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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推广合作协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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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文本版本号XXXXXXXX 合同编号:客户端推广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节能大厦A座21楼2106法定代表人: 游小琴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向社会公众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电信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合法经营,在互联网和客户端推广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优势资源的公司,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推广的资格。3.基于平等互利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客户端的推广达成共识:双

2、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共赢的基本原则,以发展微流量用户和提升微流量品牌知名度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甲方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统称“甲方相关管理办法”)。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 合作模式 2.1基于甲方渠道合作业务平台,乙方利用其市场渠道资源向其用户为甲方业务提供推广服务。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需提供推广服务的内容字段、各类

3、业务平台及技术接口等,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2.1.1本协议约定,乙方利用自有市场资源或其附属渠道为甲方产品提供推广服务,甲方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支付相应的推广服务费用。2.1.2为保证乙方市场渠道资源的质量,获批准推广测试的渠道,进行渠道试点推广,试点推广期一般为一个月(自然月),若乙方要求,可延长推广测试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甲方根据对测试完成的渠道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评估要求如下:分销渠道分成:分销渠道其月推广的信息费须超过3万,同时评分在80分以上(评分标准依据微流量相关办法计算);客户端推广:客户端新增激活量必须达到日均500个,同时评分在80分以上,激活注册转化率(X=激活注册量/

4、激活量)要求为不低于35%(评分标准依据微流量相关办法计算);达到以上标准,即可在下个自然月转入正式合作,测试期间产生的酬金按照合作模式结算,若没达到正式合作标准,则不予结算测试推广费用。部分具有独特资源的渠道可以免测试推广和评估,开展正式合作。2.1.3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配置渠道唯一识别编码,用以统计乙方渠道通过信息服务带来的推广费收入,并且以渠道编码在甲方渠道合作业务平台上的数据量作为该渠道结算的依据。2.2合作地域: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 2.3合作期限:自2015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由甲乙双

5、方协商解决。 2.5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 第三条 计费与结算 3.1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为信息服务费,合作费用按新增激活客户端数量5元/户计算。3.2信息服务费 3.2.1信息服务费是用户通过乙方市场渠道所推广的甲方提供客户端而产生的除通信费以外的费用。 信息服务费价格由甲方制定。信息服务费统一由甲方代计费并代收费,乙方不向用户直接收取信息服务费。 3.2.2信息服务费的任何变更(包括价格、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 3.3双方一致确认,双方通过推广客户端激活的形式进行业务合作,甲方自合同签署生效后,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完成客户端激活的数量

6、对乙方进行结算。上述报酬总额已经包含本项目的全部税费,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4 结算以及支付规则结算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周期为一个月,即第一个月产生的信息服务费,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在次月的月底前拨付到乙方的账户。结算流程如下:1.第一个月产生信息服务费。2.第二个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发布结算信息。3.如有疑问,乙方可于甲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对账。若甲乙双方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双方争议数额不超过甲方提交数据的5%时,以甲方数据为准。否则,乙方可申诉,双方及时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如出现需调整的情况,调整金额在下一账期结算数据中进行调整。4.

7、乙方于第二个月22号前向甲方提供结算确认单及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要求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能力的,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如果因为乙方自身原因或者对账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业务发生的第二个月22日前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甲方将延迟对乙方该月的业务结算付款,即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确认单及发票后的下个月末前向乙方付款。甲方因适用本条款而推迟付款时间不构成本协议规定的迟延付款,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6.若乙方未能在6个月内(自甲方成功发送给乙方结算信息的第二个月20号起算)向甲方发出结算确认单,甲方将视乙方自动放弃收取该笔款项的权利。7.甲方于第二个月31号前将已经扣除

8、了违约扣款等款项的结算款拨付到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结算款拨付条件:累计净结算金额为正值即给乙方进行结算。3.5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7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3.6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3.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

9、方应当按照第3.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结算金额=信息服务费税负率。其中税负率为: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能向甲方开具可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100%;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向甲方开具可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96.82%;若乙方不能开具可认证抵扣的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93.66%。3.7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地址:户名:账号: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支行 银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

10、区天府大道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1层 户名: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账号:122582124442纳税人识别号:510122394184147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科技节能大厦2106电话:18980807282 3.8 若根据本协议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可区分渠道来源的服务链接URL、相关技术开发接口文档,以及保证有效区分不同渠道的服务效果。 4.1.2甲方有权根据渠道业务推广及发展情况,不时制定或修改微流量公司渠道合作管理

11、办法微流量分册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 4.1.3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接入的客户端推广渠道进行评审,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优胜劣汰。4.1.4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系统中涉及到的服务业务有关的信息,甲方将告知乙方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 4.1.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力度予以建议和协商。对乙方错误、违规的服务行为要求限期更正,一旦发现乙方通过非法操作或途径伪造数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针对该部分数据给予赔偿,甚至于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4.1.6甲方将向乙方分配渠道编码,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渠道合

12、作业务平台系统中识别乙方。甲方保证乙方获得的渠道编码的稳定性和唯一性, 并承认该渠道编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具有同等表示力。 4.1.7甲方保证其提供的阅读内容源合法、健康。保证提供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单独承担,因此给乙方和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4.2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用户提供甲方阅读业务,并负责业务服务、运营,乙方自有产品平台的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 4.2.2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开展信息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格要件, 并应于本协议签订时间内因甲方需

13、要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4.2.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严格遵循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违反前述规定应承担违约等责任。 4.2.4乙方有权针对自有渠道特性,对甲方提出的业务给予建议和协商约定具体服务形式。4.2.5乙方可利用其在渠道业务平台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通过该系统实现数据查询功能。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其用以登录渠道业务平台系统的账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账号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各方和/或用户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2.6甲方需要变更技术平台或技术接口版本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变化及时支持和响应,以

14、确保渠道合作业务的延续性。但由于甲方未及时告知(以邮件等书面通知为准)造成的影响,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2.7乙方在向用户提供甲方业务服务前(包括市场推广、业务宣传)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信息费和通信费) 、取消(退订)方式、客服电话等用户定制业务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内容。乙方保证,在向用户提供甲方业务服务前, 已切实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并能够证明已获得用户定制业务的确认。 4.2.8乙方向用户提供客户端时,不得存在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禁止的各类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等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等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含不

15、作为的放任) 。否则,除依据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用户等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 工作界面及维护 5.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以设备连接点为界,各自负责维护各自界面。5.2甲方维护责任 5.2.1甲方移动数据网络及其渠道合作业务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甲方负责投入。 5.2.2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开放其与阅读业务相关的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 5.2.3甲方负责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甲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承担责任。 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享有限制其

16、传送的权利。 5.2.4甲方有权对甲方所属维护界面的数据流量、端口进行控制和调整,需将结果通知乙方。 5.2.5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业务运行期间对乙方业务推广随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数据统计, 并有权根据测试结果要求乙方依据甲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整改。 5.3乙方维护责任 5.3.1乙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开展本协议项下信息服务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的工作和费用。 5.3.2乙方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各种数据或信息时,保证数据流量不对甲方网络的安全负荷产生危害。 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有权限制其传送。 第六条 权利保护及

17、侵权处理 甲乙双方可协商在合作推广中使用甲方企业名称、服务品牌、业务品牌、商标、标识或LOGO等。未经另行协商一致或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前述任一标识,否则将构成侵权。乙方应负责消除负面影响,并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7.1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7.2除本协议及附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况,未经协议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3由于一方( “违约方” )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及附件规定,造成另一方( “守约方”

18、 )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7.4合作期限内,乙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未经甲方批准,将在甲方处获得的内容字段、渠道编码、业务接口等资源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 或者将该等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2)业务经营地区超出了其资质许可所规定的经营地区、经营业务范围。 (3)在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者所取得的资质许可已经丧失的情况下,提供需要资质许可的业务内容和种类。 (4)提供虚假的版权等权利来源证明、虚假资质证明文件。 (5)其他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管部门要求、本协议约定及附件

19、规定,擅自经营业务、提供内容的行为。 7.5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涉黄、捆绑、刷量等非法或欺诈手段进行服务,一经被发现,甲方可单方面立即终止合作,乙方需无条件退还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服务费用,并对甲方造成的品牌不良影响进行必要的损失赔偿,甲方有权保留诉讼权利。7.6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服务中所提供的位置和渠道资源,必须提前向甲方进行报备,经过甲方同意方可提供服务。如未报备,甲方将视为无效渠道,可立即终止合作并不予结算。7.7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内容进行相应信息服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在提供给甲方的渠道资源中对非甲方提供的内容提供信息服务,一经发现可立即终止合作并不予结

20、算。7.8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 丧失开展本协议项下增值业务的资质或能力等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性质、资质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本协议相应终止,乙方并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关于退出缓冲期的规定。 7.9如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乙方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换领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业务资质证明,并按本协议约定提交甲方审查。 第八条 保密 8.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 “接受方” )从对方( “披露方” )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 、用户信息、技术

21、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8.2接受方有义务对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 不得将保密信息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接受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为己方从事该业务的、确有知悉必要的负责人和雇员知悉,但同时须指示该等负责人和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8.3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接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

22、菲林、光盘等)留存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接受方应当在披露方提出合理主张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 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8.4本条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提供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合法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人处合法获得的。 (4)该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5)接受方应法院或其他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

23、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保密信息的,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8.5甲乙双方亦应对本协议的签订及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8.6甲乙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进行的沟通、通知、告知等文件传递或文件交换,应由双方妥善保管,不得用于不利于双方开展合作的目的。双方不得诋毁诽谤对方,亦不得在公开场合以攻击对方为目的发布不利于对方或双方合作的言论。 8.7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伍年内持续有效。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9.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

24、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方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十五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协议。9.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甲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5.6.7.8.9.10.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0.2乙方承诺拥有合法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等相关资质。乙方对

25、本协议的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乙方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不使甲方受到任何损害。10.3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10.4若因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结算费用中予以扣除。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

26、履行本协议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合作期限内除另有约定外,附件的规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12.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义务均不得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由第三方承担。 如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或附件规定将部分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的, 乙方应就该第三方的工作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2.5 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 (1)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或其他导致共同责任的关系。 (2)授权一方为

27、另一方招致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义务(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 12.6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 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12.7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12.8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甲方: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编:乙方: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节能大厦A座21楼2106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610000(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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