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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415-1999 汽车用点烟器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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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QC/T 415—1999                汽车用点烟器 技术条件 代替ZB T36 001—86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点烟器(以下简称产品)。该产品适用于标称电压12V 或24V的汽车上,其作用是点燃卷烟。 2 产品品种、规格 2.1 型式和分类 2.1.1 制成防护式, 2.1.2 接线型式为插接式; 2.1.3 制成单线制(外壳搭铁)或双线制。 2.2 基本参数   产品的消耗功率不大于120W。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3.2 周围介质温度按表1规定。 3.3 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3.4 产品的耐振动和耐冲击能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产品的性能   a.复位时间:产品应具有良好的接触,当点烟器插头从正常位置推入热双 金属片座内后,应在18s内,插头能自动切断电源,并复位到正常位置;   b.保温性能:点烟器插头自切断电源后,10s内拔出插头应能点燃卷烟。 3.6 产品在分断情况下,接线柱与外壳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耐工频50Hz 实际正弦波形电压550V,历时1min的试验而无击穿损伤。出厂试验时,允许用电 压660V,历时1s的试验代替。 3.7 黑色金属部件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层。 3.8 用塑料制成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及外形美观的变形。 3.9 铆接处和螺钉连接处应不得有松动或自动松脱现象。 3.10 点烟器插头插入热双金属片座内的力,应在9.8~29.4N(1~3kgf)范围 内。 3.11 点烟器插头自动跳开后拔出的力,应在4.9~29.4N(0.5~3kgf)范围内。 3.12 同型号产品可拆卸零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3.13 产品的电线接线柱,应能承受98N(10kgf)静负荷历时1min。 3.14 产品的储存期为1年(从制造厂出厂日期算起)。在1年期满时,仍应符 合本标准3.5、3.6、3.7、3.9的规定。 3.15 产品的耐久性应不低于5000次。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室的环境温度为20±5℃。 4.2 试验用电压表和电流表的精度不低于1级,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用变压器的 容量不小于0.5kVA。 4.3 低温试验,将产品放入温度为-40±2℃的低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 3h,产品自低温箱取出后,应在5min内完成检查,符合本标准3.8的要求,应在 30min时按本标准3.5a规定检查复位时间。 4.4 高温试验,将产品放入55±2℃的高温箱内,在不工作状态下,保持3h。产 品自高温箱取出,待冷却到环境温度后,应符合本标准3.5a、3.8的规定要求。 4.5 耐潮试验,将产品放人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恒温恒湿 箱内,历时48h取出箱外,在15min时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3.5a、3.7、3.8的规 定要求。 4.6 耐振动和耐冲击试验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 件》第31条规定进行。试验时产品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3.5 a、3.6、3.9规定的要求。 4.7 产品的消耗功率(本标准2.2)和产品性能试验(本标准3.5a、3.5b), 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的工作电压:若标称电压为12V时,试验电压为12± 0.2V;标称电压为24V时,试验电压为24±0.2V。 4.8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作试验时,试验电压均匀升高到试验值 (产品作出厂试验时,允许一次施加电压660V,历时1s)。 4.9 产品外观(本标准3.7、3.8)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 4.10 点烟器插头插入力(本标准3.10),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顶端,用测力计 测量。 4.11 点烟器插头拔出力(本标准3.11),力加在点烟器拉钮颈部,用测力计 测量。 4.12 互换性(本标准3.12),把3台同型号的产品拆卸后,混合其零部件然后 装,总装后产品仍应符合本标准3.5a的要求(允许调整插座热双金属片爪的松紧 )。 4.13 产品接线柱强度(本标准3.13),力加在接线柱轴线方向。 4.14 耐久性试验(本标准3.15),在试验台上进行,产品处于正常工作位置 ,试验时的工作电压:标称电压为12V的产品为12±0.2V,标称电压为24V的产品 为24±0.2V。每闭合电路一次后,须等点烟器冷却后,再作第二次闭合电路的循 环试验。试验期间允许中断,但每次连续试验时间应不少于4h。 5 检验规则 5.1 每个产品须经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5.2 每个产品均须进行下列项目的出厂试验:   a.外观(本标准3.7、3.8、3.9);   b.性能试验本标准2.2、3.5a;   c.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本标准3.6)抽取0.1%(不少于10台)进行试验。 5.3 产品在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的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大改变时;   c.不经常生产的产品,间隔时间一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d.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5.4 作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 6台。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出厂试验合格后,将产品等分成二组:   a.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耐振动、耐冲击、低温、高温、耐潮试 验,耐久性试验;   b.另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按本标准3.5b、3.6、3.10、3.11、 3.12。 5.5 产品的型式试验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若有个别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 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该批产品认为合 格;若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认为不合格。 5.6 用户有权检查本产品的质量及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 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6.1 每个产品应标明:   a.商标名称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   c.出厂日期或代号;   d.点烟器插头上应标有标称电压;   e.点烟器插头拉钮上应有图形标志,并符合GB4094一83《道路车辆—操纵 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的规定。 6.2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窜动,以免在运输中损伤。产品随带之备 件应装在同一箱内;每个包装箱的毛重不大于50kg。 6.3 每个包装箱的外壁应有文字和标志:   a.产品型号,名称和数量;   b.收货单位名称和到站;   c.净重和毛重;   d.箱的长×宽×高尺寸(cm),体积(m3),并有“小心轻放”,“防止受 潮”等字样或标志。 6.4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或标志有:   a.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或标志;   b.产品使用说明书(允许印在盒上)。 6.5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且不能与酸碱等化学品和易燃品放在一 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提出,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电器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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