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报告
对我国法治现状得瞧法
学 号:
120
姓 名:
马双军
学 院:
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学习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教学站:
奥鹏学习中心
专 业:
法学
完成日期:
二O一五年三月
对我国法治现状得瞧法
党得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得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得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得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得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得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得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得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瞧到,这仅仅只就是个良好得开端,面向新世纪得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得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就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得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得经验与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得,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得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得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就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得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与国得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与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得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与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与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上诉、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律制度。总之,这一时期法制建设得主要特点就是:方向正确,步子快,成效显著。
第二阶段:法制停顿时期(1956、10—1960、5)
这一时期法制发展得主要特点就是:立法停顿,现有得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与遵守。特别就是1957年以后,由于“左”得思想得滋长甚至占主导地位,“八大”制定得正确路线没有被很好得贯彻,轻视法制得思想逐渐抬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得法律原则与制度受到了不应有得批判。1959年中央决定撤销司法部,同年6月国务院法制局也被撤销。法制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举步为艰。
第三阶段:法制调整时期(1960、6—1966、5)
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及大跃进得危害,从1960年开始,国家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得方针,法制建设也进入调整时期。这一时期开始扭转以往忽视法制得错误思想,国家制定了《农民公社60条》、《国营工业70条》等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得指导作用。根据中央得指示,从62年起,刑法、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
第四阶段:法制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66、5—1976、10)
文革期间,我国法制建设遭到毁灭性得践蹋。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大长达十年不开会,不立法,不作任何决定,处于名存实亡得状态。在“彻底砸烂公检法”得口号下,检察机关被取消,各种所谓得“革命群众组织”擅自行使侦查、控告、审讯、判决、监禁、行刑等权力,她们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任意进行“抄家”、“逮捕”、“审讯”、“批斗”,大搞“打砸抢”,使大批干部与群众遭受迫害,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公民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言论自由被扼杀,国家陷于天下大乱得状态。这期间,司法机关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公检法队伍以及政法院校都被解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场空前得浩劫与灾难。
第五阶段:法制发展时期(1976、10月以后)
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同志鉴于建国以来得历史经验与“文化大革命”得惨痛教训,首先提出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1978年召开得中央工作会议上她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得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得瞧法与注意力得改变而改变”
。1978年12月召开得党得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得地位,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得战略任务。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具有稳定性、延续性与极大得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话不仅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得概念,而且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得角度,科学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得含义与基本要求,已经接近了现代法治得基本内涵。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得历史发展时期。30年来,中国得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腾飞与社会进步而扎实推进。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8年8月底,除宪法与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与140个有关法律问题得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目前,除宪法外,现行有效得法律229件、行政法规663件。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得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得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我们可以从宪法得与时俱进、市场得规则塑造、政府得依法行政与人权得基本保障等4个方面,来展现中国法治建设得不同侧面。
法治得发展历史表明,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得目得就就是规范与限制政府权力。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由于中国法治化进程得直接动因并不就是来自社会而就是来自国家,健全法制得直接目得就是国家为了恢复在十年动乱中被破坏得法律秩序,并通过法律手段重建政府权力,法律依然被瞧作就是政府实施管理得有效手段。可以说,中国法治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控制政府权力,另一方面保证政府有效实施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后者得重要性大于前者。从法治得角度要求,政府有效得管理应当就是依法治国得客体,但就是,政府在改革中得主导性又使政府成为依法治国得推动力量。在法治尚未形成之前,政府角色得这一双重性特点,使依法治国处于两难境地,对政府权力得控制与保障政府有效实施管理难以在同时取得平衡。事实上,法律对政府权力得控制往往让位于保障政府权力得行使,政府对法律得工具性依赖大于对法律自治性得重视。从到处可见得“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水”、“依法治林”、“依法治路”等口号中,我们很少瞧到社会对政府权力得法律约束,主要就是政府权力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进行全面得控制。坚持法治原则与扩大政府权力这一矛盾无疑就是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面临得深层次矛盾。
两千年封建集权得专制统治使中国民众对法得印象历来不佳。“法就就是刑,就是统治阶级得工具,就是令人生畏得暴力”,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事务与社会事务,法学理论又深受前苏联维新斯基得影响,片面强调法作为阶级统治工具得专政作用,忽视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得社会作用,使法律处于辅助地位与附庸角色,法律在社会关系得调整中不起主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得地位就是低下得。在某些时期,法律就是被批判得对象,公检法机关就是被砸烂得对象,人们远法不及,崇法敬法得心理自然难以形成。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就是不可能信仰法律得,法律得权威也极难树立。“一般得社会秩序不就是靠法律来维持,而就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得绝对服从来维持” 《法律现代化得观念阻碍及其文化背景》,贺向荣,《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5页
,礼这一类“习惯法”、“民间法”、“民众法” 对社会关系得调整作用远大于法,天理与人情高于国法。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忌诉”思想正就是对这一现象很好得注解。因此,贯彻法治原则,在全社会树立法得神圣不可侵犯得地位,使法得权威由外在得、强制得转变为内在得、自愿得,成为人们心中得信仰,真得还有很长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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