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才能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征税。“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与“税收法定主义(无承诺不课税、法无明文不征税)”,通常被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税收(宪)法定的理念最早是在英国大宪章中所初步确立下来的。1215年,英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引起了英国贵族、教士以及城市市民广泛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发动了武装反叛,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的夹击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在征得“全国一致同意”外,国王不得 课征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大宪章的基本历史意义就在于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主权者征税必须受限
2、于法律和人民同意的双重约束,从而开启了宪政与税收历史关联的先河。之后,在1628年通过的权利请愿书中,又有进一步的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从而正式在英国的宪章性法律文本中确立了税收(宪)法定主义。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胜利后,英国国会制定的权利法案中又进一步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至此,税收(宪)法定的基本政治原则已经确立下来了。印花税“半夜鸡叫”凸显法定原则失灵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在我国,从2
3、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始,才逐步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即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把股民们至今记忆犹新的“530”事件,称之为“半夜鸡叫”,非常贴切和形象。因为,公众在不知情的背景下,财政部于去年5月30日凌晨12点,突然宣布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至3,一时间,股市狂跌,股民叫苦不迭。拿印花税来讲,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由1上调至3,应由法律进行规定,或者由法律制授权国务院规定,但在2007年印花税政策变动时,我们根本未见到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授权,而是由财政部擅作主张,自我授权进
4、行税率调整的,显然,震惊中外“530”事件,凸显税收法定原则严重失灵。2、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课税权法定纳税义务法定征税要素法定征税程序法定税收行政行为法定(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纳税人、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在税收立法方面,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而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除非它愿意就一些具体而微小的问题授权其他机关立法,任何主体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税收法定主义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凡
5、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均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1984年全国人大颁行了一道授权立法条例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个授权条例后来被长期滥用,从此制定和征收赋税成为了政府部门几乎不受控制的权力。至今,我国所有税收法律的80%以上都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的。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仅仅只有三部。国务院甚
6、至再次将该授权下放给财政部制定各种具体规定,就基本上成了政府想用多少就可以决定向老百姓征收多少。这就演变成一个怪现象,政府每一年的用度(财政预算)都需要拿到全国人大去审核批准,而政府决定定新征税种、调整税目或提高税率却不需要纳入预算提交全国人大批准。政府也完全可以超出预算进行征收16.这就使全国人大的预算案成了只管出不管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半吊子预算。(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3)征税合法原则征纳税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执法机关不能擅自修改课税要素、征税程
7、序,即没有法律依据,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3、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评述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我国宪法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肯定,其效力、效益深受局限。所以,应当通过修宪增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根据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有立法权,但是如果不对授权立法加以规范,不对各种税法规范性文
8、件的效力层次予以明确,税收立法权完全可能遭受行政的侵蚀和蚕食。从维护纳税者基本权利的立场,立足于租税的征收和使用相统一的角度把握租税的概念,将其作为广义的财政民主主义的一环来构成和展开。由此,纳税者有权只依照符合宪法规定程序和精神的立法承担交付税收的义务,有权基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理关注和参与税收的支出过程。宪政前行的动力宪政前行的动力1911年武昌革命前夕,首届资政院迫使清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成功的将当年清政府的财政预算376353万核减掉了7790万两银。如果无法直接察觉这件事的意义,有一个资料可以对比这种成就的伟大纽约市也仅仅是在此3年之前(1908年),才出现了全世界第一份议会对市政府开
9、支进行详细监督审查的现代预算案。“假如我们承认政治制度不是一个针对自然界、而是针对统治者的驯服过程。那么把1911年的清政府预算案,视为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罕见的、比任何社会革命都更具有革命性的一个文明进步,也是丝毫不为过的。”现代宪政国家的形成无不以私有财产权的建立为其基础,以“代议制”作为其制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初是基于这样的理论预设:民众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看管者和照顾者,民众选派代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多次博弈后,政府对达成的“合意”后的民众利益予以满足。即民众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就必须通过纳税来换取代表资格组成国会,从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限制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肆意对民间和社会利益的
10、侵犯。可用下面这个递进来表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赋税的正当性。二、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必须公平、合理。1、税收待遇平等2、税收负担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体现在宪政理念上就是量能课税原则。税赋从其本质来讲,并不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具体的对待给付,而是所有纳税人对国家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税赋平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交换的平等性,而在于纳税义务对每一具体纳税人的负担平等,只有在
11、这种情况下征税才具有正当合理性。而课税是否平等,应根据每一具体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负担能力)来进行判断。只有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时,才能实现公平课税,实现分配上的正义。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律体现,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量能课税原则是从税收公平与合理两个角度确定税制的建设。所谓公平,一是指横向公平,是指同等收入的纳税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当同等征税,而不应当有所轻重;二是指纵向公平,指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公平与合理两者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公平与合理是一致的,但也有矛盾的时侯。比如在税收负担数量上的公平,有时从税负来源上分析就不一定合理,合理原则是公平的基础,只有
12、在合理条件下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三、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活动促使资源(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特别是生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一方面应当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另一方面,应该尽可能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减少纳税费用。税收经济效率主要指如何通过优化
13、税制,尽可能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总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的认识的提高。自行车使用税取消自行车使用税取消 北京自行车牌照终结北京自行车牌照终结买了自行车,就要登记上牌照,同时还要交付自行车使用税。每年市交管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来进行自行车的管理。北京市地税局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1992年到2000年9年间,无论是登记在册的自行车数量,还是征收来的自行车使用税款基本上都是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在2002年,地税局的征收成本已经达到了实际征收税款的30%-40%,而如此高成本收上来的自行车税还不到北京市税收的万分之四,因此2004年年初,地税部门取消了自行车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