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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三国《条约的效力》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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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律法考 ( 2019年法考三国《条约的效力》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条约的效力》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条约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范围 条约一般都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即不能适用于在条约生效之前已完成的事实,除非缔约国有特别的规定或用其他方法确定该条约有追溯力。 (二)空间范围 一项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可以依据各缔约国的协议及有关当事国的意思决定。如果当事国没有相反的意思,则一般认为条约适用于各该当事国的全部领土。实践中,有些国家在签订某项条约时,将通过某种方式明确该条约对其领土的适用范围。 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一)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需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按照这一规则,第三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实际上不是由条约直接产生的,而是第三国书面接受了这个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的结果,如果第三国不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第三国就可以不承担这项义务。国际实践中,曾有个别特殊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了义务,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联合国的会员有遵守宪章相关原则的义务。 (二)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只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无须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联合国宪章》中有些条款也为第三国创设了权利。如规定非会员国为争端当事国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争端提请大会或安理会注意。 (三)权利义务取消或变更原则上需第三国同意 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经典真题】 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01-33)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三、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解决条约的冲突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后约优先于先约 这又分两种情形,一是当事国完全相同的情形,适用后约取代先约的原则,先约失效;二是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情形,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二)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 有些条约本身有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则适用该规定解决条约冲突。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宪章规定的会员国的义务和会员国根据其他条约所负的义务有冲突时,宪章规定的义务居优先地位。 【经典真题】 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2004-01-33) A. 旧约尚未失效 B. 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 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 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答案: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条约当事国有意对第三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因此享有该项权利。该第三国倘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因此,本题中甲乙丙三国在条约中为第三国丁国创设权利,丁国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故C项错误,D项正确。由于条约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属于“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的情形,因此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故A项和B项均错误。 答案:C。虽然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但丙国并不是新约的缔约国,新约对丙国没有拘束力,丙国与甲乙两国之间仍然适用旧约,因此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旧约尚未失效,故ABD项均正确。甲乙两国同为旧约和新约的缔约国,因此甲乙两国之间新约优先于旧约,新约的生效与丙国无关,无须丙国承认,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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