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发布日期】2003-06-11【生效日期】2003-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
2、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