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我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文献的内容和深度,增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规范化、提高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2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及规划城乡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镇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运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其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边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限度和范围,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生成的交通量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压力。
第四条 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遵循国家及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交通设计理念及技术手段。
第二章 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规定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重要任务:依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具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综合评价项目对邻近的路网和行人设施以及交通设施的交通影响,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项目交通改善措施和道路交通改善方案;明确界定建设单位对此影响所应承担的市政设施建设义务。
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要点:
1、项目区域内部交通设施(如内部道路、停车设施等)是否可以满足评价年交通的需求;
2、连接项目外部的出入口位置、宽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通行能力是否可以满足高峰小时进出车辆的需求,交通组织是否合理;
3、项目生成/吸引的交通量加载到项目周边的城市道路上是否合理,外部路网是否可以承担这样的负荷。
对于上述要素,假如“1”不能被满足,应规定建设单位削减建设规模或增长内部交通设施;假如“2”不能被满足,则应调整出入口位置或规定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措施提高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并合理组织出入交通;假如“3”不能被满足,项目生成/吸引的交通量在周边道路上所占的比例超过一定的量值(主干路为15%,次干路为25%,支路为50%),且外部路网超负荷运营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改善项目周边道路的义务或削减建设规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拟定交通影响评价的研究范围和年限及高峰时段
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研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23)有关规定划定;
2)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其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的范围;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围合范围;
4)建设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周边交通状况,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2、建设项目的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类和公建类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按照下表划定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居住类项目建筑面积 <100000
正常使用初年
公建项目建筑面积 <30000
100000≤居住类项目建筑面积
1. 正常使用初年;
2. 正常使用第5年。
30000≤公建项目建筑面积
2)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5年;
3)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规划年限。
3、评价日和时段应符合以下规定:
评价日和时段应当选择最不利的日和时段。对于能明显拟定的工作日、非工作日的叠加高峰时段情况,可以选择一个评价日的高峰时段作为评价时段;假如项目交通需求难以明显拟定工作日或非工作日叠加高峰时段时,应分别计算两种评价日的高峰小时交通量,选择最不利的情况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和时段。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应当将两者叠加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和背景交通量高峰时段均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二)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运用与交通系统
介绍拟建项目的背景情况,周边的土地运用现状与交通系统,以及研究区域未来的土地运用与交通规划。应具体描述评价区域内的交通设施情况,涉及街道名称,车道数和车道宽度,交通流方向,道路标志和交通信号,重要路口的几何特性,进出口,红线宽度,行人设施,专用和公用停车泊位,街边停车场和装卸区,公共汽车路线、站点和换乘处。必须进行交通调查以获取评价区域的交通量数据,以作为与预测作比较的参考数。假如考虑到人行设施的局限性则需要做行人调查。
(三)交通需求预测分析
建设项目交通需求预测涉及背景交通量测算和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预测。
背景交通量重要由目的年过境交通量、评价范围内现状已建成项目目的年交通量和评价范围内其他新建项目评价年交通量组成。过境和现状已建成项目的交通量测算应充足考虑历年交通数据更新及城市土地运用的变化,可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四阶段法和其他方法等进行测算。测算时应根据数据资料收集情况、建设项目规模和区域位置、技术条件等综合判断选择合适的测算方法。
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预测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类型、建筑面积、出行率等因素,采用四阶段交通需求预测方法进行交通生成、出行分布和方式划分的预测。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预测应考虑城市交通政策分区,合理选取交通出行率和交通方式分担率取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市建筑的交通出行率和交通方式分担率参考取值范围,编制单位应以此范围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做必要修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采用交通分析软件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交通需求预测所需基准年份的基础数据应当通过现场交通调查获取。交通调查时段应涉及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
交通出行率调查样本应从和建设项目邻近、已投入使用并与建设项目性质类似的建筑中选取。交通出行率调查数据如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数据取值范围有较大偏差(20%以上)应进行说明。如建设项目周边无类似性质建筑,应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取值范围内取值,并对选取数值进行说明。
应综合考虑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的影响。
(四)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限度
从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其他机动车交通以及停车设施的交通组织、服务水平等方面全面分析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的影响限度,并对现有的交通方案进行评价和检查。重要的建设项目还需采用交通仿真手段,从微观角度对交通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严格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23)中的影响限度评价指标鉴定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限度。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以及评价年限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政策有重大改变地区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限度评价指标可由本地另行拟定。
(五)提出交通设施改善和相关措施
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依据分析评价结果,提出减小建设项目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的改善方案和措施(外部和内部交通系统),解决好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对改善的措施和方案进行评估。
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重要侧重于项目对外联系是否顺畅及项目所对外部交通的影响等问题,对内部的交通措施可提规定和建议,供后续建筑设计单位参考。
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营指标均符合标准规定期,应鉴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对交通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或建设项目报审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六)结论和建议
提出对建设项目建设规模的建议,以及可接受的交通设施改善措施建议。
项目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侧重项目选址和项目规模是否合理、需不需要进行调整等问题进行总结。
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明确报审方案是否需要修改,改善措施是否有效,以及对项目布局的评价等。
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的成果规定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涉及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及高峰时段、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限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以及结论与建议。
(一)建设项目概况应涉及建设项目重要规划设计条件、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
(二)评价范围与年限及高峰时段。
(三)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现状、规划的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四)现状交通分析应涉及下列内容:
1、交通调查方案说明;
2、现状交通运营状况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性、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
2) 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和停车等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营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现状交通系统存在的重要问题。
(五)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高峰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营特性,评价年项目内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预测。
(六)交通影响限度评价应涉及下列内容:
1、评价范围内重要交通问题分析。根据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限度评价,提出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存在的重要交通问题。
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营的影响限度。评价对象应涉及评价范围内的各种交通系统,涉及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和行人等。评价空间涉及路段及交叉路口,对交叉路口的评价按国家标准执行。按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核算,评价项目内部提供的停车场地面积是否满足评价年规定。
(七)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涉及下列内容:
1、改善地块(基地)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1) 根据地块(基地)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2) 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设施布局,并优化停车场(库)交通设计,原设计问题较大或较为复杂的停车场(库),应当规定开发商另行进行“停车场(库)专项交通设计”。
2、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
1) 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
2) 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
3) 出入口以及交叉口的交通设计和信号控制改善;
4) 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内容宜涉及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善等;
5) 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善;
6) 停车设施改善。内容宜涉及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
7)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由新建项目的交通需求而引发的评价范围内城市道路增添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诱导与交通监控设备等,并评估这些设施的造价。
3、改善措施评价。
(八)结论及建议应涉及下列内容:
1、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及建议应涉及: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限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3、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涉及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用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西省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立标准
一、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结合内部道路设立,并应满足内部交通组织的规定,不宜在城市道路上此外单独设立出入口。
二、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角度小于75°时,其缘石切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三、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5米。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立,出入口净距应不小于5米,且两者之间必须要有良好的行车视距;必须设立在一起时,应做物理隔离。
五、停车场(库)出入口处应规范设立车辆引导标志或停车诱导设施。
六、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数量,应遵守以下规定:
1当停车泊位数小于50辆时,应设立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以设立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立不少于两个等候车位。
2 当停车泊位数小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立应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100辆且小于200辆时,应设立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
4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200辆且小于300辆时,应设立不少于2个双车道出入口。
5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300辆且小于500辆时,应设立不少于2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6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500辆且小于1000辆时,应设立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7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1000辆且小于等于2023辆时,应设立不少于4个双车道的出入口,并应进行服务水平评价,综合拟定出入口数量。
8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2023辆时,应设立不少于5个双车道的出入口,并应进行服务水平评价,综合拟定出入口数量。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献
江西省公安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