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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43-92 汽车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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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43—92                         代替JB 3035—81         汽车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以下简称刮水器)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其他机动车辆气动刮水器,也可 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QC/T 45 汽车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型式与尺寸   QC/T 44 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技术条件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4159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   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是指由气压驱动的风窗玻璃刮水器。 4 技术要求 4.1 刮水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结构 4.2.1 刮片与刮杆、刮杆与刮水器轴的连接应紧固可靠,拆装方便;在使用 过程中不得发生松动和明显变形。 4.2.2 刮水器轴与轴套间应密封良好,不得渗水。 4.2.3 同型号产品刮片和刮杆、刮杆和刮水器轴的连接应具有互换性,装配 后的产品仍符合4.4.3和4.4.4的要求。 4.3 外观 4.3.1 刮水器金属件必须经防腐蚀处理,或使用具有耐腐蚀性的材料制造。 4.3.2 刮水器金属件油漆层、塑料喷涂层应均匀,无气泡、堆积、溢流现象。 4.3.3 电镀部分应镀层均匀,不得露出基底,无明显裂纹和其他有害缺陷。 4.3.4 铸件表面应无铸造缺陷。 4.3.5 刮片胶条表面应光滑、平整,无伤痕、裂纹,刮刃无缺口。 4.4 性能要求 4.4.1 密封性 4.4.1.1 在规定最大工作气压下,刮水器固定密封(连接缝及一切堵口) 不得漏气。 4.4.1.2 刮水器活动密封(密封圈、皮碗及开关)应能保证刮水器150× l04次刮刷循环耐久性的要求。 4.4.2 耐温性   刮水器在-40~65℃温度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并能通过5.6.2和5.6.3所 规定的试验。金属件的油漆层和塑料喷涂层应能经受工作环境温度的变化,并 无皱缩和起层现象。 4.4.3 刮刷频率   a.刮水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刮刷频率应为30~60次/min,并能均匀地 摆动,不得出现抖动现象。   b.压缩空气压力降到98kPa时,刮刷频率不小于5次/min。 4.4.4 停位角   刮水器应具有回位机构,关闭后,雨刮应能自动回位,其刮片停位角应小 于10°。 4.4.5 摆动时间误差   雨刮从一边摆动到另一边的摆动时间误差不得大于30%。 4.4.6 刮杆对刮片压紧力   每厘米刮片长度上,刮杆对刮片平均压紧力,曲刮不得小于0.12N,平刮不 得小于0.09N。 4.4.7 起动气压   刮水器起动气压应不大于 245kPa。 4.4.8 扭矩   当压缩空气压力为98kPa时,刮水器本体输出轴扭矩应不小于0.78N·m。 4.4.9 噪声   刮水器工作时,不应发出异常声音,刮水器本体空载工作时,噪声不得大于 55dB(A)。 4.4.10 耐振性   刮水器经振动试验后,零部件应无损坏和变形,螺纹连接和铆接部分应无松 脱现象,刮刷频率应符合4.4.3的要求。 4.4.11 刮净度   刮水器正常工作时,刮净度应符合表1规定。 4.4.12 表面光泽度   雨刮外露表面应无眩目现象,表面光泽度应在40%以下。 4.4.13 耐腐蚀性   a.刮水器金属件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的有关规定;   b.刮水器金属件油漆层和塑料喷涂层与金属表面结合应牢固,按5.17规定 的方法进行检查时,附着力应符合JB 4159中2.4.2.2所规定的二级要求。 4.4.14 耐久性   a.刮水器刮刷循环50×104次后,仍符合4.2、4.4.3、4.4.4、4.4.11的规定;   b.刮水器经150×104次刮刷循环后(刮片胶条除外),仍应具有工作能力, 刮杆对刮片压紧力的变化率应在15%以内,各零部件不得有明显的松动和其他异 常现象出现;   c.胶条耐久性不得低于50×l04次。 5 试验和检验方法 5.1 产品检验项目   a.结构;   b.外观;   c.密封性;   d.耐温性;   e.刮刷频率;   f.停位角;   g.摆动时间误差;   h.刮杆对刮片压紧力;   i.起动气压;   j.扭矩;   k.噪声;   l.耐振性;    m.刮净度;   n.表面光泽度;   o.耐腐蚀性;   p.耐久性。 5.2 试验条件   如无特殊规定,刮水器每项试验均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5.2.1 刮水器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保证机械运转正常,胶条刃口 保持充分干净。 5.2.2 环境温度为10~38℃。 5.2.3 试验用水应保持干净,不含任何杂质,水温在38℃以下。 5.2.4 相对湿度低于80%。   注:如果对试验结果影响不大时,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 5.2.5 风窗玻璃外表面应保持充分干净,不得有任何油渍和杂质。 5.2.6 每项性能的测量,必须在刮水器稳定工作状态下进行。 5.3 结构检查 5.3.1 刮水器结构应按照4.2和QC/T 45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5.3.2 互换性检查   将3套同型号的刮水器刮片和刮杆拆卸互换,再装配后,按4.2.3进行检查。 5.4 外观检查   刮水器外观质量按4.3规定的要求用肉眼观察法进行检查和评定。 5.5 密封性试验 5.5.1 试验设备   a.水槽;   b.缩空气供给系统能满足最大工作气压的要求;   c.秒表。 5.5.2 试验方法   将刮水器本体充入压缩空气,保持最大工作气压,然后整体浸入水槽中,检 查固定密封处是否有气泡出现,检查时间不得少于1min。检查结果按4.4.1进行 评定。 5.6 耐温性试验 5.6.1 试验设备   a.试验台架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台架应能满足汽车设计的风窗玻璃表 面和刮水器的安装要求;   b.喷水装置喷嘴应适当布置,以便向风窗玻璃外表面均匀喷出水流,喷水 量不低于820ml/min;   c.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符合5.5.1b的规定;   d.温度测量仪温度计或类似仪表,分度值为0.1℃;   e.计数器记录刮片刮刷循环次数的仪器;   f.恒温室应能容纳整个试验台架,并能使温度分别保持在65±30℃和- 40±3℃。 5.6.2 高温试验方法   将装有喷水装置、计数器、压缩空气供给系统和刮水器试样的试验台架在 温度为65±3℃的恒温室里放置4h,然后在相同的温度下开动刮水器,以最高 刮刷频率工作0.5h,同时喷水装置连续喷水。 5.6.3 低温试验方法   将装有压缩空气供给系统、计数器和刮水器试样的试验台架在温度为-40 ±3℃的恒温室里放置4h,刮片与玻璃分离。然后在相同的温度下开动刮水器, 以最高刮刷频率工作0.5h。 5.6.4 如果高温和低温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允许将刮水器在恒温箱里放置4h, 然后取出试样,在3min内装在试验台架上,以最高刮刷频率工作0.5h。 5.6.5 试验结果评定   耐温性试验结果按4.4.2进行评定。 5.7 刮刷频率检查 5.7.1 试验设备   a.试验台架符合5.6.1a的规定;   b.喷水装置符合5.6.1b的规定;   c.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符合5.5.1b的规定;   d.计数器符合5.6.1e的规定。 5.7.2 试验方法   将刮水器安装在具有压缩空气供给系统、喷水装置、计数器和角度指示器的 试验台架上,擦洗干净风窗玻璃。起动刮水器,同时喷水装置连续喷水,正常工 作3min后,测定刮刷频率。使压缩空气的压力降低到98kPa,稳定工作3min后, 再测定刮刷频率。试验结果按4.4.3进行评定。 5.8 停位角测量   按5.7.2测定刮刷频率之后,停止刮水器刮刷工作,测定刮片停位角。测量 结果按4.4.4进行评定。 5.9 摆动时间误差测量   按5.7.2测定刮刷频率的同时,测量雨刮摆动时间误差。测量结果按4.4.5进 行评定。 5.10 刮杆对刮片压紧力测量 5.10.1 试验设备   a.台秤;   b.管形测力计。 5.10.2 试验方法   如图1所示,在刮杆前端与刮片连接处(插入式刮杆应装上连接件),沿压 紧力增加方向及减少方向动作到规定位置,测量刮杆对刮片的压紧力,取此二值 的平均值为测量值。测量结果按4.4.6进行评定。 刮杆压紧角在无特殊要求时,取a=90°。 5.11 起动气压检查   按5.9测量摆动时间误差后,将压缩空气的压力调到245kPa,检查雨刮是否 起动。检查结果按4.4.7进行评定。 5.12 扭矩测量 5.12.1 试验设备   扭矩测量装置具有符合5.5.1b规定的压缩空气供给系统和扭矩指示器。 5.12.2 试验方法   刮水器安装在扭矩测量装置上,压缩空气压力保持98kpa,稳定3min后,读 取扭矩值。试验结果按4.4.8进行评定。 5.13 噪声试验 5.13.1 试验设备   精密声级计或普通声级计,采用“A”计权网络测量噪声。 5.13.2 安装要求   将刮水器本体固定在有足够刚性的过渡板(如胶木板、层压板)上,然后 自由地放置在弹性基础(如乳胶海棉垫、毛毡、弹簧)上,并保证弹性基础受压 均匀,过渡板和刮水器本体之间应紧固,不得有相对移动,如图2所示。 5.13.3 测量条件   测量条件,除符合5.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作空载工作时进行测量,   b.本底噪声级Ln至少应比所测刮水器本体噪声级Lz低10dB(A)。若不 能满足这个条件,但(Lz一Ln)≥4.0dB(A)时,仍允许进行噪声级的测量, 但刮水器本体实际噪声级Lk需按下式进行修正:   c.在消声室或专设测试环境测量噪声时,空间分布的各测量点必须处于 “自由声场”空间或接近“自由声场”空间,保证不被其他声源干扰;   注:“自由声场”系声音无反射地可以自由传播的空间,即将测量距增加 一倍的噪声级应减少4~6dB(A)以内。   d.声级计附近除测量人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如不可缺少时,则必须在 测量人员背后。 5.13.4 测量点数及其分布   测量点数及其分布如图2所示的1、2、3、4、5点。 5.13.5 计算方法   噪声级的测量结果取1、2、3、4、5五个测点噪声级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刮水 器本体噪声级的评定值。噪声级算术平均值按以下公式计算: 5.13.6 试验结果评定   试验结果按4.4.9进行评定。 5.14 耐振性试验 5.14.1 试验设备   a.振动试验机;   b.固定装置。 5.14.2 试验条件   刮水器耐振性试验条件除了应符合5.2以外,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4.3 试验方法   a.刮水器按正常工作安装位置固定在固定装置上,然后将固定装置固定 在振动试验机上;   b.在三个座标方向上分别进行振动试验,振动试验条件应符合5.14.2的 规定;   c.在试验期间,每隔30min检查一次试验情况。如果试验设备发生故障时, 允许停止振动,排除故障后再进行试验,计时顺延;   d.试验结果按4.4.10进行评定。 5.15 刮净度试验 5.15.1 试验设备   a.试验台架符合5.6.1a的规定;   b.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符合5.5.1b的规定;   c.计数器符合5.6.1e的规定;   d.医用滑石粉。 5.15.2 试验方法   刮水器按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架上,用含甲醇酒精或其他类似去污剂彻底 清除风窗玻璃内外表面上的油渍,待干后,用3%~10%氨水擦拭,然后用棉布 擦净。风窗玻璃外表面不直接处于迎风状态,并在其上均匀地喷撒薄薄一层干的 医用滑石粉。然后开动刮水器,刮刷循环一次。采用目视法判断刮净度。最高刮 刷频率、最低刮刷频率各做一次试验,试验结果按照4.4.11进行评定。 5.16 表面光泽度测量   表面光泽度按QC/T 44的5.13规定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按4.4.12进行评定。 5.17 耐腐蚀性检验   耐腐蚀性按QC/T 44的5.14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按4.4.13进行评定。 5.18 耐久性试验 5.18.1 试验设备   a.试验台架符合5.6.1a的规定;   b.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符合5.5.1b的规定;   c.喷水装置符合5.6.1b的规定;   d.温度测量仪符合5.6.1d的规定;   e.计数器符合5.6.1e的规定。 5.18.2 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表4规定的要求。 5.18.3 试验方法   刮水器按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架上,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试验条件符合表 4规定,刮刷循环50×104次后,按4.4.14a和c进行检查评定。然后继续刮刷循环 到150×104次后,再按4.4.14b进行检查评定。试验中,风窗玻璃应保持干净,若 出现橡胶沉淀物时,则必须更换胶条。除胶条外,若有任一零件损坏,则认为刮 水器损坏了。 6 验收规则 6.1 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2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出厂检验包括: 6.3.1 全检项:结构、外观。 6.3.2 抽检项:刮刷频率、停位角、摆动时间差、刮杆对刮片压紧力、扭 矩、刮净度。抽检项的抽样方法符合6.7规定。 6.4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设计、工艺、材料作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再恢复产生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得少于 6套。首先复验出厂检验项目,复验合格后,再将产品分成二组,每组检验项目 如表5。   型式检验项目排列顺序序号:   第一组:复验出厂检验项目→11→4→12→15   第二组:复验出厂检验项目→14→9 →16 6.6 型式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除耐久性以外,如有一项不合格, 允许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不合格项目复查,仍不合格时,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 格。如有两项不合格时,不允许复查。 6.7 订货单位有权抽检产品,抽样方法按GB 2828规定的特殊检查水平S一4 进行,抽样方案为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和检查项目可由供 需双方协商确定。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产品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消失的方法标志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产品型号;   c.制造日期。 7.2 产品包装应牢固,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被损坏。 7.3 包装箱内应附有以下文件:   a.装箱单:注明产品数量及装箱日期;   b.产品检验合格证;   c.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和保用单。 7.4 包装箱外应注明: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制造日期;   c.运输要求标记;   d.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7.5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有害气体、化学品、酸、碱、蓄电池的 仓库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惠民、杨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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