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快递服务月结协议书 甲 方: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乙 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市内快递及国内、国际快递、小件货运(以下简称:快件)等代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优质和规范的快递服务,乙方按照甲方所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见快递服务价目表),如遇甲方统一调整服务价格,则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生效。二、 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服务费用在 佰元以上用月结的结算方式, 佰元以下采用现金结算,结算周期为自然月。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严格现金管理工作要求,建议乙方的月结快递费通过银行划账方式付款。如遇现金结算,乙方必须要求甲方
2、结算人员提供甲方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及本人有效证件,方可进行现金结算。三、 乙方当月的快递费月结单据(包括传递单、发票)由甲方专业结账人员在次月的上旬到乙方处进行对账、结算,乙方收到月结单据对账完毕后,务必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发票所开列金额将月结款划付给甲方。 甲方开户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甲方账号: 4330200001810200068846四、 乙方委托甲方传递的快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品和危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交寄的快件甲方应当做到准时、安全、清洁、完整地完成委托。委托传递快件过程中,如系乙方原因,造成快件传递延误、丢失、
3、损毁和内件不符等情况,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如系甲方原因,造成快件遗失的,保价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壹万元,非保价快件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本次快递费用的5倍。五、 乙方如有贵重物品应在委托业务前向甲方提出保价,保价金额最高不超过壹万元,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保价服务,如提供的,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保价金额收取3%的保价费。六、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壹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本协议有效期则顺延壹年,以此类推。如一方需要终止本协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索所拖欠的服务费,也不影响甲方完成已委托业务的义务。如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快递费用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而无需提前通知。七、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 客户咨询投诉电话:68877954、58793269、13817595411九、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甲 方: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浦东大道143号13号楼 地 址: 电 话:68877954 传真:58765514 电 话:(盖 章) (盖 章)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