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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人寿代理人渠道专兼职讲师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方全球人寿代理人渠道兼职讲师管理体系,培养一批优秀的兼职讲师队伍,更好的满足各层级培训需求,有效推动代理人渠道业务发展,总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特制定《同方全球人寿代理人渠道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讲师”是指在从事寿险营销工作的同时,获得公司授权并参与培训教学的寿险营销人员。
第三条 兼职讲师的职责 (一)努力学习,积极实践,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及思想素养, 通过言传身教、人格示范,培养学员对行业、公司的敬重感、自豪感、责任感,形成坚定的从业信念。 (二)爱岗敬业,勇担责任,无私奉献。热爱讲师岗位,理解并宣传公司文化,服从公司安排,承担培训责任,胜任培训课程,无私传授销售技能、组织发展要领,解答学员疑惑。 (三)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善于发现学员长处和短处,引导学员树立目标、养成良好习惯,激发学员潜能。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
第一节 分级与配比
第五条 兼职讲师职级分为六档,由低到高分别为:准星级、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六条 讲师人力配比 (一) 按各分公司每年1月1日、7月1日系统人力进行测算确定, 原则上每10-20个业务员配备一名兼职讲师。 (二) 各星级讲师占讲师总人数比例见下表:
星级别
准星
一至三星
四星
五星
合计
占比
10%
60%
20%
10%
100%
(三) 兼职讲师应合理、均衡分布,各分公司应要求所辖机构/本部/营销服务部均有新人基础培训讲师,确保培训体系讲师梯队的完整搭建。
第二节 评审
第七条 准星级至四星级(含)兼职讲师的职级评审由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组成评审小组组织与实施;五星级兼职讲师的职级评审由总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组成评审小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讲师职级评审每年2次,评审时间为每年2月和8月。
第九条 评审内容包括讲师的绩效、业务职级、讲师经历、业 务品质、笔试及试讲。
第十条 通过评审,取得讲师资格并被聘用的讲师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节 聘任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讲师工作,敬业负责; (二)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良好,无客户不良投诉; (三)形象良好、气质较佳、身体健康; (四)普通话流利,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 (五)LP(含)以上级;(六)入司半年以上,且评聘前6个月月均FYC不低于2000元,13个月继续率不低于80%; 七)评聘前参加并通过由分公司或机构组织的基础讲师培训。
第十二条 准星级至四星级聘任条件必须符合基本条件,其中五星级兼职讲师业务职级不低于SM职级;
第十三条在公司或者同业担任讲师年份符合下表:
级别
准星
一星至三星
四星
五星
讲师资历
无
1 年及以上
2 年及以上
3 年及以上
第十四条 准星级至四星级讲师聘任流程
(一)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兼职讲师申请表》; (二) 三级机构初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 (三) 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组织审核;
(四) 通过者由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信根据本办法予以定级; (五)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统一将新聘讲师信息向总公司代理人业务培训中心报备。
第十五条 五星级兼职讲师聘任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兼职讲师申请表》; (二)三级机构初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 (三)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组织试讲,通过后将《兼职讲师申请表》报送总公司代理人业务培训中心; (四)总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审核; (五)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根据总公司审批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定级;
第十六条 纳贤主管新聘讲师不得定级为四星级(含)以上讲师。总公司仅在每年2月、8月开放对新聘任兼职认证管理,分公司须
在2月1日-2月28日、8月1日-8月31日完成新聘讲师报送工作。
第四节 考核与退出
第十七条 讲师考核结果分为晋升、维持、降级和解聘。讲师考核由各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执行,五星级兼职讲师的考核须报总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审批。 考核结束,考核期授课课时积分清零。 第十七条 积分标准如下:
制式培训
积分标准 (分/课时)
制式培训
积分标准 (分/课时)
新人基础培训
10
BM层级培训
20
衔接培训
10
SM层级培训
40
进阶培训
10
UM层级培训
40
说明:
1.一课时为60分钟,30分钟以下不计课时。 2.计算公式:实际课时=实际授课时间/60分钟(课时计算精确到 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3.其他包含:各层级举办的非制式培训、总/分公司组织的视频 分享、分公司组织的巡讲、分公司/三四级机构举办的相关营销活动的主讲等。
4.早/夕会主持、主讲不计积分。
第十八条 扣分项目
(一)授课迟到:–10 分/次。 (二)无故不参加讲师活动:–20 分/次。 (三)授课过程中有误导言行,造成较严重后果:–30 分/次并 停止半年授课资格。
(四)临时不参与授课:—30 分/次(未提前 48 小时通知班主 任,无特殊情况临时无法前往授课)。 (五)在一个考核期内累计三次不接受培训授课安排:当年度兼职讲师积分扣 50 分。(六)在一个考核期内扣分累计达到 50 分,本考核期内不予以晋升。
第五节 考核与解聘
第十九条 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负责兼职讲师考核工作。
考核分为半年考核期和年度考核期。半年考核期,是指每年1-6 月和7-12 月;年度考核期为每年1-12月。 准星级至四星兼职级讲师为半年考核,五星级及以上讲师为年度考核。每年7月晋升为五星级(含)以上兼职讲师,不参与当年度晋升考核, 但按50%比例参与当年度的维持考核。 新聘兼职讲师评聘后转入对应职级考核,如未达到考核期1/2时长, 则不参与当次考核;如达到考核期1/2时长,则考核标准按比例计算。
第二十条 晋升考核条件
(一) 准星级晋升一星级
1.BM(含)职级及以上;
2.考核期内月均 FYC 达 25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60 分;
4.考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5.掌握星级对应课程并通过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试讲。
(二)一星级晋升二星级 1. BM(含)职级; 2. 考核期内月均 FYC 达 25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80 分; 4. 考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5. 掌握星级对应课程并通过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试讲。
(三)二星级晋升三星级1.
BM(含)职级; 2. 考核期内月均 FYC 达 40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160 分; 4. 考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5. 掌握星级对应课程并通过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试讲。
(四)三星级晋升四星级
1. BM(含)职级;
2. 核期内月均 FYC 达 50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240 分;
4. 考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5. 掌握星级对应课程并通过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试讲。
(五)四星级晋升五星级
1. SM(含)职级及以上;
2. 核期内月均 FYC 达 80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320 分,其中总公司授课积分不低于 100 分;
4. 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5. 掌握星级对应课程并通过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试讲; 6.通过总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维持考核条件
(一)准星级 1. LP(含)职级; 2.考核期内月均 FYC 达 20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30 分; 4. 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二)一星级 1. BM(含)职级; 2.考核期内月均 FYC 达 20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30 分; 4. 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三)二星级 1. BM(含)职级; 2.考核期内月均 FYC 达 20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40 分; 4. 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四)三星级 1. BM(含)职级; 2.考核期内月均 FYC 达 3000;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60 分; 4. 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五)四星级 1. BM(含)职级; 2.考核期内月均 FYC 达 40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80 分; 4. 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六)五星级 SM(含)职级及以上; 2.考核期内月均 FYC 达8000 元;
3.考核期内授课积分达 200分;
4. 核期内授课满意度为80%。
说明: 1.积分由制式培训积分与其他积分两部分组成。讲师在年度晋升 和维持考核中,制式培训课程积分不得低于总积分的50%。 2.因疾病连续休假3个月及以上或女性讲师因“三期(孕期、产 期、哺乳期)”休假应按照具体休假时间进行折算扣除。
第二十二条 解聘 (一)准星级讲师未达到考核标准,直接解聘; (二)上一考核期内授课总积分为零的讲师,直接解聘; (三)考核时业务职级低于聘任要求的,直接解聘; (四)离职人员,当月直接解聘。(五)因业务品质问题受到处分到,直接解聘。
第二十三条 降级 一星级(含)以上的兼职讲师,在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解聘前提下,如 考核期内达不到维持条件,自动降一级。
第二十五条 各级别兼职讲师需按照等级以此晋升,不得越级晋升。
第二十六条取消讲师资格人员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讲师资格。一年后如果再次申请评聘讲师,须从准星级开始起聘。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疾病、交通不便等)确实 不适合担任讲师的,可予以劝退,取消其讲师资格,如一年后情况改善,可以恢复原讲师职级。
第六节 待遇与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聘兼职讲师公司内授课各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可根据时机情况给予一定补贴,课时补贴于次月以佣金形式发放。新聘讲师于评聘月次月起获得课时补贴资格。如:2月评聘,3 月起获得课时补贴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公司代理人业务培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到兼职讲师荣誉体系。于每年 9 月 10 日对年度优秀兼职讲师进行表彰,奖项设置及参评项目由分公司自行设定。
第二十九条 办法聘任证书:兼职讲师受聘后由总分公司办法聘任证书,准星至四星级由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颁发。五星级兼职讲师由总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颁发专注聘任证书。
第三十条 参与专属培训:总、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根据讲师实际情况不定期举办专题培训。
第七节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讲师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同并宣传公司企业文化,维护公司形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二)保持良好的讲师礼仪和精神风貌,不迟到、不早退、不缺 课;上课时着标准职业装;为营销团队作出表率;
(三)对于公司文件、专业信息及培训教材等公司资料妥善保存, 严禁外泄;严禁为同业招揽业务或提供培训;
(四)服从公司安排,在培训中严禁误导业务员或诋毁公司等行 为;
(五)未经授权不私下讲授授权课程;
(六)不发生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总信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专职讲师绩效考核与评估细则
2.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
3.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认定评审表
4.专职讲师基层实践锻炼鉴定表
附件1
专职讲师绩效考核与评估细则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该项所占权重
评估人及所占权重
5
4
3
2
1
预备讲师
助理讲师
讲师
高级讲师
受训学员
讲师管理岗
培训主管单位负责人
授课情况
数量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120%(含)以上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110(含)-120%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100(含)-110%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90(含)-100%
年度平均课时量的90%(不含)以下
≥40%
≥35%
≥30%
100%
质量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90分(含)以上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85(含)至90分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75(含)至85分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70(含)至75分
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70分(不含)以下
70%
5%
25%
培训组织与管理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90分(含)以上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85(含)-90分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75(含)-85分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70(含)-75分
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70分(不含)以下
≥60%
≤25%
≤20%
≤15%
70%
5%
25%
课件开发
独立开发新课件12课时(含)以上
独立开发新课件9-11课时
独立开发新课件6-8课时
独立开发新课件3-5课时
独立开发新课件2课时(含)以下
≤10%
≥20%
≥30%
15%
85%
有课件被总公司采用
有课件被省级分公司采用
有课件被地市分公司采用
课件在营业单位投入使用
课件未投入使用
基层实习及支援
1.能够为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2.陪访或个人展业成绩突出
3.调研报告深刻且有启发性、适用性
1.能够指出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2.陪访或个人展业成绩较好
3.调研报告分析问题深刻且切合实际
1.陪访或个人展业成绩较好
2.调研报告分析问题基本切合实际,但不够深入
1.展业或陪访有心得
2.调研报告分析问题切合实际不够
1.实习时间不足,或没有陪访、展业
2.调研报告内容空洞,不切实际
≥10%
≤10%
≤15%
30%
70%
日常管理
出勤情况
出勤率100%,不迟到早退
出勤率100%,偶有迟到早退现象
出勤率95%以上,不满100%
出勤率90%-95%,
出勤率90%以下
≤40%
≥15%
≤15%
≤10%
100%
完成其他工作情况
超额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表现优异
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情况较好,超出预期
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基本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交办的工作完成情况较差
30%
70%
说明:1.超过两个指标的考核项目由省级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所占权重进行分解。
2.年度平均课时量为本单位所有专职讲师年度累计课时量的平均值。
3.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所有课程授课质量反馈得分的总和/授课次数;授课质量反馈得分为该次课程所有学员所评分数的平均值。
4.培训班反馈平均得分=专职讲师年度所参与管理的所有培训班反馈得分的总和/培训班次数;培训班反馈得分为该次培训班所有学员所评分数的平均值。
5.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考核项目得分×该项所占权重×20。
附件2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毕业院校、专业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任职资格
是否获得过其他讲师类资格证书
申请任职资格
工 作 简 历
教 学 经 历
奖惩情况
所在分公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认定评审表
单 位
姓 名
现任职资格
申请任职资格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公司评审专职讲师任职资格使用。填写内容应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认可。
2.申报人填写的评审表只在当年的评审工作中一次性使用。通过评审的,此表由教育培训部存档。
3.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粘贴,应填写的项目不得空缺。
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出生地
政治
面貌
入司
时间
申请评定专职讲师任职资格等级
任专职讲师时间
任职期间累计授课课时
身体
状况
最高学历
毕 业 院 校
毕业
时间
所学专业
学位
何时经何单位评审或经国家何种任职资格考试取得何种讲师资格
掌握何种外语(或古汉
语、医古文),程度如何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
何种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
民主党派任何职务
工 作 经 历
起止时间
单 位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职 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学 习 培 训 经 历
(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
起止时间
学习或培训内容
在何处学习培训
累计学时(学分)
考试考核结果
课 件 编 写 情 况
课件名称
课件主要内容
课时数
授课对象
课件应用范围
主 要 授 课 经 历
时间
课程名称
课时数
授课对象
是否独立开发课件
审 核 评 定 意 见
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
所在单位教育培训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意见
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专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职讲师基层实践锻炼鉴定表
所属公司: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入司时间
任专职讲师时间
专职讲师职级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实习调研专题
新单保费/件数
实践锻炼简历
自我鉴定(可附页)
基层单位评价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评价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评价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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