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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资质申请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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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资质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资格 1.1、锅炉安装改造   a)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b) 申请单位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1.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a) 具有法定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b) 申请单位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1.3、客运索道维修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b) 申请单位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许可条件 1、锅炉安装改造   a)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符合《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b) 锅炉安装改造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规定》的规定。   c)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延续还应符合《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七款规定。   d) 取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公司可以改造本公司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公司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a)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符合《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b)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规定》的规定。   c)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许可资格。   d)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3、客运索道维修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   a)客运索道维修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二章的规定。   b)客运索道维修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规定》的规定。   c)客运索道维修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延续时还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范围 申请许可类别(类型) 级别 锅炉 1级 2级 3级 压力容器 1级 2级(仅维修) 电梯 A级 B级 C级 起重机械 A级 B级 C级 大型游乐设施 A级 B级 C级 维修不限级别 客运索道 仅维修,且不限级别     注:   一、本标准不涉及下列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   1.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2.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5.正常运营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涉及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涉及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涉及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8.需在现场完毕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9.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进行。   二、本标准不涉及下列客运索道的维修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1.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   2.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所有申请。 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373号根据2023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2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23)、《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告知》(国质检锅[2023]251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规定》 (TSG Z0004-202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2023)的规定规定,并根据规定自查是否具有取证条件。以上材料可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可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   c)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e) 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笔迹清楚,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f) 申请人应前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所有申请材料。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行政许可窗口收到所有符合受理规定的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受理决定书上。   g) 申请人应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规定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毕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告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h)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行政许可实行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客运索道维修和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行政许可实行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一、初次申请、增项、延续   二、变更   三、减项   四、补领证书 一、初次申请、增项、延续 初次申请、增项、延续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规定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4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规定,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 (5)设备种类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6)施工类别为安装、改造、维修; (7)申请类别初次申请填写“初次”,增项申请填写“增项”,复查申请填写“第一次复查”、“第二次复查”等; (8)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9)营业执照注册号应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 (10)申请许可类别、级别符合表4.3.1申请范围。   2 工商营业执照(仅锅炉、压力容器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提供)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仅延续提供)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 客运索道维修和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延续: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行政许可实行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客运索道维修和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行政许可实行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二、变更 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规定 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规定,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原单位名称应与原许可证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原许可证编号应与原许可证完全一致; (5)申请表中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文献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仅锅炉、压力容器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提供)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献(仅更名提供)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应有此材料。 6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场地、设备装置、人员条件等)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份 原件 (1)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和变更证明文献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场地、设备装置、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场地、设备装置、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减项 减项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规定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规定,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 2 工商营业执照(仅锅炉、压力容器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提供)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份 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补领证书 补领证书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规定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规定,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 (4)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作废声明完全一致。   2 工商营业执照(仅锅炉、压力容器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提供)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在北京市市级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原证书作废的声明(许可证书损毁、遗失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5 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规定   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规定   1、初次申请   2、增项   3、延续 4、变更   5、减项   6、补领证书 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规定   受理人审核规定(同材料)   1、初次申请   2、增项   3、延续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行政许可实行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客运索道维修和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行政许可实行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4、变更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场地、设备装置、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按初次申请办理。   5、减项   6、补领证书 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规定   1、初次申请   1.1评审   1.1.1 评审机构依据评审告知书的规定进行评审。具体内容和规定涉及:   按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告知》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执行。   6.1.1.2 评审机构向办理人提交的报告的种类和规定按表1.1。当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重新审查或出具评审报告。 表1.1  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定 1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十六条《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内容规定。 (2)出具明确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3)通过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批。 (4)加盖评审机构公章(或鉴定评审专用章)。   1.1.3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1.2决定   1.2.1 提出办理意见   1.2.1.1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1.2.1.2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1.2.2 审核   1.2.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涉及: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2.2.2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   1.2.3 审批   1.2.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涉及: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2.3.2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批。   1.2.4 出具许可决定   1.2.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1.2.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送交受理人。   1.2.4.3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毕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制作。   1.3送达   1.3.1  受理人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1.3.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1.3.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增项   同1   3、延续   同1   4、变更   4.1决定   4.1.1 提出办理意见   4.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规定(见表4.1) 表4.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定 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1)原单位名称应与原许可证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原许可证编号应与原许可证完全一致。 (3)申请表中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文献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的规定。 2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仅锅炉、压力容器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提供)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原许可证正、副本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献(仅更名提供) (1)应有此材料。 5 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场地、设备装置、人员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1)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文献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许可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场地、设备装置、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办理规定、程序和时限同初次申请。   4.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4.1.1.3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4.1.2 审核   4.1.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涉及: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4.1.2.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   4.1.3 审批   4.1.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涉及: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4.1.3.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批。   4.1.4 出具许可决定   4.1.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4.1.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送交受理人。   4.1.4.3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毕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制作。   4.2送达   4.2.1  受理人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4.2.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4.2.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5、减项   5.1决定   5.1.1 提出办理意见   5.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规定(见表5.1) 表5.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定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1)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 (2)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2 工商营业执照(仅锅炉、压力容器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提供)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受理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准予许可。   5.1.1.3 工作时限:   同4.1.1.3   5.1.2 审核   同4.1.2   5.1.3 审批   同4.1.3   5.1.4 出具许可决定   同4.1.4   5.2送达   同2.3   6、补领证书   6.1.决定   6.1.1 提出办理意见   6.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规定(见表6.1) 表6.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定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1)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 (2)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2 工商营业执照(仅锅炉、压力容器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提供)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在北京市市级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原证书作废的声明(许可证书损毁、遗失的) (1)应有此材料。 5 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1)应有此材料。     6.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同5.1.1.2   6.1.1.3 工作时限:   同4.1.1.3   6.1.2 审核   同4.1.2   6.1.3 审批   同4.1.3   6.1.4 出具许可决定   同4.1.4   6.2送达   同4.2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受理:即时 初次申请、增项、延续: 评审:20个工作日;提出办理意见: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批;出具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完毕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制作;送达:10个工作日内; 变更、补领、减项: 提出办理意见: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审批:2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批;出具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完毕行政许可决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制作;送达:10个工作日内。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委托评审 5.1、对于已受理的初次、增项、延续申请,申请人选择符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规定的评审机构。 5.2、受理人根据申请人选择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告知书。评审告知书应明确:   a) 委托评审的许可项目的类别和级别。   b) 评审的依据为《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告知》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规定》的规定。   c) 评审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5.3、受理人将2份评审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其中1份由申请人送交评审机构);2份申请书送交申请人(其中1份由申请人送交评审机构);1份评审告知书送交办理人;2份申请书送交办理人(其中1份由办理人送交区县局)。 TS-XK-07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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