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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实务操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实务操作山西路桥集团财务核算部2017年5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依据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2研究开发费研究开发费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 发 新 技 术、新 产 品、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政策依据2003年 根据财税2003244号文,研究开发费的享受主体又进一步放宽,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但仍然保留了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能加计扣除的规定。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一、政策依据2006年 根据财税200688号文,研究开发费的享受主体又进一步放宽,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了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能加计扣除的规定。20062006年以前年以前20062006年及以后年及以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再有增长比例的限制,均可加计扣除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一、政策依据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适用范围可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可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行业范围可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可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项目费用列支范围 企业范围财税2015 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本条文规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按税务机关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也不行。行业范围财税【2015】119号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项目范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1 1.电子信息技术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项目范围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项目部集团技术中心项目部财务项目部研发小组审批 2研发项目经费预算3建账刻制核算专用章5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结束不通过通过确定研发小组成员1审批 4不通过通过项目实施5 加计扣除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经领导签字、附带发放依据(签字或银行回单)、人员名单与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范围)、发票及结算资料。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加计扣除范围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材料费:提供采购凭证、发票、入库单、合同,材料出库凭证及出库单(使用统一的科研经费报销单),领料人须为项目小组成员;燃料和动力费用:提供采购凭证、发票、入库单、合同,及材料出库单、台班使用记录,金额要与使用设备的台班配比(比如电费:需要分配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提供试验合同(合同需说明用于本项目,试验检测的目的)、发票、结算单。(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应有租赁合同、发票及租赁设备明细表,合同应明确用于某个研发项目,要有设备使用台账、台班使用记录及结算表。加计扣除范围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的设备明细表及折旧计算表、折旧提取政策。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不在加计扣除范围 加计扣除范围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列支范围注意事项(1)每个科研项目都应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在全部的资料中要保持一致。(2)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负责多个项目,项目小组成员最好负责一个项目.(3)项目任务书中“项目用到的及需要增添的主要设备、仪器、材料”所列示的事项应与发生的租赁设备明细、领用的材料明细一致,“项目研究人员名单”应与实发工资明细表一致。(4)研发费用明细表列示金额应与所附资料金额相符,所附发票的内容应与项目的经济内容相符。列支范围注意事项(5)其他相关的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若上述无形资产、模具、工艺装备等开发制造费,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同时,还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6)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予以剔除。(7)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受托单位须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费用明细表。2016年后,非关联企业不再要企业提供明细,但扣除比例调整为80%。委外项目加计扣除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由委托方按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按上述规定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的归集。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进行高新技术口径的归集。(2016年后,按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合作开发项目加计扣除的有关规定研发形式为合作开发的研发项目,合作方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上述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合作方按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与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的研发费存在差额的,按实际承担费用进行归集。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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