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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监督所科室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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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监督所科室职责 卫生监督所科室职责 办公室 一、协助所长组织召开所长办公会、所务会及全所行政、业务会议。 二、负责接待服务、会务管理、对外联络工作。 三、负责车辆的管理、调度、维修、保养以及交通安全工作。 四、负责印章、介绍信的保管使用和人员工资、人事档案的管理。 五、负责办公用品及各种耗材的采购、保管和供应。 六、负责卫生监督法制稽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所内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等工作。 七、组织协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工作。 八、负责财务管理,编制预决算,检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票证。办理日常财务收支。 九、负责全所报刊、杂志、信件的收订、发放及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邮发以及文书的订购、保管、发放、登记、立卷归档,负责新闻电子发稿工作。承办全所文件的打印、装订等工作,并负责所外印刷业务。 十、负责物资设备(包括水电气)、家具、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供应工作。 十一、负责基建维修任务和外环境绿化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治安保卫、消防、环境卫生、所容所貌工作。 十三、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信息科 一、负责和组织综合性业务,收集和掌握上级、本所的各种信息、资料、情况等,进行加工分析,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做好信息、简报和所局域网的管理及网站更新维护工作。 二、负责起草全所卫生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季度小结和年度总结。负责编写全所工作的大事记和年鉴。 三、草拟各种对外文稿、报告、请示等文件,并对各科室的各类请示、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 四、负责草拟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考核标准,并组织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所考评委做好对科室工作的综合考核及绩效考核工作。 五、负责全所图书资料和业务综合资料档案的管理。 六、负责卫生监督员培训、考核、档案管理、执法证件办理等工作。 七、负责单位各种活动的摄录和宣传工作。 八、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审批办证科 一、负责卫生许可审批程序的咨询工作。 二、负责受理管理相对人提出的卫生许可的申请及申报材料的审查。 三、负责对审查合格的管理相对人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发放、审核、注销和变更等事务。建立健全管理相对人卫生许可登记并给相关监督科室提供查询等有关服务。 四、负责卫生许可证统计工作。 五、负责从业人员培训证办理工作。 六、完成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 医政、职业卫生、传染病监督科 一、负责对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的医护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五、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 护士条例; 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7、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8、 消毒管理办法; 9、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 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承办公共场所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工作。 三、负责对管理单位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公共场所的现场监测及环境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对管理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六、完成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 执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饮用水卫生监督科 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质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二、承担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及日常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涉水产品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五、完成上级下达的供水单位水质和涉水产品抽检任务,组织开展供水单位水质和涉水产品卫生现场监测工作。 六、完成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 执法依据: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 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学校卫生监督科 一、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校医室的医护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等内部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审查。 四、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及日常监督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内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 六、完成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 护士条件; 5、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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