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长远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建 立和健全(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体系,确保(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 战略规划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提供战略规划研究提案和研究报告。
第三条 第三条 为规范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会成员为(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并邀请熟悉本行业的部分专家成立专家组。
第五条 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规划发展部,委员会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工作职能和内容
第六条 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能是进行(集团)公司战略(长远规划)研究。
第七条 战略规划管理的内容㈠ 战略规划研究:1、产业发展战略研究2、资产战略研究3、人才战略研究4、机制战略研究㈡ 战略规划制定:1、五年规划2、三年滚动计划㈢ 战略规划实施(实施计划,重点工作任务书构成)
第八条 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㈠ 主持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㈡ 召集、主持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并组织实施战略规划研究;㈢ 代表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㈠ 做好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㈡ 做好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㈢ 做好收集、整理、分析各类信息、资料,提供给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使用。㈣ 负责与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运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战略规划研究的程序:㈠ 提出战略研究提案㈡ 下达战略研究课题㈢ 组织课题组,明确进度和要求,实施战略研究㈣ 向董事会上报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根据研究课题需要,设立课题组,邀请专家组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战略规划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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