以多个方法支持幼稚园办学。 (4)依据园务委员会安排进行相关调研,提出有代表性议题,切实维护幼儿权益。 (5)完成园务委员会安排其它工作。 (三)委员管理和考评 1.幼稚园加强和园外委员所在单位联络,为她们参与园务委员会工作发明必需条件。 2.幼稚园每十二个月度对园务委职员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表现突出、为幼稚园发展做出主动贡献给表彰和奖励。 3.园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经园务委员会讨论经过,幼稚园应该对其作出免去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补聘: (1)连续三次无故不参与园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2)冒用园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3)以园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园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行为; (4)其它严重违反园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行为。 三、工作方法 (一)园务委员会依据《幼稚园章程》、工作规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二)园务委员会实施工作例会制。园务委员会每学期集中开会不少于两次,立即通报幼稚园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意见和提议,并在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前提下,审议相关幼儿管理、幼儿发展相关事项。 (三)园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园外委员应该加强和幼稚园联络,了解教育教学实际,依据园务委员会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幼稚园提出合理化提议等。遇有特殊情况,经园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多数委员提议,能够召集临时会议。 (四)园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园务委员会对审议决定事项,要本着“一事一议”标准立即给予总结。园务委员会主任定时向园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在教职员代表大会、幼稚园家长会等会议上进行工作通报。 (五)幼稚园落实专员负责做好园务委员会工作过程中相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搜集、整理和保留工作。 四、议事规则 (一)园务委员会审议事项议题能够由幼稚园提交,也能够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审议时将议题情况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与方可举行,必需时能够邀请列席人员和会。 (二)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通常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明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 (三)表决实施少数服从多数标准,能够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法,园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出席会议园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经过。 (四)对于园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园长应该尊重,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更改。 (五)假如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通常应该暂缓表决,本着充足协商标准,待深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需时能够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协调。 (六)每次会议应该指定专员负责统计整理,存档备查。决议实施情况应该经过园务公开专栏等形式给予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员、家长立即通报。 五、附则 幼稚园在《幼稚园章程》中,增加相关园务委员会内容,经教职员代表大会经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使园务委员会工作含有正当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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