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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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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题型 一、 填空10*1‘=10 二、 名词解释5*3’=15 三、 单选题5*2‘=10 四、 多选题5*3’=15 五、 简答题4*9‘=36 六、 论述题1*14’=14 A卷 一.填空 1.有一道连填5个空的题,课堂提问过,应该是五礼 2.西周诉讼费用的名称 3.封建制五刑 二.名词解释 1.礼、刑关系/解释礼 2.婚姻制度 3.汉代选官制度 4.秦代法律形式 5.汉代保辜制度 五.简答题 1.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表现和意义 2.商鞅法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3.八议制度内容 4.汉朝的一个重点,应该是汉代刑制改革 六.论述题 唐律主要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B卷 二.名词解释 1. 中央司法机构名称 2. 曹魏时期的选官制度 3. 越诉制度 4. 司法判例的名称 5. 汉代定罪量刑原则 三.选择 1. 明代法律总体特点 2. ……是最后一部……法典 四.简答题 1.汉代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2.唐明律典体例篇目差异 3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重点,应该是有关法典结构的变化和立法技术的进步、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刑罚制度变化或者其他 五.论述题 宋代诉讼和审判制度(书面) 其他提到的:都是课堂提问、强调过的 六赃罪出了选择或填空或名次解释 上课提问的或者提问过的重点:法律的两个起源说、中国法律特点、奴隶制五刑、各代法律思想、宗法制、礼与刑的关系、质剂、西周婚姻制度、五礼、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对象、各朝司法机构名称、五听、公布成文法的几个活动、《法经》体例内容及地位、各代法律形式、西周秦代故意过失的名称、秦代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隶臣妾、迁/赀/谇/中央司法机构名称和职能变化、劾告、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背景原因、乞鞠/录囚、春秋决狱、魏晋南北朝时期成就较高的法律和体例内容变化、重罪十条、五服制度、留养存亲、官当、八议制度、唐律体例与篇目解释、请/减/赎、三司推事、《宋刑统》编纂体例变化和特点、鞫谳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法官责任制、元代法律制度特点、中国封建法制主导思想变化、比附原则、九卿会审/热审/会官录审/大审 A卷 一.填空 1.有一道连填5个空的题,课堂提问过,应该是五礼 五礼:吉、嘉、宾、军、凶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 西周诉讼费用的名称 束矢:在中国古代,是指民事诉讼费用。 钧金:在中国古代,是指刑事诉讼费用。 4. 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1)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5)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二.名词解释 1.礼、刑关系/解释礼 含义:最初是指上古社会古人祭祀天地鬼神的仪式以及仪式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西周初年,周公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宗法制度,将礼的等级性原则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小至行为规范、风俗习惯、礼节仪式。礼用于来规范贵族内部、平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运用舆论、教育手段来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以实现礼的制度化。且“出于礼,入于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2.婚姻制度 是有关婚姻缔结和解除的制度。西周时期的姻制度体现了宗法伦理和男尊女卑的观念,贯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原则,规定了“五不娶”等婚姻禁止成立条件、“六礼” 为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和七出、三不去等有关婚姻解除的条件,对后世影响深远。 秦:结婚须到官府登记才有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丈夫休妻也须报官登记;秦律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超过后世历代王朝。 汉:汉朝推行法律儒家化措施,婚姻制度确立了“夫为妻纲” 的男尊女卑原则。 三国两晋南北朝: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封建尊卑良贱等级森严,士庶、良贱不婚。 唐: 1. 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 2. 规定了必须离婚“义绝”的条件和和协议离婚“和离”的条件 3. 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等有关婚姻解除的条件 4. 婚姻的限制:“嫁娶违律”。 宋: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不禁止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 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 离婚上仍为“七出、三不去” 明: 严禁中表婚;禁止平民随意纳妾;要求蒙古人、内迁之色目人与汉人通婚 。 清: 1.结婚条件:结婚年龄,“父母之命”,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2.离婚条件 3.婚姻之禁止 :同姓不得为婚;良贱不得为婚。 3.汉代选官制度 主要有察举、征辟、任子三种。 察举制是郡国地方自下而上向朝廷推荐本地人才的制度,是汉代最主要的选官方式。察举制以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标准,由各郡国户口数目确定察举名额,选出儒家知识分子和低级官吏到中央出任郎官,科目主要有孝廉和茂才两种,分为常科和诏举两类。 征辟是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即各级官府自行选辟聘用下属官员的制度。主有皇帝征诏和官府“辟除”两种方式。有利于开放仕途、形成士人政府、加强凝聚力、形成优良士风,巩固封建皇权统治。 任子即高级官吏保举其子弟为官的制度。 4.秦代法律形式 1) 律:为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2) 令:又“诏”,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 式 发 布 的 法 律 文 件,用于对律进行补充。 3) 式:涉及程序、格式。《封诊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 4) 法律答问:对于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5) 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范围之内。 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6) 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 课:是 关 于 检 验、考 核 、督 课 工 作 人 员 的 专 门 法 规 。 秦朝的法律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整体结构不规整、效力不分明,尚没有系统化。 5. 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起源于秦汉时期,历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演变,在唐代已趋于完备,被正式规定在《唐律疏议》之中,随后宋、元、明、清各朝代基本沿袭了唐朝的保辜制度。 凡殴人致伤,被殴者有可能因其致死的行为发生后,确定十日至五十日的“辜限”,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的定罪量刑的依据。保辜的期限依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就是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保辜制度的实施符合 古代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它既有儒家之非讼思想,又有古朴、公正观念, 易于被社会公众接受。 五.简答题 1.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表现和意义 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晋国“铸刑鼎”。 邓析私人制作“竹刑”。 意义 1.提高法律地位,让广大民众知晓法律,让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贯彻 2.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 3.有利于限制贵族阶级的特权。 4.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促进了社会发展。 5.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6.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形式,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7.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2.商鞅法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政治方面 (1)制定二十级爵位(2)实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3)实行什伍制度。 经济方面 (1)废井田,开阡陌。(2)重农抑商。 (3)统一度量衡。 社会生活方面: 推行小家庭政策 法律方面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奖励农战,增强国力 (3)轻罪重罚,增加法律威慑力 2. 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顺应了封建社会发展潮流,促进了秦国国力的增强,为日后秦国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使得中国法制传统和特色得到了延续。传承了《法经》的体例、内容,使之成为秦国法制的一部分。商鞅改法为律,首创了律这一法律形式,秦律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律。从此以后,律便成为中国封建朝代的主要法典。 3、商鞅“改法为律”的意义。首创 法律观念的变化、调整范围的扩大 3.八议制度内容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八议”就是议亲(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封建标准的德高望众者)、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有大功勋)、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对封建国家有大勤劳作出贡献者)、议宾(前朝的皇族国戚)。 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4.汉朝的一个重点,应该是汉代刑制改革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废除墨、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减轻对受刑者的身体残害;把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规定劳役刑的刑期,缩短刑徒的服役时间。 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   (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又颁布《令》,规定笞杖尺寸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首先,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和笞刑的刑制,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虽然没有完全解决刑重问题,但为北朝及隋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带来了刑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直到南北朝时才被解决。 六.论述题 唐律主要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唐律连同疏义共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分为十二篇。 总则《名例》在前,第二到十二篇为分则在后。 第一篇《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大致规定了刑种、定罪量刑的原则以及律文之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 第二篇《卫禁》:宫殿保卫,关津要塞的保护。 第三篇《职制》: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贪赃枉法以及交通驿传等 第四篇《户婚》:户口、婚姻、赋税、土地管理等 第五篇《厩库》:供养牛马、兵甲财物仓库的保护等 第六篇《擅兴》:擅指擅权,兴是兴造,军队控制、兴造工程等 第七篇《贼盗》:贼主要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等属于十恶范围的犯罪和谋杀、恶性杀人、伤人罪。 第八篇《斗讼》,包括斗殴和诉讼两个方面,是关于惩治斗殴、杀伤、越诉、诬告、教唆词讼,投匿名书告人罪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是关于诈欺和伪造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凡是不便列入其他篇的犯罪,一并归入本篇,因此,它的作用是拾遗补缺,范围很广。 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者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对于刑讯、审理、复审、死囚复奏、疑罪处理以及监狱管理的具体办法等作了规定。 历史地位 (1) 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结合的国家法治理念。对于保障和促进唐初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2) 在罪名刑罚、诉讼程序、特别救济以及体例、内容、结构、概念等方面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 (3) 以后各朝代的法典多以唐律为基本参照,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制影响深远。 (4)唐律对于东亚邻国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一准乎礼 第一:唐律总的精神在于贯彻封建三纲,将封建纲常直接法律化。 第二:唐律律条中不少本来就是礼的内容,直接上升为律。 第三:唐律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使儒家所倡导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成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 二、用刑持平 唐律的刑罚比较轻省。 唐律中死刑、流刑较前大为减少 适用刑罚的原则,大都体现了从轻的原则,如老小废疾减免原则的适用。 再如,唐律规定加刑时在同一刑种中加等,一般不加至死刑,减刑时,则死刑二等及流刑三等各“同为一减”。 三、立法技术完善 唐律以名例篇为纲,其余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律文只有502条,相当简约。 唐律各条目之间彼此关照,相互呼应,紧密相扣,唐律文字简要、概念明确,逻辑严谨,这些都反映了唐朝的立法技术达到了空前的水平。 四、法律完备 唐前期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在法制指导思想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在法律形式上,律令格式充分发展,并强调律是定罪断刑的准绳,则是唐人的贡献;在法律内容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有长足进展,以刑律及其注疏融合有关令、格、式为一体出现的《唐律疏议》,堪称独步千古。 五、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B卷 二.名词解释 1. 中央司法机构名称 夏商:国王-大理-理、士。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 西周: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司刺、司刑、司约、司圜、掌囚、掌戮 秦: “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汉:廷尉系最高常设司法机关。最高长官廷尉之下,设正、左右监等官。 三国两晋南北朝:廷尉改称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唐:中央以大理寺、刑部为司法机关,御史台也参预司法审判工作。 大理寺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徒、流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罪的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另外,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审之权。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在审核中,如有可疑,徒流以下案件可发回重审,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是中央监察机关,在司法方面主要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案件,也参预审判。 宋: 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神宗以前设立)、中央行政机构的司法权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主要负责详断全国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寺内审判事务分左右两部。左断刑。右治狱。 审刑院:设知院事为其长,兼设详议官六人。其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元丰改制时,审刑院罢归刑部 。 中央司法机关除以上所述外,中书、门下省对疑难案件有权论正刑名。 枢密院在哲宗后也取得对军事案件的监督权。 盐铁、户部、度支“三司”置有推勘检法官,审理各司官员的经济犯罪案件。 明: 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中央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相互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 其具体运作方式是,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将罪犯连同案件送大理寺覆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流刑以上的重大要案的刑罚,或经三法司,或经九卿鞫讯,最后由皇帝裁定。 清: 清朝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刑部: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案件,并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刑部审理不当,大理寺可驳回再审。如发生严重错误,都察院有权弹劾。 大理寺: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执掌案件的复审。并在会审时参与对死刑案件的审核。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以驳回。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 都察院:都察院是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且也参与司法事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参与会谳(yan);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之职。 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2. 曹魏时期的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创始于魏。规定地方设立中正官,依照世家、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为九等奏报中央,再由中央按品第高低任官。这一制度巩固了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出现,使社会矛盾激化,加速了士族、官员的腐化。 3. 越诉制度 当事人不按照已有的级别管辖的法律起诉或申诉,即越级上诉,关于越诉的禁令最早见于《唐律疏议》,在中国古代,人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只能从基层开始依法申诉,逐级向上,一般不可以越级诉讼,否则要受到处罚。 宋代: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越诉。 准许越诉的例外情况:所诉事涉机密;杖刑判处不依法,执行过多;主管官员处置不当,不予受理。 元代: 对越诉的处罚显然加重。 允许越诉的例外情况:告官吏受贿不法;本管官司对陈诉应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而故意拖延不决。 明代:严禁越级诉讼。重大特殊案件允许越级申诉,但所告情节失实者,都从重论罪。 清:严格禁止“越诉”行为 4. 司法判例的名称 秦:廷行事 汉: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晋:故事 宋、元:断例 明:条例、《明大诰》、律例合编 清:附例、条例、例、律例合编《大清律例》: 条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源于明代。一般专指刑事方面的单行法规。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后,大部分按类附于《大清律例》有关门类后。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条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则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事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以后处理该类事务的指导原则。其在清代占重要的法律地位。 成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5. 汉代定罪量刑原则 汉朝的刑罚原则,除继续沿用秦朝的区分故意与过失、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基本原则外,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形成了一些带有儒家化倾向的刑罚原则。 1. 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 上请:又指先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司法机构不能擅自判决,而必须上报请示皇帝的制度。 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是封建等级思想的制度化。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上请制度上承周礼的“八辟”之法,下启魏晋隋唐的议请减赎等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后世具有重大的影响。 中文名 上请 适用原则汉代刑罚 2. 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 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继承了西周以来矜老怜幼的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 首匿是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在夫妻及小家庭直系亲属范围内,卑幼隐匿尊长不追求刑事责任,尊长隐匿犯罪的卑幼一般也不追究责任。 三.选择 6. 明代法律总体特点 《大明律》的特点 (1)体例创新:将唐律的十二篇改为七篇,按照六部分目,即《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2)卷首附有“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丧服总图”、“六赃图”等图表,便于援引者查阅; (3)内容:更注重维护君主专制制度,“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表现在对谋反、谋大逆、强盗、窃盗等重罪的打击比唐律、宋律更重,对违犯礼教和风化犯罪的处刑则有所减轻。 朱元璋面对明初复杂的政治形势,继承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主张严刑重典,但仍以礼导民,举起了明刑弼教的旗帜。就刑罚轻重而言,明初法律呈现出轻重相济、区别对待的辩证色彩;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朱元璋力求简核易晓,而实际上内容却很繁密,这就是明初法律的基本特征。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特征。我认为:一是基于元朝灭亡的反思和明初复杂政治形势的挑战。二是法家的重刑思想和儒家的礼治思想的有机结合;三是朱元璋的经历和性格直接影响着明代法律特色的形成。 7. ……是最后一部……法典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例》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大明令》 四.简答题 1.汉代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废除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减轻对受刑者的身体残害;把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规定劳役刑的刑期,缩短刑徒的服役时间。 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   (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又颁布《令》,规定笞杖尺寸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首先,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和笞刑的刑制,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改革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虽然没有完全解决刑重问题,但为北朝及隋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带来了刑法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知道南北朝时才被解决。 西汉初年,经济凋敝,国家贫穷,统治者吸取秦实行暴政而迅速覆亡的教训,采取了“务在宽厚”“与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政策, 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2.唐明律典体例篇目差异 唐律连同疏义共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分为十二篇。 总则《名例》在前,第二到十二篇为分则在后。12篇的顺序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大明律》体例上,一改传统12篇旧制,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确定,形成了以名例居首,吏、户、礼、兵、刑、工7篇为架构的新格局;内容上,“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在立法技术上较唐律更为精细。 3.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 1.宋初“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所谓“折杖法”,就是笞、杖、徒、流(包括加役流)的代用刑,都是杖完后,即放。笞杖刑杖击的数目比原来的数目显著地减少,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 “折杖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度的,它既不适用于死罪,也不适用于反逆。强盗。持杖盗等性质严重的犯罪。 2.刺配之法的滥用   (1)刺配刑的内容。刺配的特点是多刑并加。既用杖责打犯人背部,再刺面,然后法配指定地点服劳役,它实际上是在流刑的基础上,并兼刺面和决杖的混合刑。   (2)刺配刑适用的对象:杂犯死罪被宽减贷死;强盗窃盗罪人;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 (3)刺配刑的滥用。 刺是刺字, 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刺配”原是宋初作为宽贷死罪而立的刑罚,但到后来配法日多,成为常刑。宋代刺配的盛行,开了封建后期各朝复活肉刑的先河,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3.凌迟刑的不断使用  ,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拖延死亡痛苦过程的残酷刑罚。凌迟始于五代,北宋时期为法外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已把凌迟和绞刑同时列为死刑。仁宗时,荆湖地方杀人祭鬼,朝廷开了使用“凌迟”的先例,在宋代,“凌迟”刑主要用于镇压农民武装起义。 5.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重点,应该是有关法典结构的变化和立法技术的进步、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刑罚制度变化或者其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进一步结合,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和表现 就法律内容而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一、刑事方面 (1) “ 八议 ” 入律 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 “ 官当 ” 入律 “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 “ 以官当徒 ” ,源于《晋律 》中的 “ 杂抵罪 ”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 准五服以制罪 ” “ 准五服以制罪 ” 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 准五服以制罪 ” 使法律成 为 “ 峻礼教之防 ” 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2、设立 “ 重罪十条 ”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 十条,称为 “ 重罪十条 ” ,这十条是: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 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 “ 八议 ” 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 “ 重罪十条 ” 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 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 “ 十恶 ” 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 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 (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 (3)酷刑日益减少; (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中央,结合门第、德才和社 会舆论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将人品分为九品,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创新,对考 核人才,劝导风俗,鼓励奋发向上有积极作用。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 封 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一.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形成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创立《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完善法典立法技术,精简律令章句条目。 八议、重罪十条入律。 魏《新律》 1.魏《新律》将《具律》其改称《刑名》置于篇首,统领全文。《刑名》后又增《法例》一篇,北齐律则将二者合为《名例》一篇,此后相沿未改,直至于清。 2.“八议”入律:标志着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 3.刑罚制度改革:首次提出封建五刑制度的概念。 《晋律》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2.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3.精简文字 4.增加了律疏注释: “张杜律”。使中国古代法律解释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3.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 《北魏律》和《北齐律》。 1.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置于律首 2.“重罪十条”入律 3.改变司法机构的名称:将廷尉改称大理寺 (二)令的发展与变化:晋明确区分律令。 (三)以格代科格与科有相承关系,格是科的发展和延续。 (四)式的出现:式,最早见于秦,多属行政性法规。汉初有品式章程,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来的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形式之一“式”的先声。 二.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 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此制沿用至宋。 3.九品中正制 4.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的特权: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 ;施行租调法令 5.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士庶、良贱不婚。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1.“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2.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3.封建五刑体系的形成 :笞、杖、徒、流、死 4.减刑 1.减刑有三宥三赦 2.犯者自首也可减刑 3.贵族享有减刑的法律特权 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五.论述题 宋代诉讼和审判制度(书面) (一)案件依刑罚等级,分级管辖,一般情况下不得越诉   1.分级管辖。依刑罚的五种等级,宋法律规定,徒以上案件(包括徒刑)由州管辖,杖以下(包括杖刑)由县管辖。   2.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越诉。   3.准许越诉的例外情况:所诉事涉机密、杖刑判处不依法,执行过多;案子应合理处置,但路的主管官员处置不当,不予受理。 (二)皇帝审理断罪   1.皇帝亲自审案   2.“御笔断罪”制度:不依法;不许陈述;不得延迟执行。 (三)明确规定诉讼与审理的时限 (四)鞫谳分司制:宋朝独特的刑事审判制度;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审理、判决分离, 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称“谳司”(又称“法司”)。 (五)翻异别勘制度:又称之为“翻异别推”制度,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要制度,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分两种情况:一是“移司别推”(别推),即在原审机关内由一个部门移送另一部门重审;一是“差官别推”(别移),即由上级机关委官重审。 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刑罚。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 (六)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即判决生效后,允许犯人及家属逐级申诉,但判决巳超过三年不在此限,有关官司必须按规定处理。理雪制度是宋代的审判监督制度。 (七)注重证据和检验 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 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其他提到的:都是课堂提问、强调过的 六赃罪出了选择或填空或名次解释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 “强盗” “窃盗”“坐赃” 上课提问的或者提问过的重点: 法律的两个起源说 刑起于兵,礼源于祭祀 中国法律特点 (一) 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 (二) 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三) 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 (四) 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五) 家族法的重要地位 (六) 法、理、情三者的统一 (七) 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 (八) 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 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各代法律思想 宗法制、 礼与刑的关系、 质剂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傅别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五礼 以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军旅之事为军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合称五礼。 六礼、 纳采 :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    问名 :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 :即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 :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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