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检查结果
(一)设计管理
1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2
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 87号)
3
在规划设计工厂的选址、设备布置时,应按照GB/T 37243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 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
4
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库房应按GB/T 37243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时应采用可能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4.1.4条
5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基础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6
1. 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并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果、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价(SIL)结果,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建设项目要按照GB/T 21109和GB 50770等相关标准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7
1.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应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第二、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第九条
8
企业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
1.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
(二)总图布局
1
企业应对在役装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
2
企业总图布置应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符合GB 50489要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2009)
3
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4.1.9条
4
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4.1.10条
5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
(GB 50160-2008)第4.1.9条
6
企业内部设施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7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160要求;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2.16、5.2.17、5.2.18条《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2012)第4.1.4条
8
火炬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4.2.12条
9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4.4.6条
10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60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2.9条
11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4.3条
12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
符合现行GB 50058等标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8条
13
空分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空气洁净,并靠近氮气、氧气最大用户处;
2.与全厂的布置统一协调,并留有扩建的可能;
3.避免靠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场所,并应考虑周围企业(或装置)改建或扩建时对空分装置安全带来的影响。
《石油化工企业空分制氧、氮气系统设计规范》(SH/T 3106-2009)第3.1条
14
空分装置吸风口的设置,应符合SH/T 3106要
《石油化工企业空分制氧、氮气系统设计规范》(SH/T 3106-2009)第3.3条
15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016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4.1、3.5.1条
16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
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7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4.1.8条
18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生产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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