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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放货海上运输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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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放货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陈桂平 随着我国参加WTO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展目前国内尤其是沿海城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为主营业务的逐年增多出于多方考虑一般国内出口到国外的货物时常会借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代为处理但由于有国际交易的背景且交易双方地理位置相对隔离、信息存在不对称的原因从而使得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纠纷不断本文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例来分析海上运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纠纷以及涉案各方应该注意的事项。 案件概况】 2010年10月14日位于安微合肥的A将一个35尺的集装箱货物交由位于深圳的无船承运人B海上运输事宜前述货物的价值为17万美元B向A签发了货代正本提单〔即H/BL〕提单编为:AAAAA〔此处为替代简写〕提单中约定了货物的托运人为A收货人为位于目的港的C方为CFOB深圳盐田航次为:V.0590-001E卸货港为洛杉矶加州装船日为2010年10月27日约定的交货方式为集装箱整箱〔场到场〕集装箱为:EMCU142414运费到付。B按照A的要求与D海上运输事宜其中D为船D向B签发了船东提单〔即M/BL〕其中托运人为B目的港收货人为E方为C船东提单为:EGLV1567857其他载明的信息与货代提单一样前述E为B在目的港的战略伙伴也是国际货代。 上述交易中A与C约定了跟单信誉证付款形式信誉证中要求“凭托运人背书指定为的开证行F银行被方为C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信誉证载明的最迟装船日为2021年10月28日信誉证的有效截至2021年11月20日。 2010年11月12日货到目的港后D未前往提货亦无法联络上。 2010年11月6日A因信誉证被拒付随后查询得知涉案集装箱返空于是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的侵权之诉。 交易流程介绍】 本案的特殊在于本案并非如一般的跟单信誉证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提单有两种即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另外付款方式采用信誉证的方式故而使得本案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鉴于本案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国际背景问题本人根据本案的交易做了一个流程图以便于以下分析详细图解如下: Shipper A Carrier D Forwarder B 收货人 C 行/议付行 开证行 F银行 CNEE 目的港货代 E 法律关系分析】 按照上述的交流流程图可以看出本案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详细分析如下: 1、 A与C之间存在国际买卖合同关系; 2、 A与F银行存在信誉证关系;C与F银行亦存在信誉证关系; 3、 A与B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其中A为托运人B为无船承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货代提单〔H/BL〕为准; 4、 B与D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其中B为托运人D为承运人双方权利义务以船东提单〔M/BL〕为准;结合货代提单〔H/BL〕以及船东提单〔M/BL〕同时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A为实际托运人而D为实际承运人。 5、 B与E是战略合作的合同关系。 案件的分析】 经过上述大体分析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后回归本案那么是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那么何为无正本提单放货呢?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提起的诉由有哪些呢? 所谓无正本提单放货根据?人民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海上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违背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行为。目前我国国际海上运输中货运代理的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的详细法律规定有?海商法?、?人民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国际海运?、?国际海运施行细那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理规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理规定施行细那么(试 行)?等。 按照?人民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者承当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当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本案的诉由选择有两种一种为违约之诉另一种为侵权之诉就本案而言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一般侵权进犯的是A的货物所有权。那么不同的诉由了索赔范围、举证责任、适用的法律、举证责任以及采取的诉讼技巧也不同篇幅的限制本文就不展开讨。 从本案来看A提起的是无正本提单放货的侵权之诉那么其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 货代提单正本; 2、 信誉证; 3、 F银行的信誉证拒付; 4、 B的无船承运人资格; 5、 涉案集装箱返空的查询结果; 6、 B的工商信息查询。 那么原告一般要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的侵权之诉主要以哪些证据作为佐证呢?主要有①目的港货物无法提取的证据;②货物已被第三方提取的证据;③货代、船代等告知货物已被放行的证据;④涉案承运人对放货的自认。如在货物交付方式约定为CY-CY〔集装箱堆场整箱交接〕时提单持有人提供了集装箱已在目的港拆空并返回的证据如船务、集装箱堆场出具的证明或从网上查询的集装箱状态的信息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货物买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船代或货代等就货物放行事宜进展交涉的电子邮件、 件、件等证据都可以证明货物已被放行。 那么本案约定的货物交付方式就为CY-CY即集装箱堆场整箱交接且A亦查询了货物已拆箱返空是否意味着其举证就已经完成且证明力足以说明涉案货物已经在目的港被无正本提单放货呢?就个人观点而言A的举证显然是缺乏的理由是:首先信誉证被拒付与本案货物是否被无正本提单放货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因为信誉证支付的前提是单单相符以及单证相符即A提交的正本提单记载的事项须与信誉证记载的事项一样而本案A并不能举证说明其被F银行拒付的详细理由是另外信誉证的法律关系与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是相对的具有类似合同的相对性因此信誉证被拒付与货物被无正本提单放货本身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A以集装箱返空为例说明货物已被无正本提单放货其证明力亦缺乏。因为集装箱的租金较贵且并非A的财产假如目的港出现无人提货那么会导致集装箱滞留假如超过免租那么集装箱滞留费用将会不断进步甚至超过货物的价值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集装箱返空那么存在多种可能:一是货物确实被无正本提单放货了;二是目的港无人提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守约方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本案正是如此;三是货物确实给涉案的收货人提走了。从前述分析可知A提供的该份证据无法到达民事证据证明力的盖然性或者唯一性。 第三A混淆了货代提单的法律关系与船东提单的法律关系。就前述分析可知本案的提单有两种其中的货代提单签发人为B船东提单的签发人为船东D就实务而言船东提单是物权的凭证理由是作为物权凭证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可以凭单据本质占有货物。在货代提单的情况下因为作为签发人的货代并不本质控制船舶当然也就无法本质占有、控制货物。货物到港后无法凭货代向船提货而只能凭船东提货。因此货代提单并不能作为物权凭证。就本案而言货物的运输实际上是由D进展的因此在目的港交货时D只认可自身签发的船东提单而非货代提单。需说明的是货代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一般与船东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不同主要是国际货运无船承运中货代一般出于信誉和经营风险的考虑须通过控制货物来实现自身运费或者清关费用得以偿付。A认为目的港的E对货物进展了报关从而认为货物已被第三方提取实际上是混淆了前述两种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本案的交易流程。另外A声称其不清楚船东提单的存在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其提供的集装箱返空证据上输入的就是船东提单以及航次这个是具有唯一性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际货运代理存在两种身份一种是单纯的代理订舱、仓储、报关报检、报验和的代理人另一种是类似于本案的B即无船承运人两者签发的提单以及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仅是代理人的身份后者那么是承运人身份最为明显的区别是提单上落款处会写明as agent of carrier〔即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as carrier〔即无船承运人〕。那么按照?国际海运?第七条的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部门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承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当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由此可知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拥有船舶但其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接货物并承当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货差等责任也就是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故A以B作为承运人提起诉讼。 那么就本案而言作为被告方的B需要提供证据来抗辩A的诉求?另外货到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运费未付、清关费、仓储费等费用应该向谁索偿呢? 首先B仅需提供如下证据来证明:1、货物到目的港的时间;2、货到目的港前对A的预先告知货物预计到港的时间;3、货到目的港后C的证据;4、货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分别了A以及C的证据;5、货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妥善堆场到适当场所如仓库的证据;6、货物堆场到仓库后无减损的证据;7、其他辅助的相关证据。 其次按照?海商法?、?合同法?以及?人民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应该由收货人承当作为B可向收货人主张也可以行使留置权补偿自身的损失如仍有缺乏再向收货人追偿那么详细到本案因为C不出现或者不予以提货是否B的损失就无法主张的对象呢?显然不是因为本案的A是货代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同时也是货物的实际所有人和托运人那么A一方面作为货物的所有人以及托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是B最终交付货物的对象故此B可依法向A主张上述损失。 案件的点评】 本案是由于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从实务的角度出发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各方当事人应该注意的有哪些呢? 1、 船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处理的点评 船承运货物签发的提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签发船东提单给国内的出口商另一种是签发船东提单给货代货代再签发货代提单〔as agent of carrier〕或者无船承运人提单〔as carrier如本案〕给国内的出口商。两种不同的操作使得船在目的无人提货时面对的对象以及处理的方式均有所不同。 在上述前一种情况下船面对的托运人是国内的出口商收货人是国外的进口商依?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适当的场所如仓库或者其他不会减损货物价值的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那么由收货人承当。但此时集装箱滞留或者超使用所产生的费用问题并未解决那么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同时申请拍卖货物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缺乏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 而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在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那么船可直接放货给国内货代在目的港的货代并向前述货代索赔相关费用和损失之后货代再行使追偿权。此时船的损失及风险即转嫁给了货代本案正是这种情况。 2、 货代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处理的点评 在本文上述分析中货代也是分两种对应的是船东提单签发的种类或者说货代自身签发的提单类别而一种是单纯的代理人地位另一种那么是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对于前者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因为此时的货代仅是代理人的身份因此其仅愿在船与国内出口商之间起协调或者代为联络的作用而不直接承当赔偿责任。而对于后者那么此时货代的地位是船东提单的托运人故此目的港最终无人提货时货代就是船东索赔的对象之后货代根据其与国内出口商之间的无船承运海上运输关系进展追偿。 在此本人提醒注意的是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为了防止诉讼发生时货代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货代应该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实际的托运人如本案的A并要务实际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做出明确的。重点关注的是假如目的港货代向国外的进口商发出到货后如无法得到及时或者明确的回复那么在货物到港的届满之前作为无船承运人应该及时告知国内的出口商同时告知其有关前述的天数、届满后每天将产生的仓储费、集装箱超使用费等以及按照目的港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拍卖的风险同时告知其应该对货物处置作出明确包括在当地进展转卖、拍卖或者托运回国内进展处理并保存好前述证据必要时须发律师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告知通过前述措施来证明自身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做好自身保护。一旦货代告知实际托运人即国内的出口商有关前述信息那么此时国内出口商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这里有个风险在于必须理解国内的出口商是否仍持有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假如没有那么此时国内出口商无权向承运人发出处理货物的货代作为承运人的损失可通过行使留置权或者起诉来获得补偿或赔偿;反之那么货代须与国内出口商另行签订海上运输合同并签发相应的单据。 除上述措施外作为货代还应该尽量争取联络目的港收货人包括告知货在目的港何处、运费及相关费用未付的问题或者依法行使留置权向收货人发出留置货物的。另外按照相关规定货代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作为承运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附随义务包括将货物卸在适当的场所加以保否那么由此造成货物贬损的承运人应该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就本案而言上述分析仅仅是凤毛麟角因为本案还涉及识别以及准据法的适用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识别以及准据法的适用是属于程序性的规定另外本案还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而上述分析仅仅是针对实体法层面的分析并未涉及程序上的分析国际海上运输贸易的复杂性以及本文的篇幅本人未作进一步展开待我国有关立法对上述问题的进一步标准包括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所获得的赔偿范围远远小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范围等问题能尽快出具相对完善的立法加以解决同时在层面上的判决能更加公正无私且合理合法以此促使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展完善维护海上运输的良好开展。 内容总结 (1)那么不同的诉由了索赔范围、举证责任、适用的法律、举证责任以及采取的诉讼技巧也不同篇幅的限制本文就不展开讨 (2)的规定守约方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本案正是如此 (3)两种不同的操作使得船在目的无人提货时面对的对象以及处理的方式均有所不同 (4)在上述前一种情况下船面对的托运人是国内的出口商收货人是国外的进口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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