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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发布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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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公 告告第第517517号号 _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GB50016-201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

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

3、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

4、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

5、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1 总 则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调

6、整,体现于总则之中,即: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新编制的新编制的2014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新增了下述条文,大大方便了综合建筑的防火设了下述条文,大大方便了综合建筑的防火设计:计: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

7、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案例一:工程案例一:2 2 术语、符号术语、符号2.1 术 语 2014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术语有些调整增删,重要变动举例: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2.1.2 裙房 annex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

8、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

9、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2 2.2 符符 号号A泄压面积C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差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燃、可燃物的量较少

10、,不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性,

11、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时,应按丙类确定。,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2014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强调了下述具体中强调了下述具体内容,即:内容,即: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 的规定。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

12、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非承重外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

13、.75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注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 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

14、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

15、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3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面积和平面布置工程案例三:工程案例三:很多工业院的朋友问我:很多工业院的朋友问我: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呢?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呢?2014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经修改后几经修改后增加了此项答案,即第增加了此项答案,即第3.3.1 3.3.1 条之注条之注6 6 如是如是说:说:6 6 厂房内的

16、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用人数少于10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

17、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15001000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 分隔,甲、乙类仓库中防火分区之间的

18、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 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 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3、4、5、6 略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

19、门。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增加了下述条文,即: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 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2 相邻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

20、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5 民民 用用 建建 筑筑 5.1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 条进一步明确了高层、单层、多层的建筑分类以及高层主体与裙房的关系。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建筑分类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 筑 高 度 大 于27m,但不大于54m的

21、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l.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 单 层 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 不 大 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表5.1.1 建筑分类之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 表类比确定。宿舍、公寓等

22、非住宅类 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除本规范另有 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 的规定。2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裙房的防火 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 的规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非承重外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楼梯间和

23、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可燃性0.50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0.25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注:1

2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 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 级确定。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5.2 5.2 总平面布局总平面布局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 级117810四 级1491012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

25、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 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 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 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 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 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

26、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 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 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 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 条 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 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 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 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

27、符合本规范第第3.4.5、3.5.3、4.2.1和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3 同一座建筑中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 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对于住宅建筑 ,不应小于4m;对于单、多层公共建 筑,不应小于6m;对于高层建筑,不 应小于9m。5.35.3 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表5.3.1 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大允许建筑面积名称耐火等级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

28、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 级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按该局部面积的1.01.0倍计算。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

29、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

30、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31、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 条的规定;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保定市万博广场 200

32、9.2.12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

33、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 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 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 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

34、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

35、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5.4 平面布置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

36、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

37、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一一 般般 要要

38、 求求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公共建筑公共建筑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

39、1部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三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40、,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

41、定: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4 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2、。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案例十一:工程案例十一:王老师:您好!王老师:您好!我是江西省煤矿设计院的陈恒亮,有关我是江西省煤矿设计院的陈恒亮,有关防防火规范的问题想请教您,我院有一设计工程火规范的问题想请教您,我院有一设计工程的办公楼,共五层,每层建筑面积的办公楼,共五层,每层建筑面积800 800 平方平方米米,一、一、二层有一共享空间,二层

43、有一共享空间,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4200 4200 平方米平方米,没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否没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可不设防烟楼梯?可不设防烟楼梯?谢谢!谢谢!2012.11.8 14:41 (2012.11.8 14:41 (星期四星期四)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

44、筑面积不大于120m2;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的厅、室。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 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45、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名 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2520152015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520159医疗建筑单、多层353025201510高层病房部分2412其他部分3015教学建筑单、多层353025222010高层3015高层旅馆、公寓、

46、展览建筑3015其他建筑单、多层403525222015高 层4020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 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 加5m。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 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 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 规定减少2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 的规定增 加25%。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

47、(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 计算;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5

48、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 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 积;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

49、位分隔;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住宅建筑住宅建筑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点评点评:1-91-9层住宅,各层面积均不超过层住宅,各层面积均不超过650m650m2 2,或或 虽超过,但户门距楼梯口未超虽超过,但户门距楼梯口未超15m15m,可设一部敞开,可设一部敞开楼梯,无附加条件。楼

50、梯,无附加条件。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点评:点评:1818层住宅楼,单元各层均不超层住宅楼,单元各层均不超650m650m2 2,可,可设一部敞开楼梯。或虽超过设一部敞开楼梯。或虽超过650m650m2 2但户门距楼梯但户门距楼梯口不大于口不大于10m10m楼梯,同样可设一部敞开楼梯。不楼梯,同样可设一部敞开楼梯。不过,二者均有附加条件,即:过,二者均有附加条件,即:疏散楼梯应通至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且单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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