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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做好海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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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依法做好海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总阅读数:936发布时间:2005-06-14 21:05: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法规2004336号关于依法做好海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法将于 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依法做好海事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海事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要求(一)海事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依法实施。(二)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必须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三)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执行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制度,实现权力制衡。 二、关于

2、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一) 现行合法、有效的海事行政许可的项目,业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交通部清理、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按照经批准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示。(二)各级海事局(处)应当严格按照我局公示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相应的许可管理。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示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级海事局(处)一律不得实施。(三)今后,新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设定,各级海事局(处)不得采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项目。(四)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由海事局实施许可或者参与审批的,有关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

3、海事局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并公示。(五)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的海事行政管理行为,系非许可类海事行政行为。各海事局(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相应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管理,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一)各级海事局(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二)负责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海事局(处),必须按照其海事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以相应的海事局(处)的名义做出海事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得采用其他名义做出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三)未经法律、法规或者交通部的行政规章授权,各级海事局(处)不得将海事行

4、政许可委托其他机构代行实施。(四)在海事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承担海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者事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如船舶检验机构、污染检测机构、事故鉴定机构、安全质量评估机构、培训考试中心等,不属于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前述专门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业务范围,依法对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考试的结果负责。 四、关于行政许可的政务公开(一)负责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海事局(处)必须在办公现场(主要在负责统一受理、送达的部门的办公现场),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的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公示海事行政许可的管

5、理范围与权限、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受理部门、许可条件和提交文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决定形式、收费等相关内容。(二)涉及海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内容,应当以管理相对人方便获知、获取的方式予以公示。(三)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各级海事局(处)不得公示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以外的涉及许可管理的内容。(四)法律、法规、交通部的规章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范性文件,对海事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海事局(处)应当及时更正并公示。(五)海事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利益或者应当告知公众的,如: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资质、船舶国籍登记、船员考试发证

6、等事项,除应当在统一受理、送达的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体予以公示。 五、关于海事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一)负责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海事局(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海事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实行以“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统一办理制度。该部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在许可办理过程中,需要发给申请人的回执或者说明性的文书。(二)负责统一受理、送达的部门,负责海事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送达和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填写要求等形式审查,并承担一次性告知义务。除属于当场行政许可外,该部门不得同时承担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具备以及是否许可的审核职责。(三)负责统一受理、送达的部门

7、,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海事行政许可的申请,法律、法规或者交通部的规章对受理许可申请有专门规定的,还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四)负责统一受理、送达的部门,应当事先或者提前以申请人方便接收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获取许可决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并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送达许可决定;提前办结的、或者依法延期办结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五)负责统一受理、送达的部门,应当跟踪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的内部审核、批准环节,必要时提出催办意见。(六)受理的许可申请,按照规定由上级海事局审批的,或者需经上级海事局同意的,仍由原受理部门负责转呈;办结时,除非申请人提出送达的特殊要求,原则上仍由原受理部门

8、负责统一送达。 六、关于行政许可的审核与批准(一)负责海事行政许可审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公示的许可程序、条件、提交文书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政务公开中公示的海事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提交文书、格式文书、办结时限、收费等各项内容。(二)除当场许可外,海事行政许可的审核应当实行初审、复审制度。初审由业务主管部门的经办岗位负责,复审由该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三)按照交通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评估、考试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具备检验、鉴定、评估或者考试结论后,再进行全面审核。(四)除当场许可外,海事

9、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由负责审批的海事局的局长或者分管的副局长批准。按照规定应当由海事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当在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做出决定。(五)当场海事行政许可,主要指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进出口岸许可等项目,包括其他应当在 24小时之内做出决定的许可项目。当场许可项目,除非有特殊情况,受理、审核与批准可以由同一部门负责,但必须由2个以上的执法人员当场办理。(六)各海事局(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海事行政许可管理权限,实施许可的审核和批准。应当由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部核准或者对外做出许可决定的,各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应当规

10、定相应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要求,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七、关于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 (一)海事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下列几种:1、签发证书、证件;2、发布批准文件;3、签发统一格式的决定文书;4、在一份规定的证书、证件、文书上签证或者签批;5、口头宣布。(二)对于同一海事行政许可项目,各海事局(处)应当依法采用统一的决定形式。 八、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一)各级海事局(处)不论是否负责有关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审核、批准,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交通部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对于尚未统一规定监督管理的,各海事

11、局应当根据辖区水上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对许可的审核过程中,需要对被许可的相对人或者活动进行实质性核查的,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到现场进行核查。(三)各海事局(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海事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或者情形,应当及时通报、沟通和研究,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四)各海事局(处)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海事局(处)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海事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情形;3、被许可人未履行规定的责任、义务,有关被许可活动已经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五)对有

12、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海事局(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1、被许可人或者相应的被许可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情形;2、被许可人未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六)对违反海事行政许可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实施许可地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发现地的海事局(处)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发现地的海事局(处)应当将有关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实施许可的海事局。(七)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不扰民、不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和廉洁奉公的原则。 九、关于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一)各级海事局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生效后的海事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各海

13、事局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第一责任人。(二)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要在本通知下达后,组织所有涉及海事行政许可管理的执法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培训,结合海事行政许可管理,认真学习交通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各项具体规定。(三)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按照精简、效能、权力制衡、便民的原则精神,结合海事行政执法管理模式的改革,进一步理顺内部机构、机制和职责关系。在海事系统的四级管理中,海事行政许可权应当主要向分支机构集中,减少管理环节,体现行政管理效率优先的原则。(四)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应当深化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和强化执法监督制度,严肃和落实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并逐步杜绝不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现象和行为。(五)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辖区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的考核。(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适时对全国海事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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