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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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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姓名:王泽俊 指导教师:周爱春摘 要: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就没有保障。因此,要坚决防治司法腐败。针对目前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本文就其主体的特权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后果的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深刻地揭示了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制度和体制、监督机制以及社会风气等多个层面。应当肯定,我国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上已下定了决心、加大了力度、取得了成效,但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尚需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2、,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及完善制度和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关键词:司法腐败;特征;原因;对策。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司法腐败,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丑恶现象,有法

3、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已经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的声誉,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消除司法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与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强化监督职能已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一、司法腐败及其基本特征 对于什么是腐败,中国学者时运生认为:“中国当今腐败现象的实质,也就是公权私用和公权滥用”。 参考文献: 时运生:论公权私用、滥用的动机和条件,政治与法律,1996(2),第4页;此界定的“腐败”是广义上的“权力腐败”,而司法腐败则只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权力运作过程的腐败,是权力腐

4、败的一种类型,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解释:首先,司法腐败发生在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运作行为之中。诸如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对依法应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对犯罪分子重罪轻判等。其次,司法腐败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力与金钱或其他利益之间的交易。比如,某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法官接受了被告人的贿赂,结果仅仅对被告人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这是司法腐败最典型的方式。再次,司法腐败的主体,即可能是司法人员,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如法官接受贿赂之后,作出了有利于行贿者的裁判;司法机关以司法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为整个司法机关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说前一种司法

5、腐败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后一种情形追求的则是司法机关的团体利益。可见,司法腐败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所赋于权力的滥用。具体地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目前,暴露出来的司法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特征:(一)主体的特权性司法腐败是发生在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其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职务和权力,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他们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演化了种种腐败行为,以 “特权”作为交易的资本。例如,浙江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吴伟虎在行使办案、办车牌、解冻资金和被扣物资

6、等职权的过程中,将手中的权力充分地物化,索贿受贿的总额达160余万元。在审讯中吴伟虎说出一句官吏发财致富的实话:“我的手中之权便是本钱!”。 范 夫:司法腐败面面观,决策与信息,2004年第七期,第25页;一些手中握有实权的司法腐败者的贪婪情况可见一斑,利用“特权”大捞特捞。(二)形式的多样性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行为渗透到侦查、起诉、审判、改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个环节,从吃请受礼、受贿索贿发展到与黑社会性质集团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沈阳在查处刘涌黑社会性质集团犯罪案时,揭露出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贪污、受贿和泄露国家机密,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副

7、院长梁福全和焦玫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人腐败案件 冯 迟:要案公告-中国司法腐败反思,中国城市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期间形式多样不言而喻。(三)行为的隐蔽性司法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由于职业关系,反侦查能力较强,他们对法律本身及违法犯罪后应承担的责任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因此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是在“执法”的名义下进行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犯罪既成事实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不易暴露。同时司法人员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行为又多是暗地里进行,且行贿受贿的方法也很巧妙,如利用打麻将、扑克等游戏的方式进行。还有的司法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将在

8、办案中收到的钱物并不装入个人腰包,而是放进单位或部门的小金库,用于大家交通、福利等方面的开支,这种看似不谋个人利益,而谋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四)后果的危害性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手握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甚至生杀予夺大权,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党和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司法腐败犯罪,影响大,腐蚀深,更易激起民愤,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危害了法律的尊严,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司法腐败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和漠视。司法权力的行使,以公正和中立为其价值取向,而司法腐败则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的极大破坏,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

9、衅。现代社会中公民发生纠纷或权利被侵害时,司法救济则是公民保障权利的最后屏障。一旦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合法权利不仅得不到救济,反而进一步被侵害,就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从而极大地破坏司法权威,极端的情况将使公民因求告无门而铤而走险,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司法中产生腐败将使人们普遍对法律和司法产生极度不信任感,对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甚感失望,将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危及国家稳定,动摇法治根基。二、司法腐败的成因司法腐败现象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自有了公共权力,腐败与司法中的腐败则相伴而行,成为社会的毒瘤和顽疾。探究司法活动中腐败的成因,有助于正本溯源,为

10、防治司法腐败现象寻找突破口。(一) 思想层面上的因素一方面,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主义特权思想、以言代法和以权压法观念的严重性与我国当前的腐败现象,尤其是司法腐败现象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封建主义思想在目前社会上尚有着广泛的影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权本位”意识极其浓厚,封建主义的权力观积淀已久。在今天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中,“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有权就拥有一切,失去权力就失去一切”等观念仍在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意识里存在,于是某些司法人员便腐化堕落,把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交换引到司法活动中,大搞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导致司法腐败行为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改革开放

11、以来,随着全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司法人员在不同程度上又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一些司法机关在队伍管理上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现象,存在着重业务素质轻政治素质,重办案能力轻政治学习,重物质建设轻思想建设的现象,使部分司法人员轻视了政治思想工作,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一些思想薄弱、素质不高之流难免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等诱惑,做出有损司法公正、法律尊严之事,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再次,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也与之俱生,而且呈蔓延发展趋势。作为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和形形色色犯罪分子的司法人员,自然也难免会受到各种不正思想的腐蚀,使一些干警

12、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近些年来,一些司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了,个人主义滋长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丢掉了,享乐主义膨胀了;廉洁执法的荣誉感忘却了,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的邪念萌生了,致使他们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最终被金钱和贪欲所套牢。拜金主义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异化,使司法权力违背其谋取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的正当性要求,而变成攫取个人财产和满足私欲的资源,个人私欲的不断膨胀使得司法腐败之风不断蔓延。(二)制度、体制层面上的因素一方面,我国在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立法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和体制上存在的弊端,为司法腐败犯罪现象的产生提供了便利。现行有些法律弹性较

13、大,致使司法人员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很大的灵活性,这就给公正执法留下漏洞,漏洞之处便是徇私枉法的空间。其次,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行为是互为因果关系的,对这类行为,在打击上理应采取对称性原则,如行贿与受贿就是这样,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反之亦然,但我们的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明显要轻于受贿罪,至于对单位行贿和以单位名义行贿,处理更轻。实际操作中对行贿行为往往不予处理,这使行贿者有持无恐,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行贿,致使司法腐败的产生。另外,对腐败分子的处刑也未起到警示作用,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处以死刑 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1999

14、年12月第l版,第358页;,但当今社会对腐败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仍不够,因腐败问题被处以极刑的甚少,有的腐败数额达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都未被处以极刑,这就使得有些腐败分子更加胆大妄为,大捞特捞。在司法机关内部,虽然都制定了廉洁办案等规章制度,但“雷声大,雨点稀”者多,真正抓好落实者少,制度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已暴露出来的腐败行为查处不力,甚至迁就故息,未能起到常鸣警钟,防微杜渐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我们国家,虽然宪法及相关法律都有关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干涉”的规定 刘作翔: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5页;,但并

15、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机关办案会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和影响,事实上权力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工作,“权大于法”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些现象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必然会引发司法腐败。司法机关没有完全的人事权,在人事的录用和管理上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从而使一些素质低下、不具体法律知识的人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司法部门,这些人很难做到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从而为司法腐败埋下隐患。司法不能独立,带来了种种消极后果,使其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刚性,无法抗拒各种干扰和确保司法所必需的公正与公平。此外,司法人员

16、待遇不高也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高发原因之一。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普遍较低,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司法人员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在社会阶层中都处于较高的层次。在我国,就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这三种法律职业者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失衡状况,律师向往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与显赫,而法官、检察官羡慕律师的收入与自由。有些法官、检察官认为,自己干的工作与律师一样甚至比律师更辛苦,每月只拿上千元左右的工资,而一个律师一个案件就可以挣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在利益驱动、心理失衡等内在因素和分配不公、腐败泛滥的社会条件下,司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也似乎成了一个当然的事情,而这种“理所当然”也正是司法腐败现象高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17、。(三)监督机制层面上的因素权力在缺少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掌握着特有的权力,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而在监督制约乏力情况下,必然导致权力滥用,执法不严。就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来讲,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大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等等。可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尚需完善,对司法部门的监督还显得非常不力。就检察机关的监督而言,虽然宪法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法律的监督权,但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并没有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得到落实,缺乏权威性,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收效甚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由于缺乏经常性、科学性,缺少有

18、效的监督程序和措施,常常是过问一下案件的审理情况,而不能发现、掌握司法腐败的实质问题;关于人民群众的监督,由于不少群众认为“民告官”徒劳无益,害怕打击报复,对司法腐败现象采取一种克制、忍耐的态度,真正实施举报监督者甚少;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力和工作空间,行使监督权力受到内部诸多因素的制约,工作程序缺乏公开性、公正性,为一些别有用心者打开了“暗箱操作”方便之门;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监督不深入,并受到相关领导、部门的制约,甚至有的新闻记者采取有条件、带倾向性的报道,使得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更加肆无忌惮。监督法规的不完备,监督制

19、度的不健全,监督的运行方式单一等,都无形中助长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四)社会风气层面上的因素竞争和追求经济效益,是商品社会化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规则。通过平等竞争可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社会上同时难免会出现通过不正当竞争、不正当手段谋取更大经济利益的情形。当这种情形潜移默化地深入司法机关时,就极容易滋生极端个人主义,引发司法工作人员道德价值观的异化,追逐和获取更大的利益就成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权力行使的价值目标和取向,利用司法职权作为一种资本以换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大量产生。尤其是在当前司法人员薪水不高,权力的滥用与物质的交换所能获得的利益如此丰厚的情况下,就更具诱惑力。另一方面

20、,目前愈演愈烈的说情送礼风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办事情,习惯于拉关系、走后门,搞权钱、权色等交易。在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时,不是依靠法律来保护正当权益,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执法人员送礼行贿,企图打通关节,使执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处理,许多案子刚接手,说情人就接踵而至,以致造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屡禁不止,成为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另外,人情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在腐败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亲戚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等,无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司法腐败不可忽视的因素。三、惩治司法腐败的对策治理司法腐败问题,是人心所向。司法腐败是

21、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这决定了清除和治理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党、全社会、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形成一种“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根治司法腐败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列宁称:“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 中共中央列宁著作编译局: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289页;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的讲话中深刻指出:“改革开放才只搞了十多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社

22、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 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0年12月27日第1版;因此,要预防司法腐败,首先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司法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是解决好司法人员思想根源的重要途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人将手中权力加以商品化,淡化了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必须坚持和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他们对加强党风廉政建

23、设和深入开展反司法腐败斗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强化廉洁奉公、廉洁执法的公仆意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立身为人之道,是当官为政之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思想和素质,对于防止和抑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有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都是至关重要的。 夏 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262页;另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要建立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人员的新要求,从

24、整体上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人员的素质高,就能够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而司法人员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二)完善制度和体制1、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公正提供法律依据。立法存在的弹性,在实践中会给司法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使得相同的事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解释,增强法律实施的同一性,使执法者和违法者都明了触犯了什么法,就应当给予或受到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到何种程度是公正的统一标准。这有利于消除执法不严、不公的漏洞,防止司法人员利用法律上的“空子”来进行腐败活动。社会的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现和

25、产生的问题是层出不穷的,应该及时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而对一些重要法律的修订也应当定期进行,从而使法律适应现代化司法工作的需要。2、加大依法治腐力度,各级司法机关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分子要给予严厉打击,做遏制腐败的主力军,对那些贪污、收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分子,该杀要杀,绝不手软。 张 明:论严惩腐败,法学杂志,1999(4),第32页;3、司法机关内部应当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权力的合理配置、分解、限制。公开司法人员的职权责任范围、办案程序、纪律要求、办案结果以及公众举报的措施和程序等,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4、目前,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相对偏低,这就

26、造成了司法人员的消极情绪,挫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命感和积极性。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当借鉴国外“高薪养廉”的办法,提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切实改善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给司法人员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司法人员不想贪、不愿贪,减少腐败的发生。5、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全面树立法制观念已成当务之急。必须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识和法律水平,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法律至上的观念和依法办事的习惯,能使得广大司法人员能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减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27、同时也可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能力,使其能自觉守法,遇到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不向司法人员送礼行贿和请吃、请喝、请玩,避免和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谭世贵:司法腐败防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2页;6、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出发,保持司法工作其应有的独立性。一是在财政方面,实行独立预算,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和干涉。在经费上有了保障,“创收”和“三乱”等现象就可得到有效遏制,司法机关大胆、独立、公正的执法就有了更多的保障,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二是在人事制度方面,改变目前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或罢免

28、司法行政人员的现状,消除仅凭地方领导意志和好恶决定后报人大任命的做法,确保司法机关在录用、选任上的自由权,从而可以对司法人员的个人品格、工作业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整体考核,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 Abstract: The judicature is the final guarantee of social fair, if the laissez faire judicature corruption multiplies the spread, then the society fair then witho

29、ut knowing where to begin mentions, peoples enjoying a good and prosperous life has not safeguarded with societys stabilizing with the development.Therefore, must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judicature to be corrupt firmly.As to our countrys present judicial corruption problem , this article has profoun

30、dly promulgated the judicial corrupt basic characteristics on its main body, the form multiplicity, the behavior confidentiality, consequence hazardous nature aspects and so on. The reasons of judicature corrupt are various, involves the thought, the system, the inspector general mechanism as well a

31、s the social convention and so on. Must affirm that, our country has made a great decision in the guard and in the punishment of judicature corruption,and it has obtained a good result, but it also has certain malpractice and flaw, still ha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thought political work and the o

32、ccupational ethics education, improve the judicial personnel quality and the consummation system, the perfect surveillance mechanism.Key word: Judicial corruption; features; Reason; Countermeasure.(三)健全监督机制使监督法制化,相关法律应对监督者的地位、权限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党政、人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让监督日常化;

33、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推行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案责任制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政治民主,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为人民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发动群众敢于向腐败行为作斗争,要积极疏通和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党内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让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排除各种干扰,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报导,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总之,要创造各种条件,使司法权利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司法腐败无藏身之处。四、结语有司法,就有司法腐败。这就注定遏制司法腐败是一个连续的、持久的过程,意欲通过几项措施或几次突击一劳永逸地清除司法腐败现象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应该把司法腐败放在个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下去考察研究它,进行综合治理,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社会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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