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各国历史发展历程
法国
1840年公布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
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纪念物保护法》。
1913年颁布《历史古迹法》
1930年《景观保护法》
1962年《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
英国:
1882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
1900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
1913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
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
1944年《城乡规划法》
1953年《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
1967年《城市文明法》
1974年《城市文明法》修正
日本:
1897年《古社寺保护法》
1919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1929年《国家保护法》
1950年《文物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
1952年综合以上法令改为《文物保护法》
1966年《古都保护法》
1975年修订《文物保护法》
1996年修订《文物保护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国际性组织
1933年8月国际建筑协会(C.I.M)《雅典宪章》
1964年5月《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
1972年11月《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
1977年12月《马丘比宪章》
1984年《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
1987年10月《华盛顿宪章》
1987年《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
美国
1906年《古物保护法》
1935年《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
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
国际文献中保护概念、内容的发展变化
变化可以用3个国际宪章作为代表。
即《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和《华盛顿宪章》
《雅典宪章》
《雅典宪章》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4次会议在雅典通过的。《宪章》指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在可能条件下,交通干道应避免穿越古建筑区。
《雅典宪章》
三、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
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一)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
(二)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
(三)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
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坏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
《威尼斯宪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1964年5月在威尼斯召开,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称的《威尼斯宪章》。它指出,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历史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
《华盛顿宪章》
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感念和内容,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
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各国在保护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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