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合同违约案例评析案例一: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1996年4月28日开工至1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补充协议规定: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预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预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10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1996年12月1日,建材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再要求下,派
2、出公司管理人员与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立下工程结账单。次年,该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工程变更补充决算报告,经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5896元,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8.9万元。之后,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向建材公司催讨,但后者仍未付款。建造完工的办公楼、传达室一直由建筑工程公司使用。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告建造的价值88.9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
3、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属于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8.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对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法院判决生效后,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当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清建材有限公司早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1月2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
4、销营业执照,其法人代表人下落不明。该公司的两幢厂房及约400平方米的招待所、餐厅,已被省高级法院判给某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所有。其他办公楼、简易仓库、土地使用权、传达室等财产,由市中院执行裁定移交给权利人市农村信用社所有。建材公司已根本无财产可执行。 分析:建筑公司虽然胜诉,但是工程款已无法追回,造成这种情况是由于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做好前期工作,对建设方的社会信誉与经济实力缺乏了解,为承包工程埋下极大的隐患,最后造成恶果。该案例带有普遍性。新“合同法”规定不能采用工程留置权。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工程款拖欠,应设定具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或设定有效的“抵押”手段等。其次,签订合同
5、条款时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加以设防。首先,认真考察对方,了解对方的情况;另一方面设想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尽量在合同中加以设定,使合同尽量完备和严密。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设定协议管辖条款,由原告方的法院受理,为今后胜诉打下基础。 案例二:2005年1月31日,江苏某建筑公司(原告)与天津某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南京某机电研究中心的环氧树脂自流地坪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合同价款247028.65元,付款方式为订立合同3日内付30%,施工完工3日内付30%,验收合格3日内付35%,质保期届满后3日内付5%,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的两年。违约责任:逾期完工或逾期付
6、款,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一方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40%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双方又与同年3月12日订立补充协议,增加施工面积,将合同价款调整为401942.05元,其余条款按原合同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7日、27日分别向被告支付预付款90000元、30582.62元。同年4月,被告对承揽工程进行施工。同年5月7日,该工程监理单位向被告发出通知单,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原告在监理单上回复被告,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且告知其在2005年5月15日完成施工,但被告未见行动。5月9日,被告完成样板间后,因施工颜色与提供业主选色的色长颜
7、色不一致,经建设方重新选择颜色后,原告致函要求被告迅速组织材料施工。因双方对重新选色后的施工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6月4日,被告撤出施工现场。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施工合同,逾期,被告并未继续施工。6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交付在建工程,返还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审理中,经有关鉴定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鉴定,鉴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施工的工程,经鉴定部门鉴定,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属不合格工程,且被告在明知工程工期到期的情况下,撤离施工现场,后经发包方催告继续施工,仍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至于补充协议,因合同
8、并未实际履行且原告未提供有关损失的依据,法院对于违约金不予支持。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6.叫你别收拾我的房间,你看,东西找都找不到!(自己的
9、房间还是自己收拾好,不收拾,也不要拂了老人的好意。)7.我要吃什么我知道,别夹了!(盼着我们回家的父母总想把所有关心融在特意做的菜里,我们默默领情就好。)8.说了别吃这些剩菜了,怎么老不听啊!(他们一辈子的节约习惯,很难改,让他们每次尽量少做点菜就好。)9.我自己有分寸,不要老说了,烦不烦。(他们只是担心你吃亏。)10.这些东西说了不要了,堆在这里做什么啊!(人老了都会念旧)当你还在襁褓时,她便天天抱着你,哄你入睡;当你到少年时代,她便天天念叨着你,夜夜帮你捻着棉被;当你终于离开家,远行他方,她便天天牵挂着你。有时候,我们总是在抱怨母亲的唠叨、念叨,总是在心烦她那些说了无数遍的关心话语。都说儿
10、女是父母前辈子欠下的债,这句话不假。让我们感恩于心,让我们感恩父母那些点滴的关怀。如果有一天,你发现母亲煮的菜太咸太难吃,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经常忘记关电器;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亲的花草树木已渐荒废,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家中的地板衣柜经常沾满灰尘;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不再爱吃青脆的蔬果,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爱吃煮得烂烂的菜;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吃饭时间他们老是咳个不停,千万别误以为他们感冒或着凉(那是吞咽神经老化的现象);如果有一天,你发觉他们不再爱出门也许是因为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每个人都会老,父母会比我们先老。当父母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很多事情做得不好的时候,请不要嫌弃他们,并请维持他们的“自尊心”.当他们不爱洗澡时,请抽空定期帮他们洗身体,因为纵使他们自己洗也不可能洗干净;当我们享受美食的时候,请替他们准备大小适当、容易咀嚼的一小碗。他们不爱吃,可能是因为牙齿咬不动了。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其实,每位母亲都是一位漂亮的仙女,她们有一件非常美丽的衣裳。可是当她决定做某个孩子母亲的时候,当她准备呵护某个生命的时候,就会褪去这件美丽的衣裳,变成一名普通的女子,一辈子,平淡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