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QC/T 501—1999
代替JB 2551—84
汽车信号闪光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制有拖车或无拖车的机动车辆的闪光器。
本标准也可适用于摩托车。
1 型式
1.1 转向信号闪光器。
1.2 危险报警闪光器。
1.3 转向信号及危险报警用复合闪光器。
2 技术要求
2.1 基本参数
闪光器在额定功率范围内有关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2.2 主灯泡故障指示
2.2.1 正常情况(全部灯工作)
转向信号闪光器,当全部灯正常工作时,向驾驶员显示的声音或光信号应与
主灯的闪光频率相同,但动作可相同或反相。
2.2.2 灯泡损坏指示要求
若发生一只主灯泡损坏时,对驾驶员应有声音或光显示,并产生如下其中之
一的变化:
a.闪光频率增高;其闪光频率至少应高于原来闪光频率的75%,但不得低
于140周/分。
b.闪光频率下降:其闪光频率至少应低于原来闪光频率的50%,但不得高
于50周/分。
c.指示灯长亮或长灭。
2.2.3 危险报警闪光器不作要求。
2.3 电压降
闪光器及其周围介质温度为20±5℃,负载功率符合设计规定时,其内部电压
降应符合表2规定。
2.4 绝缘强度
各互不连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承受50Hz或60Hz实际正
弦波形电压1000V,历时一分钟的试验而无击穿损伤。
2.5 超负荷试验
闪光器在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时应能承受一次电流25A,时间10s钟的超
负荷试验,试验后的闪光器应能工作,在温度20±5℃、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
时闪光频率应为30~250周/分之间。
2.6 振动试验
2.6.1 闪光器在工作情况下,应能承受20Hz及50Hz、3g加速度、三轴向的正
弦振动,在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时主灯泡的闪光频率应为60~120周/分,
但允许有瞬时周率变化。
2.6.2 闪光器在不工作情况下,应能承受20Hz至50Hz及由50Hz至20Hz(在1分
钟内变化)加速度为5g,历时45小时(三轴向的时间平分)的变频正弦耐久振动
试验而无损坏、并符合表1规定。
注:本标准2.6.2条于8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按JB2261—77有关规定
执行。
2.7 撞击试验
撞击后的闪光器至少经过3分钟工作后(复合闪光器除外),其闪光频率变
化允许为±12周/分,但必须符合表1中20±5℃的有关规定和2.2条的要求。
如频率变化大于12周/分,则需作5次撞击试验,试验后,闪光器仍应符合
表1中20±5℃的频率要求。
2.8 耐潮试验
闪光器应能承受40±3℃,相对湿度90%~95%历时48小时的耐潮试验而无损
坏。
2.9 高温试验
闪光器应能承受80℃历时1小时的高温试验而不损坏。
2.10 低温试验
闪光器应能承受-40℃历时3小时的低温试验而不损坏。
2.11 极端温度下的功能
闪光器在-30℃及80℃的极端环境温度下工作,其闪光频率应在30~250周/
分之间。
2.12 耐久性试验、
2.12.1 转向信号闪光器应能连续工作100h和间歇工作200h(通电15s,断15
s)。
2.12.2 危险报警闪光器应能连续工作36小时。
2.12.3 复合闪光器应先按2.12.1试验后,再按2.12.2要求进行。
2.12.4 闪光器经停歇至少为1h后,在20±5℃条件下仍应符合表1及2.2条的有
关要求。
2.13 外观
闪光器外表应光洁,不应有伤痕、毛刺等其他缺陷。
3 试验方法
3.1 试验电压及检验设备
3.1.1 试验电压是指本标准3.1.3款的检验电路中将闪光器短路时D点与E点之
间的实际电压。
3.1.2 如无特殊规定,闪光器应在环境温度为20±5℃,电压为13.0V或26.0V
的试验电压下按制造厂规定的安装方式和位置进行试验。
3.1.3 试验设备线路内的电阻应符合图1规定,接线及电流表的电阻包括在内
,核对这些电阻时应将闪光器及灯丝用两个不大于0.005Ω的分流器各自短路。
3.1.4 试验时,灯泡只允许使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汽车和拖拉机用灯泡,
不与主灯并联的指示灯则不受此限制。
3.1.5 测量仪器设备要求
3.1.5.1 测量用电压表精度不低于0.5级,电流表精度不低于1级。
3.1.5.2 所有各项检验除2.12条外,稳压电源能连续地供应稳定负荷的电流
及承受输入的冲击电流。
B与C之间电压(按图1)在负荷从零到最大值(包括输入冲击电流)时,电
压变化不大于1.0V,在100μs后电压变化不大于370mV。
静态电压调整率:负载由零至最大值的平稳变化(不包括输入冲击电流),
B与C之间电压(按图1)变化不大于2%。
纹波电压:景大75mV(峰一峰值)
3.1.5.3 耐久性试验电源在14.0V(或28.0V)及13.0V(或26.0V),负荷
(包括输入冲击电流)从零至最大值时电压的变化不大于1.0V,10ms后电压变化
不大于370mV。
静态电压调整率:同3.1.5.2
纹波电压:最大300mV(峰一峰值)
3.2 试验设备的调整
将闪光器按照本标准3.1.3款用分流器短路后将D及E端的灯泡电压调至13.5V
(或28V)。
用作试验的灯泡总瓦数应对应于13.5V(或28.0V)的平均瓦数,其功率总额
允差为+2%~-6%。
所通过的电流负荷应精确地调整至该电压的平均瓦数0.5%以内,办法是调
整微调电阻R1或R2中的一个,其他元件不作更动,有辅助侧面转向信号灯和指示
灯是与主灯并联的都应包括在内。
在不同温度试验中,只允许调整电源,以达到D、E两端规定的电压,微调电
阻R1和R2不作变动。
3.2.1 试验电路应具有显示装置
3.2.2 在作危险报警性能试验时,应加上一只按照制造厂指定的指示灯。
3.3 起动时间的测定
起动时间的侧定应取3次测量的平均值,并且每次问隔最少为5分钟。
3.4 闪光频率与通电率的测定
闪光频率与通电率应在闪光器规定的最小及最大负荷条件下测定,该测定应
至少在5个连续周期后取不少于3个连续周期的平均值。
测量必须按表1温度保温2小时后进行,-18℃的试验时间不能大于15s,52℃
的试验应在5±1min连续工作后测取。
3.5 主灯泡故障指示的试验
3.5.1 在正常情况下试验(全部灯工作包括侧灯和指示灯)按表1规定的各种
温度的11.0V和14.0V或22.0V和28.0V电压进行,主灯泡的功率误差应符合表3规定。
3.5.2 主灯泡故障指示的试验条件与3.5.1款同,但主灯泡的功率误差应符合
表4规定。
3.6 电压降的测量
电压降的测量应至少在5个连续工作周期后进行,钱路如图1所示,其电压降
测量位置应在闪光器1、2两点。
3.7 绝缘强度试验
本试验应在室温及相对湿度为45%~75%的条件下进行。
非金属壳或金属壳与电极联接的不作试验。
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0.5千伏安,电压应均匀地夭高到试验值,在达
到规定电压值后,历时1分钟,然后均匀地将电压下降到零。在生产过程中检查
绝缘强度试验时,允许一次施加全电压。
3.8 超负荷试验
按图2试验前应将接线柱(1、2)用不大于0.005Ω分流器短接,用电阻R3将
电流调为25A后,将分流器拆除以作试验。
3.9 振动试验
闪光器应按制造厂指定的安装方式固定在振动台上进行试验。
3.10 撞击试验
按图3所示取500mm长的金属丝,一端固紧闪光路,另一端固定在垂直于地面
的钢块的垂直面上方,并应在同一平面上,然后将闪光器移至与钢块表面成60度
角,再将闪光器释放,使与钢块撞击,钢块质量为25kg。
本试验对三个主轴每个主轴的两个方向进行,每个样品作一个方向的一次试
验。
3.11 耐潮、高温和低温试验
试验时,闪光器应在不工作状态下按顺序进行,每项试验中间不能间断。
每项试验后,闪光器恢复至20±5℃,需符合2.2条及2.3条和表1中20±5℃的
有关规定。
3.12 极端温度下的功能试验
闪光器分别在-30℃中保温3h和80℃中保温1h后,在该温度中试验电压为12.0
V或24.0V,通电时间不大于1min。
3.13 耐久性试验
试验时,按3.1条规定接线,但不能调整电阻R1及R2。
3.13.1 转向信号闪光器试验电压力14.0V或28.0V(在电源端测量),将闪光
器等分为两组;一组按连续工作100h试验;另一组按间歇工作200h试验。
3.13.2 危险报警闪光器的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在电源端测量)。
3.13.3 复合闪光器先按3.13.1款,再按3.13.2款进行试验。
3.14 样品数量及样品分配
样品总数为20个,试验穆序及数量按表5分配。
全部样品先按2.1、2.2及2.3条进行试验,再将样品按表5规定的分配数量和
项目进行试验。
4 验收规则
4.1 样品数量
用户可在表6~表9项目中任意选取一项进行试验,样品数量应按各不同试验
项目规定,应在同一型式、同一批生产的产品内任意抽取。
一个闪光器可进行几种不同的项目试验,但应符合表5所规定的项目。那些
已发现有缺陷的闪光器应取消其他试验。
4.2 按第2.3条至第2.6条所规定进行试验的闪光器,必须首先符合规定的起动
时间。
4.3 要求每项样品数量为n个,如有缺陷,再抽取n个,两次抽样共2n个,合格
与否按表3~表9规定。
耐久性试验的验收规则按表9规定进行
5 标志、包装、运输
5.1 标志
5.1.1 闪光器应在其明显的位置有如下清晰的标志:
a.制造厂全称或商标;
b.产品名称或型号;
c.额定电压(伏或V);
d.功率(瓦或W);
e.出厂日期或代号;
5.1.2 有搭铁极性要求的闪光器,在产品上应有明显的标志。
5.2 包装、运输
5.2.1 包装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震、防尘要求。
5.2.2 包装箱应适应运输及装卸的有关要求。
5.2.3 包装箱应牢固可靠,产品在箱内不应窜动。
5.2.4 包装箱外壁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全称及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c.产品数量;
d.包装箱总质量;
e.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厘米或cm);
t.注意事项:“小心轻放”“防潮”“防震”“向上”等文字或符号。
5.2.5 随同产品出厂时应附有:
a.使用说明;
b.产品合格标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汽车电器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叶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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