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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501-1999 汽车信号闪光器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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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QC/T 501—1999                            代替JB 2551—84             汽车信号闪光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制有拖车或无拖车的机动车辆的闪光器。   本标准也可适用于摩托车。 1 型式 1.1 转向信号闪光器。 1.2 危险报警闪光器。 1.3 转向信号及危险报警用复合闪光器。 2 技术要求 2.1 基本参数   闪光器在额定功率范围内有关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2.2 主灯泡故障指示 2.2.1 正常情况(全部灯工作)   转向信号闪光器,当全部灯正常工作时,向驾驶员显示的声音或光信号应与 主灯的闪光频率相同,但动作可相同或反相。 2.2.2 灯泡损坏指示要求   若发生一只主灯泡损坏时,对驾驶员应有声音或光显示,并产生如下其中之 一的变化:   a.闪光频率增高;其闪光频率至少应高于原来闪光频率的75%,但不得低 于140周/分。   b.闪光频率下降:其闪光频率至少应低于原来闪光频率的50%,但不得高 于50周/分。   c.指示灯长亮或长灭。 2.2.3 危险报警闪光器不作要求。 2.3 电压降   闪光器及其周围介质温度为20±5℃,负载功率符合设计规定时,其内部电压 降应符合表2规定。 2.4 绝缘强度   各互不连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承受50Hz或60Hz实际正 弦波形电压1000V,历时一分钟的试验而无击穿损伤。 2.5 超负荷试验   闪光器在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时应能承受一次电流25A,时间10s钟的超 负荷试验,试验后的闪光器应能工作,在温度20±5℃、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 时闪光频率应为30~250周/分之间。 2.6 振动试验 2.6.1 闪光器在工作情况下,应能承受20Hz及50Hz、3g加速度、三轴向的正 弦振动,在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时主灯泡的闪光频率应为60~120周/分, 但允许有瞬时周率变化。 2.6.2 闪光器在不工作情况下,应能承受20Hz至50Hz及由50Hz至20Hz(在1分 钟内变化)加速度为5g,历时45小时(三轴向的时间平分)的变频正弦耐久振动 试验而无损坏、并符合表1规定。   注:本标准2.6.2条于8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按JB2261—77有关规定 执行。 2.7 撞击试验   撞击后的闪光器至少经过3分钟工作后(复合闪光器除外),其闪光频率变 化允许为±12周/分,但必须符合表1中20±5℃的有关规定和2.2条的要求。   如频率变化大于12周/分,则需作5次撞击试验,试验后,闪光器仍应符合 表1中20±5℃的频率要求。 2.8 耐潮试验   闪光器应能承受40±3℃,相对湿度90%~95%历时48小时的耐潮试验而无损 坏。 2.9 高温试验   闪光器应能承受80℃历时1小时的高温试验而不损坏。 2.10 低温试验   闪光器应能承受-40℃历时3小时的低温试验而不损坏。 2.11 极端温度下的功能   闪光器在-30℃及80℃的极端环境温度下工作,其闪光频率应在30~250周/ 分之间。 2.12 耐久性试验、 2.12.1 转向信号闪光器应能连续工作100h和间歇工作200h(通电15s,断15 s)。 2.12.2 危险报警闪光器应能连续工作36小时。 2.12.3 复合闪光器应先按2.12.1试验后,再按2.12.2要求进行。 2.12.4 闪光器经停歇至少为1h后,在20±5℃条件下仍应符合表1及2.2条的有 关要求。 2.13 外观   闪光器外表应光洁,不应有伤痕、毛刺等其他缺陷。 3 试验方法 3.1 试验电压及检验设备 3.1.1 试验电压是指本标准3.1.3款的检验电路中将闪光器短路时D点与E点之 间的实际电压。 3.1.2 如无特殊规定,闪光器应在环境温度为20±5℃,电压为13.0V或26.0V 的试验电压下按制造厂规定的安装方式和位置进行试验。 3.1.3 试验设备线路内的电阻应符合图1规定,接线及电流表的电阻包括在内 ,核对这些电阻时应将闪光器及灯丝用两个不大于0.005Ω的分流器各自短路。 3.1.4 试验时,灯泡只允许使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汽车和拖拉机用灯泡, 不与主灯并联的指示灯则不受此限制。 3.1.5 测量仪器设备要求 3.1.5.1 测量用电压表精度不低于0.5级,电流表精度不低于1级。 3.1.5.2 所有各项检验除2.12条外,稳压电源能连续地供应稳定负荷的电流 及承受输入的冲击电流。   B与C之间电压(按图1)在负荷从零到最大值(包括输入冲击电流)时,电 压变化不大于1.0V,在100μs后电压变化不大于370mV。   静态电压调整率:负载由零至最大值的平稳变化(不包括输入冲击电流), B与C之间电压(按图1)变化不大于2%。   纹波电压:景大75mV(峰一峰值) 3.1.5.3 耐久性试验电源在14.0V(或28.0V)及13.0V(或26.0V),负荷 (包括输入冲击电流)从零至最大值时电压的变化不大于1.0V,10ms后电压变化 不大于370mV。   静态电压调整率:同3.1.5.2   纹波电压:最大300mV(峰一峰值) 3.2 试验设备的调整   将闪光器按照本标准3.1.3款用分流器短路后将D及E端的灯泡电压调至13.5V (或28V)。   用作试验的灯泡总瓦数应对应于13.5V(或28.0V)的平均瓦数,其功率总额 允差为+2%~-6%。   所通过的电流负荷应精确地调整至该电压的平均瓦数0.5%以内,办法是调 整微调电阻R1或R2中的一个,其他元件不作更动,有辅助侧面转向信号灯和指示 灯是与主灯并联的都应包括在内。   在不同温度试验中,只允许调整电源,以达到D、E两端规定的电压,微调电 阻R1和R2不作变动。 3.2.1 试验电路应具有显示装置 3.2.2 在作危险报警性能试验时,应加上一只按照制造厂指定的指示灯。 3.3 起动时间的测定   起动时间的侧定应取3次测量的平均值,并且每次问隔最少为5分钟。 3.4 闪光频率与通电率的测定   闪光频率与通电率应在闪光器规定的最小及最大负荷条件下测定,该测定应 至少在5个连续周期后取不少于3个连续周期的平均值。   测量必须按表1温度保温2小时后进行,-18℃的试验时间不能大于15s,52℃ 的试验应在5±1min连续工作后测取。 3.5 主灯泡故障指示的试验 3.5.1 在正常情况下试验(全部灯工作包括侧灯和指示灯)按表1规定的各种 温度的11.0V和14.0V或22.0V和28.0V电压进行,主灯泡的功率误差应符合表3规定。 3.5.2 主灯泡故障指示的试验条件与3.5.1款同,但主灯泡的功率误差应符合 表4规定。 3.6 电压降的测量   电压降的测量应至少在5个连续工作周期后进行,钱路如图1所示,其电压降 测量位置应在闪光器1、2两点。 3.7 绝缘强度试验   本试验应在室温及相对湿度为45%~75%的条件下进行。   非金属壳或金属壳与电极联接的不作试验。   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0.5千伏安,电压应均匀地夭高到试验值,在达 到规定电压值后,历时1分钟,然后均匀地将电压下降到零。在生产过程中检查 绝缘强度试验时,允许一次施加全电压。 3.8 超负荷试验   按图2试验前应将接线柱(1、2)用不大于0.005Ω分流器短接,用电阻R3将 电流调为25A后,将分流器拆除以作试验。 3.9 振动试验   闪光器应按制造厂指定的安装方式固定在振动台上进行试验。 3.10 撞击试验   按图3所示取500mm长的金属丝,一端固紧闪光路,另一端固定在垂直于地面 的钢块的垂直面上方,并应在同一平面上,然后将闪光器移至与钢块表面成60度 角,再将闪光器释放,使与钢块撞击,钢块质量为25kg。   本试验对三个主轴每个主轴的两个方向进行,每个样品作一个方向的一次试 验。 3.11 耐潮、高温和低温试验   试验时,闪光器应在不工作状态下按顺序进行,每项试验中间不能间断。   每项试验后,闪光器恢复至20±5℃,需符合2.2条及2.3条和表1中20±5℃的 有关规定。 3.12 极端温度下的功能试验   闪光器分别在-30℃中保温3h和80℃中保温1h后,在该温度中试验电压为12.0 V或24.0V,通电时间不大于1min。 3.13 耐久性试验   试验时,按3.1条规定接线,但不能调整电阻R1及R2。 3.13.1 转向信号闪光器试验电压力14.0V或28.0V(在电源端测量),将闪光 器等分为两组;一组按连续工作100h试验;另一组按间歇工作200h试验。 3.13.2 危险报警闪光器的试验电压为13.0V或26.0V(在电源端测量)。 3.13.3 复合闪光器先按3.13.1款,再按3.13.2款进行试验。 3.14 样品数量及样品分配   样品总数为20个,试验穆序及数量按表5分配。   全部样品先按2.1、2.2及2.3条进行试验,再将样品按表5规定的分配数量和 项目进行试验。 4 验收规则 4.1 样品数量   用户可在表6~表9项目中任意选取一项进行试验,样品数量应按各不同试验 项目规定,应在同一型式、同一批生产的产品内任意抽取。   一个闪光器可进行几种不同的项目试验,但应符合表5所规定的项目。那些 已发现有缺陷的闪光器应取消其他试验。 4.2 按第2.3条至第2.6条所规定进行试验的闪光器,必须首先符合规定的起动 时间。 4.3 要求每项样品数量为n个,如有缺陷,再抽取n个,两次抽样共2n个,合格 与否按表3~表9规定。   耐久性试验的验收规则按表9规定进行 5 标志、包装、运输 5.1 标志 5.1.1 闪光器应在其明显的位置有如下清晰的标志:   a.制造厂全称或商标;   b.产品名称或型号;   c.额定电压(伏或V);   d.功率(瓦或W);   e.出厂日期或代号; 5.1.2 有搭铁极性要求的闪光器,在产品上应有明显的标志。 5.2 包装、运输 5.2.1 包装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震、防尘要求。 5.2.2 包装箱应适应运输及装卸的有关要求。 5.2.3 包装箱应牢固可靠,产品在箱内不应窜动。 5.2.4 包装箱外壁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全称及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c.产品数量;   d.包装箱总质量;   e.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厘米或cm);   t.注意事项:“小心轻放”“防潮”“防震”“向上”等文字或符号。 5.2.5 随同产品出厂时应附有:   a.使用说明;   b.产品合格标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汽车电器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叶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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