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管理规范、长期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饮水,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有利于工程效益的长期稳定发挥,有利于管理单位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以解决人饮为主要目的,在建制村以及有关村民小组兴建的供水工程。适用于我镇域内使用国家各类投资、群众自筹资金及其它社会资金兴建的各类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第四条 各村委会(社区)负责辖区内安全饮水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镇域内各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镇域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各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良性运行和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七条 各村(社区)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公示收费标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条 各村(社区)要成立安全饮水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村委会法人担任,统筹全村各供水工程的管理,确保各供水工程运行正常。管理运营模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灵活采取: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管理、供水合作社管理、村集体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
(一)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取得卫生部门颁发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定期养护维修制度。要求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检修一次设备,清洗消毒两次蓄水池,每月巡查一次供水管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三)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和运行工作日志等,资料要完备真实并有专人管理。
(四)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水费收取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向全村村民公示,报镇政府备案,收支应纳入村财务管理范畴。村委会要落实专人定期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收取的水费用于各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维护开支,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水价核定、水费收缴
第十条 合理确定水价,实行计量收费或年度管理费。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发改价格[20××]××号文件规定,以村为单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合理确定各村供水水价,(建议指导价为1-2元/吨)。采用计量水价和非计量水价方式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收取的费用用于镇村供水设施的管理、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和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超过水费缴纳期限三个月后,仍不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四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各村、受益区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水质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六)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活动。
(七)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征得镇村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水源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标准要求恢复或依法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镇农综站、卫生院对接县水利局、卫健局做好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要定期邀请县水利局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检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河长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时及时向所在村(社区)、镇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及建后运行管理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河长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各村(社区)供水运行管理工作将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并与村干部的绩效工资挂钩。对各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工程损坏严重或长时间停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要依法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 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 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 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 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者;
(六) 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 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 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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