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间金融行业基础知识新人培训之目录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二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第*页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一)民间借贷的历史渊源l至少三千年的历史(春秋)l实物借贷l货币借贷l西汉:贳sh贷税l唐朝:信用放款(举贷)、抵押放款(质库)、普通借贷(公廊)、收受存款(柜坊)唐乾封三年(公元688年)张善举钱契:“举取银钱贰拾文,月别生利银钱贰文。到月满张即须送利。到左须钱之日,张并须本利酬还。左共折生钱,日别与左菜五尺园,到菜干日。”第一部分钱庄典当行投融资南北朝明清改革开放l1984年9月方培林方兴钱庄l1993年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国第一家融资担保公司)l2000年之后亟待规范却异常
2、蓬勃发展的担保、投资、信贷行业第一部分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第一部分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南北朝时期产生的典当行明清时代产生的钱庄(二)民间借贷的现状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曾说“中国经济的50%是由中小企业贡献的,可是它们得到的银行贷款却不到5%,大部分的银行贷款流进了国企。而在美国,这种情况恰恰倒过来。”美国有8000家银行,其中7000
3、多家都是小银行,这些小银行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分工。第一部分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浙江高院民间借贷案件的统计(2008-2012)第一部分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2007年至2012年浙江省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亿元)第一部分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借贷市场经济形势政策机遇当局策略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第一部分各方支持企业现实国际经济体趋势拉动内需经济形势美国温和复苏欧洲欧债危机新型经济体增速放缓全球资本流动频繁l固定资产投资l非固定资产投资l经济增长缓中趋稳l产业结构继续优化国内需求增长较快生产材料进价持续走低PPI负增长制造业利润受挤压出口高台跳水融资难国内经济环境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
4、第一部分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第一部分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第一部分企业需求人民币存款民间借贷借贷市场二季度末余额100.9万亿住户存款流失严重,减少8967亿元10月末,人民币新增贷款5061亿元不良贷款余额连续上涨限贷小贷6080;典当8590;融资性担保公司6084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为15.9%,比上年上升1.8个百分点。10月社会融资规模8564亿元民营企业自我融资比例高达90.5%,银行贷款仅为4%,其他融资渠道为5.5%银行贷款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第一部分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可从事民间融资服务的主体: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5、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介机构的合法性中小企业促进法行业合法性民法通则民间借贷的一大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操作的合法性合同法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第一部分2013年存款保险制度2013年民营银行2007年十七大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0年新36条2005年非公经济36条当局策略6月6日网传光
6、大兴业6月7日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年内将制定“存款保险条例”6月20日黑色星期四没见过隔夜上30%的交易员,人生是不圆满的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7月20日利率开放第一步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11月26日央行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界定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发展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等领域一、民间借贷的历史与现状第一部
7、分民间借贷合同一般载明的内容第二部分二、民间借贷基础知识民间借贷银行借贷区别1、借贷额度等由双方协商2、手续简便、放款快3、资金利用率高4、利率相对高些1、条件限制多2、手续繁琐、放款慢3、资金利用率低4、利率可上浮第二部分二、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第二部分u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称为民间借贷。u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u企业之间借贷(企
8、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一)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u民法通则直接规范民间借贷的只有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三)民间借贷的特点借贷主体的局限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仅限三种情况:(1)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2)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但不包括金融机构;(3)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
9、。可见,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为中心,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也不得收取利息。借贷标的的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只能是金钱,不包括土地、房屋、汽车、物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也不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第二部分(三)民间借贷的特点借贷内容的自由性数额自由: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定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实际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可大可小,无须任何部门和机构审批;期限自由:偿还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短则几天、长则几年,也可以不约定期限,借款人随时偿还,或者出借人索要时再还;用途自由:只要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限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用途
10、,由借款人自由使用;利率相对自由: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自由约定借款利率的高低,也可以无息借款;还款方式自由:借款到期后,可以偿还金钱,也可以经由出借人同意后,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甚至劳务抵偿。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第二部分(四)民间借贷的利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u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11、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u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而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五)民间借贷的居间人和见证人(1)民间借贷的居间人:其作用是劝说出借人将金钱借给特定借款人,或者劝说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贷数额、利率高低、期间长短等说和,促进借贷关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享受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居间人如有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12、偿责任,且不得要求居间报酬。(2)民间借贷的见证人:是指当场目睹借贷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可以作证的人。见证人也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因而不能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纠纷时,见证人有作证义务。(民事作证义务不能强制)。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第二部分(六)民间借贷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13、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合法性u不涉及非法集资。u工商合法注册经营范围u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规定,居间人提供借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u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36条”)第34条: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第二部分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八)非法集资的界定u2010年最
14、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u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u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第*页第二部分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九)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1)从事中介顾问业务民间借贷受到合法保护。(2)作为中介自己不吸收存款,双方客户的资金都不进入中介公司账户,不存在吸收资金和非法占有的目的。(3)资金供需采用备案制,中介公司只定向推介,没有大规模通过公开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征求备案资金。(4)客户资金需求为明确的项目真实合法经营用途所需,不存在欺诈大量吸收资金。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