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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物流运输发票使用怎样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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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如属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的,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并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税前费用列支。
一般而言,运费结算单据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另一种是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里的非国有运输单位指的是具有正式运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目前,企业在运输发票的取得上存在诸多问题:
1.由个体运输户或个人运输,接受了虚开或代开的运输发票。
2.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接受了第三方运输公司的发票。
3.与货物运输公司签订货运合同,接受了第三方货运公司的发票。
4.在购货过程中,由供货方代办运输,代垫运费,在供货方转交运输发票时,接受了虚开的运输发票。
5.企业直接虚开或接受虚假的运输发票。
虚假货运发票,就像是一颗颗掩埋的定时@@@@,一旦爆炸,补税又罚款,甚至将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得不偿失。税务部门查处虚开、代开的货运发票后,一是追缴企业已按运费金额的7%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少交的税金,并处少交税款的0.5倍至5倍的罚款;二是按货运发票的金额扣除7%计算的进项税后的金额,不得在税前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即调增列支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调减当年亏损,对外资企业甚至会涉及调整获利年度,从而影响“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近期,运输发票涉税案件频频发生,为了提高纳税人的防范意识,规避责任风险,市国税局就运输发票使用作如下提醒:
1.在交易过程中,纳税人要与合法经营、有良好资质的企业开展业务,不要贪图便宜。对有疑点的或是初次接触的运输公司和个人,应加强对企业情况的查询。
2.应注意三个方面:首先,严格把好四道关——承运人经营范围及运营资格确认关;与承运人签订书面运输合同的内容正确关;承运人提供的发票审核关;采用银行转账付款,减少现金支付的付款关。
其次,谨慎接受个人提供的运输发票。按照规定,个人是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如果企业将货物提供给个人运输,个人所提供的运输发票一定要有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章,发票上的承运人必须是提供运输劳务的人。甚至还可以核对对方的完税凭证。
再次,认真审核发票票面内容。主要包括:(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手写无效。(2)发票上XX税控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均由税控收款机自动生成。(3)受票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有“+”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4)“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包括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5)有关数据逻辑关系。
3.财务人员要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双重责任,进一步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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