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 n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划编制办法;n 1978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设工作的意见;19791979年开始起草年开始起草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n 19821982年年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19841984年国务院颁布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n 19891989年年1212月月26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城市规划法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并正式颁发;19901990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正式施行。日起正式施行。n 2007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城乡规划法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并正式颁发;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正式施行。日起正式施行。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基本框架n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法律:法律: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相关法律:相关法律:物权法物权法等等n法规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正在制定正在制定)等等n规章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在制定正在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等等n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国发200213200213号)号)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国办发200612200612号)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字第(建规字第333333号)号)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印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印发市规划局拟定的 的通知的通知(津政发(津政发200757200757号)号)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等n城市规划技术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法规 19931993年出台的年出台的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体系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体系包含包含技术标准技术标准6060项,其中基础标准项,其中基础标准6 6项、通用标准项、通用标准1717项、项、专用标准专用标准3737项。项。到目前为止,已颁布施行的标准到目前为止,已颁布施行的标准1313项,已经编项,已经编制完成待审定后颁布施行的制完成待审定后颁布施行的1 1项项,另外还有另外还有1818项标准项标准在编。在编。三、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城市规划法规划法比较,取消了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城乡规划的修改改”和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两个章节。两个章节。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八个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八个方面。方面。(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城乡规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划作为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作用。政策作用。比较:比较: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 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1 1、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和各类公益设施用地的保护护和各类公益设施用地的保护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共安全的需要。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2 2、明确城乡规划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和城乡规、明确城乡规划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的主体划编制审批的主体n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法第六条)n确定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各类法定城乡确定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各类法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主体,体现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特规划的编制审批主体,体现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特性。性。(见城乡规划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三十四条等条文)3 3、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4 4、强调规划公开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强调规划公开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众参与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八条: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 5、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n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n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体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据,体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具有综合性、前瞻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具有综合性、前瞻性。性。1 1、突出城乡统筹,确定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城乡统筹,确定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二章:在城乡规划体系中,制定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是不同的组成部分,并自成系统。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2 2、“三规合一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条: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要“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3 3、强调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强调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三)建立新的城乡规划体系 建立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建立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新的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第二条)n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n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n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1 1、体现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体现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制要求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2 2、明确规划区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明确规划区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黄线)、水源地和水系(蓝线)、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绿线)、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 3、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4 4、强调规划编制机关的责任、强调规划编制机关的责任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1 1、新增城乡规划评估的规定、新增城乡规划评估的规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2 2、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定规划的规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3 3、修改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定、修改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 4、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定、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5 5、修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定、修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五)完善城乡规划实施与行政许可制度1 1、细化城乡规划的实施原则与要求、细化城乡规划的实施原则与要求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2 2、设立以、设立以“一书三证一书三证”为核心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为核心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各项权限: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各项权限:n选址意见书n规划条件 n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n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n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n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n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n临时建设规划管理n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n选址意见书的规定选址意见书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n规划条件的规定规划条件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 1)针对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针对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n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2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制度n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n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定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3 3)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n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4 4)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规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5 5)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的规定)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的规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6 6)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建设工程证后管理n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n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3 3、确定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资格许可制度、确定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资格许可制度n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n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六)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通篇强调了政府及其规通篇强调了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各阶段的职责以及修改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各阶段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专门新增一章来规定城乡相应的法律责任,专门新增一章来规定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规划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领域的一次突制约,这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领域的一次突破。破。1 1、行政层级监督、行政层级监督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2 2、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3 3、全社会的公众监督、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n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n1 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n2 2、对注册规划师执业的管理、对注册规划师执业的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资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八)强化法律责任n追究政府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政府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n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n追究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单位的责任n明确给予违法行为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明确给予违法行为罚款的范围和数额 n授予政府强制拆除权授予政府强制拆除权1 1、追究政府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政府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n可被追究的人员包括:可被追究的人员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n可被追究的行为包括:可被追究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制定:应当编制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许可证件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件的。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发现未依法确定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n有关法律责任:有关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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