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一、凡查阅档案者,都应当如实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二、本镇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查阅一般的档案,需经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二)查阅党组会议记录、行政领导办公会议记录等需要保密的档案,须经过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经同意后方可查阅。三、其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四、档案的利用一般于工作日内在阅览室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出利用档案时,必须经过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同意。档案借阅时间不得超过5天,确实需要继续利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借阅手续。五、查(借)阅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印、照相、翻拍档案或借给他人,不得在档案上圈点、勾划、作记号,更不得撕毁档案,违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档案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必须进行卷数、页数等项目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同时,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