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已与总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1.1 分包工程的名称:*工程 1.2 分包工程的地点: * 1.3 分包工程的分包范围: * 。1.4 分包工程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计划工期的总日历天数 天。1.5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 1* 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元整),此工程价款为不含税造价。1.6 工程概况其他需要明
2、确的情况:*。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本合同;(3)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4)总包合同中与分包有关的技术性条款。2.2 关于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其他约定: 。第三条 分包工程质量标准3.1 分包工程质量标准除应达到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涉及分包工程的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国家强制性工程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如下质量标准: * 。3.2 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其他约定:*。第四条 分包工程工期4.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条款1.4约定的工期并按照本条约定所作的工期调整后的天数内完成本合同承包
3、范围内的建设工程。4.2 本合同工期的约定已充分考虑到春节期间、雨季施工、夜间施工进度、政府、高考期间限制施工等因素的影响,总承包人不再因上述原因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但由于总承包人原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连续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内超过8小时的、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除外。4.3 关于分包工程工期的其他约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5.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标准。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总承包人或总包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5.2 分包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的争议解决方式,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试车的程序,以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均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4、。5.3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造成的自身和他人伤亡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5.4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5.5 关于分包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6.1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采用可调
5、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7.1 本合同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总承包人按照如下时间和金额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 * ,并且,在开工后按以下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 。7.2 付款方式:根据双方审定的承包工程总金额,合同生效乙方进场施工。乙方完成施工图全部消防预埋工程,甲方按总金额支付 * %给乙方;乙方完成工程量 * %时甲方按总金额支付工程款 * %;余下的工程款按乙方施工完成100%工程量,甲方按总金额付给乙方*%;达到验收标准后,按总金额付款*%;余款*%作
6、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 7.3 上述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不包括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等追加的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余款中一并支付。7.4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承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与结算款:(1)分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事故尚未完全处理完毕;(2)总包方及上级管理部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工程下发工程安全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分包方未完成整改;(3)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表中包含的相关内容没有被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全部认可,而这并不是由于总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4)总承包人已按照总包合同向发包人提交了包含有分包工程款
7、的请款报告,但发包人尚未向总承包人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总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5)、分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分包工程计量、工程量及其他问题发生了争执,尚未最终确定前。7.5 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工程变更 8.1 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该变更指令和相应的变更图纸及说明由总包工程师经总承包人确认后发出或者直接由总承包人发出,分包人应按该变更指令执行。8.2 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增加由总承包人承担,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 *。 8.3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认后1
8、1天向总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4 总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认可。8.5 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总(分)包项目经理9.1 本合同的总包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总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9.2 总包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有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9.3 总包项目经理
9、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提供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9.4 本合同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 * 职称: *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征得总承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5 总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总包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包项目经理,
10、总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关于总(分)包项目经理的其他约定: 。 第十条 总承包人义务 10.1 按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10.2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10.3 向分包人提供 1 份施工图纸,提供时间为: ,组织图纸会审时间为: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时间为: 。 10.4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产生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10.5 有关总承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分包人义务11.1 分包人在审阅分
11、包合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应尽到一个有经验施工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应注意而未注意,或怠于通知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1.2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7 天内向总包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总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为: 。分包人不能按总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3 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时间为
12、: 。总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为: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总承包人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4 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交通、施工噪声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11.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11.6 分包人不得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及业务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1.7 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行转让或再分包。11.8 分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
13、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总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总承包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11.9 有关分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12.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包括: * 。提供时间为: ,提供套数为: 。 12.2 总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进行验收。12.3 由于分包人原因导
14、致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分包人自己承担,工期不顺延。12.4 分包工程经竣工合格后,分包人应当在 天内向总承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12.5 关于竣工验收的其他约定: *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13.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人认可后*天内,分包人总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3.2 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进行核实,并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价款与发包人进行
15、进一步确认,分包工程价款最终以发包人确定的金额为准。发包人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总承包人到位后 *天内,总承包人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人。13.3 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工程索赔14.1 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4.2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总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14.3 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
16、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总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如果分包人未给予积极配合使得总承包人涉及分包工程索赔未获成功,则分报人无权就该索赔金额向总承包人提出任何权利与请求。14.4 关于工程索赔的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15.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15.2 本合同约定分包人采购的材料为: * 。分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15.3 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的其他约定: 。 第十六条 保险
17、 16.1 发包人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视为总承包人办理的保险。16.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总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6.3 关于保险或担保的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与风险17.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1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17.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7.4 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 。 第十
18、八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8.1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8.2 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18.3 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总承包人的要求在15天撤出施工场地,分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后,双方按合同条款结算工程价款。18.4 除本合同7.4款约定的情形外,总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余款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8.5 分包人再次分包、转包合同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解除合同,分包人并向总承包
19、人支付分包工程总价 * %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按损失予以赔偿。18.6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每延误一日,应向总承包人支付 元/天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按损失予以赔偿。18.7 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返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拒绝修复或经两次修复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并向总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总价 %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按损失予以赔偿。18.8 分包人不履行分
20、包合同义务的其他行为,经总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的,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总价 %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按损失予以赔偿。18.9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8.10 如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否则,总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18.11 关于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途径19.1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19.2 关于争议解决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其他内容20.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20.2 其他需要约定的情况: 。 总承包人: 分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时间: 年 月 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