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26号关于2000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于2004年12月10日以MSC.175(79)号决议通过了2000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00年HSC规则”)的修正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根据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2000年HSC规则为强制性要求。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
2、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2000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修正案(MSC.175(7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六年七月十九日主题词: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公告 抄送:外交部国际司、条法司,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团)总公司,长航(集团)总公司,中国船级社,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航海学会,大连海事大学,部体法司、水运司、海事局、救捞局,驻英使馆海事处。 交通部办公厅2006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2000年国际高速船(HSC)安全规则修正案(2004年12月10日以海安会第MSC.175(79)号决议通过)第2章浮力、稳性和分舱1将第2.2.1节的标题“完整浮力”改为“浮力空间”2在第2.2.1.1段中,在现有以“考虑到”开始并以“稳性要求”结尾的句子末尾增加以下内容:“如果在破损后的平衡位置浮力空间可能承受的液体压力增加,该空间的限界面和相关的开口及贯穿的设计和建造应防止液体在该压力下通过。”3在第2.2.3.2段的首句中,将“应”改为“可”。附件I高速船安全证书和设备记录的格式1在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中,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地点”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日/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