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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生物安全问题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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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生物安全问题与思考 摘要:生物安全是指全球化时代国家有效应对生物及生物技术因素的影响和威胁,维护和保障自身安全与利益的状态和能力。本文通过对外来生物入侵、农业生物安全形势、疫苗药物生物安全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形势分析,以及有关生物安全的国内立法现状研究,认为总体上,我国生物安全形势趋于平稳,建议国家重视生物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物安全 法律 发展 生物安全是指全球化时代国家有效应对生物及生物技术因素的影响和威胁,维护和保障自身安全与利益的状态和能力。生物安全主要涉及传染病的巨大危害、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的潜在威胁、生物技术的误用或负面作用、生物技术的谬用风险、生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威胁以及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隐患等领域。生物安全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概念,随着时空流转、自然演进和科技进步而变化。它超越了纯粹科学研究的范畴,成为涉及公共政策、公民素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问题,因而纳入政府和社会关注的视野。揭示生物安全隐患,探寻保护生物安全的可能路径,实质是关注自然、社会与人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引起人们对存在以及如何存在的反思[1]。 一、生物安全现状 生物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属于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包括生物战、生物恐怖、生物入侵、新发传染病的传播、生物技术的谬用、生物意外和实验室安全等,是外来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对人类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威胁[2]。 1 外来生物入侵 外来生物入侵对一般民众来说很难察觉到它的威胁,而实际上它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影响深远,造成的现实损失也是巨大的[3]。 外来物种一是可能带来本地不能抵抗的疾病病原体,同时由于缺少天敌,外来物种可以大量繁殖,使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遭受巨大损害,甚至直接威胁人类健康。 我国生物入侵面临的形势严峻,表现为人侵生物种类多、危害重、潜在威胁大。目前入侵我国各种生态系统的外来物种已有500余种,其中大面积发生、危害严重的多达100余种。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RJCN)列出的全球100种最具有威胁的外来物种中,入侵我国的就有50余种。我国几乎所有的生态系统类型均遭到入侵物种的侵害和威胁。近10年来新传入我国的入侵物种有20余种,平均每年递增l至2种,侵入速度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几十倍。例如,国际著名的被称为小麦“杀手”的秆锈病新变种Ug99,一旦入侵我国,极有可能将对我国3.2亿亩冬小麦造成毁灭性打击[4]。 2 农业生物安全形势 目前,我国农业生物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正面临来自几个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随着全球贸易、旅游和交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外来生物及人兽共患重大烈性疫病原入侵的压力越来越大,仅有可能传入我国的人兽共患新发重大烈性传染性疫病就有H7高致病力禽流感等,并呈现传入数量增多、传入频率加快、蔓延范围扩大、发生危害加剧、经济损失加重的发展趋势,每年仅烟粉虱等11种外来农林病虫草害就造成574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是转基因生物技术在推动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并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亦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潜在的风险,并由此引起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三是由于环境、寄主变化和小种演替,小麦锈病、稻瘟病菌、赤霉病菌等农林有害生物致害性变异频繁,灾变和流行暴发的风险急剧上升;四是我国农业生物资源缺乏合理的保护与利用,导致农业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部分特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已经或濒临灭绝,部分野生生物资源流失国外。导致丧失其归属权;五是国际反恐形势日趋复杂,日内瓦生物武器谈判将小麦条锈病菌、稻瘟病菌、赤霉病菌等空气传播、大区域流行、能导致大面积绝收的植物病原菌列为生物武器讨论名单,被称为“穷人的核武器”,美国将柑桔黄龙病菌、柑桔青霉病菌、柑桔菲律宾白粉病菌、大豆锈菌、李痘病毒、马铃薯细菌性萎焉褐腐病菌2号变种3号小种、玉米褐条白粉病菌、马铃薯癌肿病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柑桔苛养木杆菌等植物病原菌作为农业恐怖性生物开展深入研究。发达国家对农业恐怖性生物的研究超前化与秘密化,我国在这些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农业生物反恐与对抗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尚处于空白状态[5]。 3 疫苗药物生物安全 疫苗药物是生物安全能力的核心组成之一,也是发展重点[6]。研制生物安全疫苗药物,首先需要明确针对的病原体种类清单。许多国家均制定有对本国有潜在危害或者本国已经存在、但需要严格控制传播的传染病和动植物危害的病原体清单。这些清单都是经过专家对各个方面的危害进行评估后确定并由国家发布的,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从应对生物威胁角度考虑,这些病原体均有可能作为生物袭击的武器,也是引起许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病原体,可造成疫情或实验室事故。美国CDC根据本国生物防御的需要,要求美国公共卫生系统和提供基本卫生保健的人员一定要准备应对不同的生物剂,包括在美国很少见到的病原体。早在1998年就将可能的生物剂按照危害程度分为3类,其中A类生物剂包括重型天花病毒(天花)、炭疽芽孢杆菌(炭疽)、鼠疫耶尔森菌(鼠疫)、肉毒梭菌毒素(肉毒毒素中毒)、土拉热弗朗西斯菌(土拉热)、出血热病毒(如埃博拉病毒、马尔堡病毒等);B类生物剂包括贝氏柯克斯体(Q热)、布氏杆菌属(布氏杆菌病)、鼻疽菌(鼻疽)、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委内瑞拉马脑炎)、东方和西方马脑炎病毒(东方和西方马脑炎)、蓖麻毒素、产气荚膜杆菌ε毒素、葡萄球菌肠毒素B、沙门菌属、痢疾志贺菌、大肠杆菌Q157:H7、霍乱弧菌、小球隐孢子虫等[7]。后来对上述病原体进行了局部调整,但是变化不大,首要应对的主要是烈性和传染性比较强的病原体。美国上述清单实际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清单,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军事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课题组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下,研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病原体清单,已经作为内部报告上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研制生物安全疫苗药物,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病原体应对需求开展研究。首先,为了增强生物安全能力而研发疫苗药物,不同于为预防治疗普通疾病,在弥补短板需求迫切的情况下,需要科学筛选研究对象,即所针对的病原体,立足补齐补全,解决“有”的问题;其次,在有限经费的前提下,则需要针对病原体的威胁和危害程度,结合可采取的医疗措施,对现有预防治疗的疫苗药物情况进行梳理,选择重点研制品种,立足方便高效,解决“好”的问题;第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交叉融合,为疫苗药物研究提供了新的理念、新的技术和新的手段,为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因此需要重视疫苗药物的基础研究,立足更新换代,解决“优”的问题;第四,需要综合集成现有科学技术,重视疫苗药物的快速研发和制备技术,满足应对不断突然出现的新发病原体威胁的需求,解决“急”的问题[8]。 4 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复杂多样,但难以管理。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主要体现在实验室广泛收集、研究多种多样的微生物特别是病原微生物,并且大量利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基因操作,从而使微生物获得新的特征,甚至人工合成微生物。对微生物遗传物质进行改构与修饰,可使微生物获得毒力、毒性、感染性或耐药性增强、感染途径或环境适应性改变等特征,这些遗传工程微生物可能使实验操作人员不慎感染,或者泄露到自然界而感染实验室以外的人员,甚至在自然界继续发生“恶性”变异,那么就可能对人类社会的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遍布世界各地的大量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威胁人类安全的另外一个重大隐患[9]。生物安全实验室特别是高等级实验室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的专用设施,而设施的物理安全、人员安全以及病原体保藏安全等是这类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保证。设施的老化、人员的复杂以及运转过程中的人员疏忽等是造成这些实验室事故的主要因素,而现实社会中恐怖分子以及犯罪分子恶意破坏这类设施的风险也在增大,使实验室安全面临更为复杂的威胁。风险是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不论是人类感染遗传修饰或改构微生物,还是生物实验室发生泄露等事故,都是所有从事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与监管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要时刻高度重视的安全风险,必须以对己、对他人和对社会的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日常行为细节着手,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尽量避免发生意外。 二、有关生物安全的国内立法 受生物技术产业化所引生的生物安全问题立法必要性及国际生物安全立法之影响和推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加强了本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建设,相关的立法涉及到动植物品种保护、生物技术操作规范、转基因生物生产与销售监管、药品控制、生化武器研究等在多个方面。例如:美国1970年制定并于1989年与1994年两次进行重大修改的《植物品种保护法》、1975年制定的世界首部《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日本农业部、林业部和渔业部于1992年颁布的《重组DNA生物体在农业、林业、渔业、食品工业和其他相关工业部门的应用准则》及其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制定的《重组DNA技术的工业应用准则》,印度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1989年出台的《危险微生物、遗传工程生物或细胞的生产、应用、进出口和贮藏细则》,丹麦1991年发布的《环境与基因工程法》与《运输和进口转基因生物法令》,挪威1993年发布的《转基因生物生产和使用法》、《生物制药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运输和进口条例》,英国1989年颁布的《遗传操作规则》、1990年颁布的《人类授精及胚胎学法案》、1992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条例》以及1997年修订发布的《遗传改良生物有意释放和危险评价规则》,德国1985年颁布的《联邦物种保护条例》、1980年颁布的《基因技术法》以及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护法》与《新生物技术法》,澳大利亚2002年制定的《禁止克隆人法案》等等。不仅如此,在很多国家的刑法典中,甚至还专门为生物安全问题设置了专门的罪名。例如:《芬兰刑法典》第11章第70条规定的“违反生物武器禁令罪”与第44章第9条规定的“基因技术罪”,《西班牙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擅自改变人类基因罪”与“过失改变基因罪”、第160条规定的“制造基因武器罪”以及第161条规定的“用克隆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其他人种选择罪”,《法国刑法典》第511-4条规定的“非法买卖人体组织、细胞活人体所生之物罪”、第511-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配子罪”,澳大利亚2002年《禁止克隆人法案》第10条规定的“将克隆人胚胎植入人类或其他动物身体罪”、第ll条规定的“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罪、第18条规定的“对基因进行可遗传改变罪”及第22条规定的“进出口、放置被禁止胚胎罪”,等等[10]。 三、生物安全思考 总之,生物安全问题是当前国际安全的重要威胁,鉴于生物安全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生物安全也将是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影响国际安全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21世纪初以来,国际生物安全形势总体趋于负面,如《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履约谈判等长期核心问题仍然存在,而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以及国际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生物安全问题日趋成为国际安全的重要威胁,这是国际社会需要认真思考和慎重对待的重大问题。 我国生物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平稳,生物安全基础研究与能力建设发展比较快,但是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我国作为国际上正在崛起的新兴大国,肩负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责任,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内部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生物安全关系到国防安全,关系到民众健康安全,关系到环境安全,关系到社会安全,更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际地位。必须清醒认识到,生物安全在目的上主要是生物风险管控,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动态过程,在能力上则体现为许多方面,它们之间密切相关,不可孤立看待甚至偏废。在未来相当长时期里,我国生物安全能力建设重点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拥有防御生物武器攻击、防御生物恐怖袭击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能够有效保持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能够确保实验室等设施的生物安全,能够防止生物技术滥用和误用,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和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民众有基本的生物安全知识以及生物安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通畅等。因此,我们要以发展的观点,认真分析所面临的安全形势,冷静分析所面临的问题,以国家强盛、民众安全为根本出发点,重视并统筹规划生物安全各方面工作,实现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贾乐芳 生物安全的哲学审视——青海社会科学 2012(6) [2]赵赤鸿,武薇 国外生物安全协会的建立与思考——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9,30(6)考 [3]万方浩 生物入侵——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8 [4]郑涛, 黄培堂 生物安全的问题及思考——军事医学 2012,36(10) [5]戴小枫 美国农业生物安全的国家战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科技论坛 2007(4)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 2006 [7]新华社 外来物种入侵威胁我国生物安全——世界农业 2002 [8]郑涛, 沈倍奋, 黄培堂 我国生物安全能力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军事医学 2012,36(10) [9]郑涛, 黄培堂, 沈倍奋 当前国际生物安全形势与展望——军事医学 2012,36(10) [10]刘长秋 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问题及其立法对策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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