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际公法
一 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法的渊源只有三个: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一国涉外法律等都不是。
2 三项渊源的区别
国际条约: 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成文法
国际习惯:
(1)约束所有国家法主体(2)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法 (3)官方文件和实践是一项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的文件和实践,国际组织的文件
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非成文法
二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宪法无规定
1.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产条约中应当转化的除外)
2.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协议、知产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
3. 同时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和补充。--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三 基本原则
1. 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法性质
2. 六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 注意:
内政: 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
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第二章
一 国家主权豁免
1.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现状):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自愿,特定,明确),踏过法院可以管辖国家的行为。(include:明示&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提起反诉等诉行为)
note: 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冻扣等
2. 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理论,《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
将国家行为分为:A 管理(统治)行为: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豁免。B 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权
note: 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冻扣等
SO:绝对豁免VS限制豁免:管辖豁免上存在差异。共同: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二 国家法上的承认
国家的非恶债、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对新国家的承认:被承认对象有领土的变更,承认的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等;对新政府的承认:被承认对象无领土的变更。】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建立外交关系以互设使馆为标志;建立领事关系以互设领馆或互派领事为标志】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承认具有溯及力、(追溯到新国家新政府成立之时);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都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三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
1. 条约继承:协议--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继承
2.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产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
3. 档案继承: 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4. 债务继承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按比例原则
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主体承担的债
四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的土体
五 联合国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3 决议的性质:
A 视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开除会员国B 表决国际法官人选适用程序性的表决程序C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六 国际法律责任
1 国际责任的发展:
(1)传统国际责任的发展
(2)行为归因于国家
违背国际义务:根本义务--国际罪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排除行为不当性
(3)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
客体范围:绝对赔偿责任--A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B 核污染:对营运的人先承担责任,国家承担补充责任
2 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可归因于其目前所属国家,归因于叛乱运动机关自己组成的新国家。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其他个人的行为是否归属于国家: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3【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
同意: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对抗:A条件:针对性和适度性 B种类: 对抗措施--非武力;自卫--使用武力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非行为者本身引起
危难和紧急状态:别无他法;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七 安理会
构成
15个理事国:5常:中法俄英美和10非常
职能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决议效力
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
表决制度
投票权分配
一国一票
行使
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原则上不得投票
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一票否决权)
表决机制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
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任意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定票,缺席弃权不是否定)
决议的性质
实质性事项: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的决议、采取制裁措施等,向联大推荐新会员、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开除会员国
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是程序性事项
其它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第三章
一 领土制度
【领土构成】
领陆
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领水
河流
内河:完全主权
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湖泊
内海
海洋法详述
领海
群岛水域
领空
《芝加哥条约》:领空主权原则
三个反劫机条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底土
完全主权
【领土主权的取得】
传统方法
先占
1 合法2构成要件:无主地+国家的有效占领
时效
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
1 合法2 限制:不能侵犯领国的相邻权;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
征服
不合法
割让
非强制性
合法
强制性
不合法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
合法
公民投票
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二 海洋法
【海洋水域的构成及沿海国的权力】
领土
领土
内海
A沿海国享有完全主权;
B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C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D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只有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
法律地位: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限制:A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
B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C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D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非领土
毗邻区
A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使管辖权
B我国声明还可因国家安全行使管辖权
C我国毗邻区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专属经济区
权力: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限制:A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力的外国船只及其船员
B迅速通知船旗国
C有担保迅速予以释放
D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公海
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可登临检查的对象;B 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临检权和紧追权:
相同: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 B主体原则上不能是临检权和紧追权的对象
区别: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A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权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
B特殊限制:a须发出停止信号 b不能中断 c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终止
【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领土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
领土,完全主权
非领土
大陆架
A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
B 大陆架权利的产生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以占领或公告为依据;
C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海底资源管理局平行开发)
【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群岛水域
构成
群岛国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群岛基线不能偏离群岛主轮廓,不能隔断其它国家的海域或专属经济区
法律制度
领土:完全主权
其它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领接的领海
国际海峡
构成
两段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法律地位
海峡沿岸国依公约对海峡享有的人和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
海峡沿岸国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并应将其所知的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
航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断(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国际海峡最主要的通行制度
无害通过制:外国船舶享有不经许可,迅速不停航行的权利
适用于由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和该国大陆形成,岛屿向海一面有方便的航道
自由航行制: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特别协定制:签订有专门的公约规定通行制度
三、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2、南极: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南极条约》)
3、外空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国内登记和国际登记(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发射国和秘书长、送回
(3)责任制度:A责任主体: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际;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B:若致损对象: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
C: 若致损对象:其他空间物体——发射国承担过错责任
(4)《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缔约国和受邀参与发射活动的外国人的法律关系
四、国际环保法
1. 主要内容
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海洋环保
防止船舶污染; 防止海洋倾倒污染
自然资源和生态遗产保护
生物多样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明确有关国家责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巴塞尔公约》
越境转移:进出口双方为缔约国;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2、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法律依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所有国家都有减排义务; 具体减排目标目前只针对发达国家
净排量计算方法
各国可以从本国实际排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减排计算方式
集团方式:欧盟适用; 排放权交易方式: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绿色交易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第四章 国家发上的个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 原始取得
国际上:血统主义(单系or 双系)、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
我国: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我国的血统主义主义: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国外,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的出生地主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自动丧失(同时满足):已定居外国;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
申请丧失(择一):A 外国人的近亲属;B 定局在外国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定居国内的中国公民,如已申请加入外国国籍,但本人一直未离开中国,则其必须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否则仍视为中国人】
3 国籍冲突的解决
积极冲突:A 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B 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
二、《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1、中国公民出入境: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凭护照证明其身份
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准处境;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只有人民法院不准处境的,方能禁止其处境
2、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出入境管理机构
境外签证:驻外签证机关(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出入境检查:边检机关
境内停居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签证
种类
外交签证,礼遇,公务,普通(入境目的:12类)
免签
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且不越界
拒签
(无须说明理由)
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精神病或传染病,可能危害中国,签证有问题(材料不足、做假、费用无保障)
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
非法入境
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真实性负责
非法居留(强化住宅登记)
在旅馆住宿的,旅馆登记
其他地方住宿的,入住后24小时内本人或者留宿人办理登记
非法工作
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经所在学校同意;居留证件加注相关信息
出境
限制出境
罪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条约引渡除外)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处境的
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处境的
其他
强制处境
驱逐:公安部,10年遣送:县级以上公安或边检;1-5年限期
三、外交保护
对象: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
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 “国籍继续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外交保护无需以请求为条件】
四、引渡
A、主体:国家 (如无引渡条约,引渡为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
B、应当拒绝引渡:一般规则: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
我国补充5种:已判决或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军事犯、已过诉讼时效的、在请求国可能受到酷刑或司法程序上的不公正待遇、被缺席判决的(请求国承诺重新审判的除外)
C引渡的程序(我国): a联系机关: 外交部; b 决策机关:引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承诺: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
2、刑诉程序对引渡的影响:
已终止:应当拒绝引渡;正在进行:可以拒绝引渡
3 不得是为政治犯的罪行: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
五、庇护
1. 对象: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
B、无权庇护: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对这些人可引渡也可不引渡,但不能借口因其是政治犯而不引渡】
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馆、军舰甚至商船内以庇护;现代国际法认为外交庇护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2. 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处置
对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三个《反劫机条约》限制)
其他: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处境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一、 外交关系与零食关系的区别
交涉对象
职务范围
工作地域范围
外交
中央机构
全能
接受国全境
领事
相应地方机构
非政治职能(商务、文化和侨民保护)
辖区
二、 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1 外交机关
A 中央: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B 外交代表机关:临时:特别使团;常驻——使馆:a 大使馆,公使馆-国家元首派出;b 代办处-外交部部长派出 (note:职务相同,礼遇不同)
2 使馆人员
A外交人员-接受国可称“不受欢迎” (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B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服务人员(司机,厨师)-“不被接受”
3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A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排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B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向其颁发领事证书
C 其他成员:到任职务自动开始
三、 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 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档案不得侵犯;使用国家标志、通讯(无线电发报机除外)、行动(禁区除外)自由;免纳捐税、关税
2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权的主要区别
使馆
领馆
馆舍不得侵犯
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
包括使馆的公务和休息区域,以及馆长的私人官邸
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仅包括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未经许可采取紧急行动
可征用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但应补偿
通许自由
共同点:装置及其无线电发报机均须经接受国许可;外交信差和领馆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并应保障迅速传递
领馆邮袋可在派遣国授权的代表在场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
四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使用人员范围(我国补充规定)
持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入境的人;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时间范围
入境就任时开始——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外交人员任期内死亡,家属的特权至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
内容
人身、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有例外的管辖豁免;免除某些稅和查验;
2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
外交人员
领事官员
管辖豁免
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
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人身不得侵犯
外交人员的人身绝对不得侵犯,除非为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正当范围
人身不得侵犯,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
免税
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稅;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
3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
性质上:外交人员。约等同于领馆和领事官员
4 国际私法的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五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 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3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4 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接受国外交部或其他约定的程序办理 5 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六章
一 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A 国际法主体缔结: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使馆馆长和派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需出具全权证书,仅包括正职)
B 自由同意--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C 不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
Note: 联合国成员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我国:
缔结条约、协定主体
签署全权证书主体
中国政府
国务院or外交部部长
政府部门
部门首长
部门首长以本部门名义
国务院or外交部部长
表示同意条约拘束的方式
方式(取决于条约本身规定)
我国对应程序
缔结新条约
签署
无
批准
全常决定,国家主席签署批准书
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
全常决定,外交部部长签署加入书
接受
国务院决定,外交部部长签署接受书
二 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性质
单方声明
保留的时间限制
保留只能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发出,但条约本身可以已生效或未生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明文允许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谈判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才能生效;条约时国际组织的章程——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生效;其他情况,由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将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国vs接受国:保留的内容替代被保留的条款;保留国vs反对国:保留所涉条款视为不存在,条约其他条款正常适用;接受国vs保留国:适用条约本身规定
三 条约的冲突
条约本书有有效规定——无: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四 条约的效力
1 缔约国必守
不意味着缔约国必须保证相关国内法与条约内容一致
若条约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必守-只要求国内法与条约冲突时保证条约适用优先;若条约须转化适用,必守-要求转化后的国内法在内容上须与条约一致
2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设定义务
书面、明示表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发生效力
设定权利
第三国不反对既有效
取消权利义务
原则上须第三国同意
五 条约的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
解释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有效性解释:第三方,中立。1.缔约方只能以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已方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2.不能做无效解释)
六 多边条约的修订
1 条约的修订本只约束接受了修订本的成员;2 条约修订后新加入的国家,有权在加入时选择其想适用的文本-未做出意思表示,视为接受修订本 3 同样接受修订本的成员之间适用修订本; 4 在接受修订本与不接受修订本的成员之间,适用未修正的原条约
第七章
一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手段
战争或武力解决
不合法
干涉
平时封锁
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非强制手段
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
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法律)
法律解决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院
二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
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权:国家,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拘束力;执行权在安理会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无拘束力
特殊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国际法官曾参与该案件;适用专案法官制度
国际海洋法法庭
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只能审理海洋争端
诉讼管辖权须以争端双方同意为条件
第八章
一 战争和武装冲突【宣而不战是战争;战而不宣不是战争】
1 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口头或书面)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
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
3 战争结束的意思表示:缔约和平条约、发表战争结束的单反或联合声明
二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特权和豁免不因此减损
2 条约变化:缔约方为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交战国vs非交战国:与战争冲突的条约-废止(约定除外);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适用
3 经贸往来禁止
4 敌产:公产-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除外);占领区的:可以征用但不可以没收;私产:可以限制使用但不得没收
5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
三 战士中立
1 不同于永久中立
2 义务:不作为,防止,容忍
四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既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武装冲突)
1 对武器的限制
A 已经被现代国际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武器:(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杀伤人员的地雷
B 核武器,针对人员的地雷和可遥控爆炸装置未被国际法明确禁止。目前国际法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2、禁止不分皂白(不区分对象)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五 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 (既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武装冲突)
基本原则:人道主义原则 (既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
战争结束后,战俘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六 国际刑事法院
1 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独立设立于荷兰海牙
2 职责是惩罚战争罪犯: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
3 无溯及力,只能管辖2002年7月
4 管辖权依据: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被告是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接受等
国际私法
第一章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关系(特点、产生的原因、解决办法)。
主体(国籍和经常居住地)、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即为涉外民商事关系
二 渊源
国际: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内:国立法,司法解释,国内判例(主要在普通法国家,中国判例不是)
三主体范围
自然人,法人、国家(十分有限)、国际组织(受其章程性文件限制)
四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连续居住一年切作为生活中心——就医,劳派,公务除外
五 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国籍
登记设立地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主营业地(若有多个营业所,以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第二章
一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不是管辖权规范(解决的是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
关联词
结构:
连结点
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系属公式
系属的套用格式
范围
系属
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
Note:与自然人最为密切相关的问题通常适用属人法:本国法(欧洲大陆法系),住所地法(英美法系)和经常居住地法(我国)
冲突规范的种类
单边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双边
必须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重叠适用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且须同时适用
选择适用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二 准据法
1 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2 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第三章
一 定性(识别)
1 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不叫识别
2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3 若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5 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识别分割制
二 反致
2、反致(广义)
★★
反致
(狭义)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转反致。因此,根据中国冲突规范找到的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应适用其实体法
三 外国法的查明
查明主体
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无法查明的后果
适用中国法
无法查明的认定
当事人查明:指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查案机关:用尽可能的途径无法查明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对外国法有异议
审案机关审查认定
四 公共秩序保留
1 在英美法系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社会公共利益
2 如果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法院有权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3 在我国,如果外国法被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
五 法律规避
1 构成要件:故意+制造或变更连接点+避开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2 后果: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适用中国法律
六直接适用的法
1 在我国,部分强制性规定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即可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直接适用。
2 具有直接效力的法:一保护两反三安全
第四章
一 《法律适用法》
1 无溯及力
2 特别法优先。商事领域和知产领域法律优先适用
3 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加油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产要转化为国内法律
4 涉外,缔约的国际条约无约定,兜底适用国际惯例
5 港澳台参照涉外
二 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1 意思自治原则
只有法律允许,选择才有效 允许且不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选择法律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最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各方援引相同法律+未提出异议=已经达成意思自己 国际条约(包括尚未生效的)可以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
2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准据法的兜底性原则
三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
自然人
法人
基本原则
经常居所法
登记地法
例外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其本国法
依照经常居所法or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地法为有民行人,适用行为地法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适用主营业地法
四 诉讼时效,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时效
=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代理
允许意思自治优先;内部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外部-代理行为地法
信托
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五 物权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所在地
动产:意思自治-法律事实发生时物所在地
例外
船舶
原则上:旗国法——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原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上: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意思自治——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or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职权设立地法律
六知产
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原高诉请保护的其知产有效地)
转让或许可
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侵权
意思自治(协议选择法院地法)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七合同
顺序
例外
意思自治
A 在中国境内的三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B 消费者合同
消费者选择:商品or服务提供地法;无选择: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无——商品or服务提供地法
C 劳动合同
a 劳动聘用合同:是否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能——工作地法;不能——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b 劳动派遣合同:是否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能——工作地法 or劳务派出地法;不能——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or劳务派出地法
最密切联系
依特征性旅行原则
八侵权
基本原则
顺序:意思自治-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A 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
a船旗国法;同一国籍
b 侵权行为地法:船舶不同国籍于内水或领海,民用航空器在地面内水领海上空对第三人侵权
c法院地法:公海/公海上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B产品责任:被侵权人可选择:主营业地or损害发生地。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无——主营业地or损害发生地
C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D 知产:意思自治——被请求保护地法
Note:船舶碰撞:是否同一旗国:同——only旗国法;不同——碰撞地:一国内水或领域——侵权行为地法;公海——法院地法
九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顺序:意思自治优先——共同经常居所地——发生地法
十 商事关系
票据
票据行为
原则上: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度
付款地法
海事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十一 婚姻和夫妻关系
结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住所地法or国籍国法,均为有效
结婚条件: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or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离婚
协议离婚: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or国籍国缔结婚姻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or国籍国缔结婚姻or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十二 父母子女、抚养和监护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or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
抚养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or国籍国法or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or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
十三 涉外收养程序要求
程序要求
A 外国人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并提供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B 外国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一方因故不能来,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C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法律适用
A 条件&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B 效力: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法;C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十四 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
不动产继承: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
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效力: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法or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
绝产管理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
第五章
一 涉外仲裁协议(包括港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