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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2017 甬甬 DX-05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试行) 2017--03--05 发布发布2017--05--01 实施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发布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试行) 2017 甬甬 DX-05 编制单位: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 批准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7 年 05 月 01 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甬建发〔2017〕25 号 关于发布《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 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5〕199 号)等文件精神,指导我市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配置技术要求,由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市建筑电 气学术委员会等编制的《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已通过专家评审, 现予以批准发布,编号为 2017 甬 DX-05,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该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编制 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 年 3 月 6 日 - 1 - 1 前前言言 为了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 〔2015〕199 号)的文件精神,在《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 基础上,编制组参考现行国 家及国网公司的相关规范和规定,结合宁波市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规定。 本规定共分 8 个章节, 主要内容是: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供电与配电,配电线路,计量,相关要求 等。 本规定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编制单 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至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地址:宁波市海 曙区永丰西路 490 号,邮政编码:315010),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定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编制单位: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 2 主要起草人::周洪涛戴晓红张洁王荣历崔航凯 秦如意许建军王长江刘峰竺森 余丹萍张新跃张喜庆曹云周建伟 赵智君戴剑波金红 主要审查人::韦强严浩军周斌徐钰胡莹坚 方健美张聚伟顾友文 1 目次 1 1总总则则.............................................................................................1 2术术语语.............................................................................................2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4 4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6 5供电与配电供电与配电......................................................................................11 6配电线路配电线路.........................................................................................13 7计量计量...............................................................................................14 8相关要求相关要求.........................................................................................15 1 1 1总总则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 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浙江省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电 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规范宁波市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配置与设计,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 电设备中自用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 不适用专用桩和公共 桩及相关设施的配置与设计。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与充电设备时,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的技术规定。 1.0.3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0.4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建设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 外, 尚应符合国家、 浙江省及宁波市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 2术术语语 2.0.1 民用建筑 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包括工业 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300m2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 2.0.2 电动汽车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 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 包括纯电动汽车和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 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2.0.3 充电设施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电源装置、配 电装置、计量装置、管线装置、监控系统等。 2.0.4 充电设备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本规定指“慢 充”和“快充”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 充电机;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专用桩和公共桩。 2.0.5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 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 计费、通信等功能。 2.0.6 非车载充电机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 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7 监控系统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 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 制和管理的系统。 3 2.0.8 自用桩 指为单位及其内部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在住宅小 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为特定个人用户提供 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0.9 专用桩 指为特定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 设施, 如为公交车、 出租车、 环卫车等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2.0.10 公共桩 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包括经营性充电设 施。 4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 应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专项说明。 3.0.2 所配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 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3.0.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 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GB/T18487.1 的规定。 3.0.4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 的要求。 3.0.5 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 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0.6 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 3.0.7 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应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的规定。 3.0.8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充电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 地设计规范》GB/T50065 的规定。 3.0.9 公用电网谐波允许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 5 电网谐波》GB/T14549 的规定。 6 4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配置标准及平面布置 4.0.1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置数量应满足《宁波市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甬政发〔2015〕47 号)的规定。 此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在同一建 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 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 位,再进行累加。 1.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I 居住 I-1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车位/100 ㎡ 建筑面积 1.05 I-2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0.5 I-3 公租房、集体宿舍0.2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 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 300m 2/户的,机 动车停车泊位按 3 个车位/户计算。 2.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II 办公 II-1 行政办公 ≥25000 ㎡ 核心区 车位/100 ㎡ 建筑面积 0.6 其他区1.0 <25000 ㎡ 核心区0.8 其他区1.2 II-2 其他办公(包 括物业办公) 核心区0.7 其他区1.0 新建建筑面积≥25000 ㎡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 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 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 中予以明确。 3.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III 商业 III-1 综合商业 核心区 车位/100 ㎡ 建筑面积 0.7 其他区1.0 III-2核心区1.0 7 大型超市 其他区1.2 III-3 专业市场1.2 III-4 零售网点0.4 注:1.本大类中, 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的归入 III-4 零售网 点类,大于等于 1000 平方米且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归入 III-1 综合商业类,大于等于 3000 平方米的归入 III-2 大型超市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000 平方米的归入 III-1 综合商 业类,小于 1000 平方米的归入 III-4 零售网点类。 4.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IV 文体场所 IV-1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6.0 IV-2 中小型体育场馆3.0 IV-3 影剧院6.0 IV-4 会展用地 车位/100 ㎡ 建筑面积 0.9 IV-5 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 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0.8 IV-6 娱乐性体育设施1.4 注:1、本大类中,IV-1 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IV-2 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 2、IV-1 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5.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V 宾馆、餐饮、 娱乐 V-1 宾馆 车位/100 ㎡ 建筑面积 0.8 V-2 餐饮、娱乐1.5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 V-2 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6.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VI 医院、福 利院 V1-1 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 ㎡ 建筑面积 1.2 VI-2 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0.5 VI-3 疗养院0.4 VI-4 福利院、养老院0.3 8 7.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教工机动车停车位 学生接送机动车 停车位 VII 教育设 施 VII-1 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学生4.0/ VII-2 中学 车位/班 0.80.8 VII-3 小学0.61.2 VII-4 幼儿园0.51.0 学生接送停车位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独立布置,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8.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VIII 游览场所 VIII-1 城市公园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 10 VIII-2 主题公园20 游览场所内附设的餐饮、商业等设施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后进行累加。 9.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IX 工业厂房、仓储设施车位/100 ㎡建筑面积0.2 10.建设工程应在配建车位中明确配建公共停车位,配建公共停 车位应相对独立,成片设置,设置位置应方便使用,在配建车位 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类别配建公共停车位比例 I 居住2%,配建要求超过 20 个可按 20 个配建 II 办公 II-1 行政办公(<25000 ㎡)20% II-2 其他办公15% III 商业 III-1 综合商业、III-2 大型超市70% III-3 专业市场、III-4 零售网点50% IV 文体场所70% V 宾馆、餐饮、娱乐70% VI 医院70% VIII 游览场所70% 11.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车位类型建筑类型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I 居住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1 个,最高 5 个 II 办公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1 个,最高 3 个 III-1 综合商业、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2 个 9 III-2 大型超市、 III-3 专业市场 超过 3 个时,每增加 10000 ㎡,增设 1 个 超过 6 个时,每增加 15000 ㎡,增设 1 个 IV-4 会展用地、X 工业厂房、 仓储设施 按照具体生产条件或需求确定 V-1 宾馆 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125 个, 超过 3 个时,每增加 16000 ㎡建筑面积增设 1 个 出租车车位 II 办公 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1 个,超过 3 个时, 每增加 15000 ㎡,增设 1 个 III 商业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4 个 IV-1 大型体育场 馆、IV-2 中小型体 育场馆 每 1000 个座位设置 1 个 IV-3 影剧院每 300 个座位设置 1 个 IV-5 博物馆、群艺 馆、 科技馆、 图书馆、 文化活动中心、 IV-6 娱乐性体育设施 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2 个 V-1 宾馆 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1 个,超过 3 个时,每增 加 12000 ㎡建筑面积,增设 1 个 V-2 餐饮、娱乐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4 个 VI 医院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2 个 VII 教育设施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 (临时上下客停车 位)形式 大客车车位 IV-1 大型体育场 馆、IV-2 中小型体 育场馆 每 1000 个座位设置 1 个 IV-5 博物馆、群艺 馆、 科技馆、 图书馆、 文化活动中心 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2 个 V-1 宾馆 每 100 ㎡建筑面积设置 0.03 个,超过 6 个时,每增 加 8000 ㎡建筑面积增设 1 个 VII 教育设施 24 班及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 2 个学校大客车车位, 24 班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 3 个学校大客车车位,大 专院校至少设置 3 个 VIII 游览场所每 1 公顷占地面积设置 1 个 无障碍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 50 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 2 个,不足 25 辆时 可设 1 个;当停车位数大于 50 辆且小于等于 300 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 少于 5 个;当停车位数大于 300 辆且小于等于 500 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 应少于 8 个;当停车位数大于 500 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 数的 2% 除装卸车位外, 其他特殊停车位均可计入配建停车位数; 装卸车位配建指标按大型汽车 计,其它特殊停车位可折算成小型汽车停车位数。 10 4.0.2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 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2 的规定。 表 4.0.2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建指标 工程 类别 住宅办公旅馆 医院 疗养院 社区 卫生站 大、专 院校 中小学 幼儿园 其它 A14%12%12%14%10%12%10%12% B3%14%12%18%/10%/15% 注:A 代表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的比例;B 代表 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充电停车位配置总数量的比例。 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定配建指标计算 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 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数量以第 4.0.1 条为准。 4.0.3 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第 4.0.2 条的配建指标配足变压器容量,相应的配电设施、计量装 置、管线、充电设备均应配置到位。对于住宅工程项目配建指标 以外的部分,应预留管线通道及配电设施、计量装置和充电设备 的位置。 4.0.4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宜集中布置或分区集中布置,平面应按 照建筑专业的布局为准,应标明“快充”和“慢充”的分类属性, 并宜靠近相应类别的变配电所进行布置。 11 5供电与配电供电与配电 5.0.1 住宅建筑、由公用变配电所供电的民用建筑,其设置的电 动汽车“慢充”设备应由公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 5.0.2 除第 5.0.1 条规定的情形外,民用建筑设置的电动汽车“慢 充”设备宜由专用变配电所进行供电。 5.0.3 “快充”设备应设置为公(共)用停车位,由专用变配电 所进行供电。 5.0.4 “快充” 设备宜采用非车载充电机形式, 供电采用 AC380V 三相电源,容量不应小于 30kW,且不宜大于 60kW。 5.0.5 “慢充”设备宜采用交流充电桩形式,供电采用 AC220V 单相电源,额定电流不宜超过 32A,容量不应大于 10kW。 5.0.6 对于公用变配电所,“慢充”按 7kVA/台计入公用变压器 容量配置,不再计入需要系数和同时系数。 5.0.7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宜均匀分配,单台公用变压器接 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装机容量不宜大于变压器容量的 20%。 公 用变压器的额定容量配置应按照 《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技术规定》 2014 甬 SB-01 的规定执行。 5.0.8 对于专用变配电所,用电负荷计算应按照《民用建筑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 的要求执行,其中同 时工作系数 K 不宜小于 0.8。 5.0.9 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在变配电所设置适当容 12 量的分相无功补偿设施。 5.0.1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负 荷。 5.0.11 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 过负荷保护 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且不得设置延时。 5.0.1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箱应设置明显标识并配置相应级 别的电涌保护器。 5.0.1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13 6配电线路配电线路 6.0.1公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线缆截面要求: 1. 从低压变配电所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的电缆截 面不应大于 240 ㎜ 2; 2. 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 表箱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 70 ㎜ 2; 3. 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引至充电设备的线缆截面应根 据所配充电设备容量大小和形式进行选择,其截面不宜小于 10 ㎜ 2; 6.0.2 专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出线线缆截面可根 据实际负荷要求进行配置。 6.0.3 落地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 宜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 14 7计量计量 7.0.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备和 供电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 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7.0.2 公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设置要求: 1. 表箱箱体应采用镀锌冷轧钢板或不锈钢板制成; 2. 表箱设置应不大于12只单相表位,同时要求预留电能信息采 集器的安装位置; 3. 表箱内应配置具有隔离功能、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的开关 电器,并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及电涌保护器; 4. 表箱应集中设置在专用的计量小间内,计量小间应按照电能 质量要求及车位分布合理设置,表箱箱底距地高度不应小于 0.8m。 7.0.3 专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计量可根据产权方需求 进行配置。 15 8相关要求相关要求 8.0.1 公用变配电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用电缆分支箱的位置可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于地下室, 可与公用变专用计量小间同室布置。 8.0.2 室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应按照户外配电防护等 级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8.0.3 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在火灾时 应联动切断充电设施的电源。 8.0.4 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 系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 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报警装置; 剩余电流报警电 流宜为 300mA。 8.0.5 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 控制的方式;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 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8.0.6 充电设备操作面板宜自带背景灯。 8.0.7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 境监测;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相关信息应传至有人值班的场 所。 8.0.8 本技术规定未涉及内容应按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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