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代理销售协议(地级)
合同编号:
甲方: (省级代理商)
乙方: (地级代理商)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湖南亮仔智能机电有限公司(简称:总公司)生产的汽车安全自动保护器产品(简称:产品)达成如下合作协议。本协议含通用条款和产品条款两部分,两部分内容都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通用条款
1 甲、乙双方指定的基本注册信息和账户信息如下: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公司网址
联系人
手机
联系人E-mail
手机MSN/QQ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公司网址
E-mail
联系人
手机MSN/QQ
乙方除了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外,还应向甲方提供已获得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 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和推广产品,期限二年,即从2014年07 月01日起至2016 年06月30日。辅导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06月30日,辅导期的销售业绩纳入正式代理期。
2.1 甲方授权乙方为 (某省某地区)唯一的代理商,代理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超越限制地区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违反总公司制定的的价格政策,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资格,并且按照(3000元/台*违约台数)扣除乙方的代理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2 乙方季度销售任务为 台主动安全保护器(或者等值的被动安全保护器)。按季度考核,超额部分可转入下季度考核。如果乙方连续两个季度不能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权。甲方取消乙方代理权后,有权在6个月内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2.3 甲方的经销商奖励政策另行制定,决定权在甲方。
3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册、DM单、X展架以及媒体支持等,为乙方的销售和推广提供帮助。
3.2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当地的纸媒、电视、广播电台等广告宣传支持。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经销商管理系统软件,为乙方销售产品的追踪和售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3.4 甲方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产品的安装维护与操作流程培训;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和销售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5 甲方有义务将与乙方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之前已经签约的乙方所辖区域的经销商及客户信息移交给乙方。
3.6 甲方有权根据总公司的规定按市场情况调整产品价格和代理规范,乙方承诺接受。调整一旦做出,甲方发送电子邮件或在总公司或者甲方网站等相关途径、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调整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4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产品,维护总公司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产品,并确保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总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4.2 乙方依照总公司规定就本协议所约定的产品享受总公司给予的代理价格,乙方承诺以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产品。
4.3 乙方有权发展县级代理商,但每个县(县级市)只能发展一个县级代理商,代理保证金为 万元(1--3万元),乙方发展县级代理商收取的保证金超过乙方上交给甲方的保证金的,超过部分的50%上交给甲方保管。乙方应将所有地级代理协议的原件扫描件发送给甲方备案,乙方有责任保管好,在合作到期时完整交付给甲方。
4.4 乙方在代理产品过程中,应积极接受总公司或者甲方培训,主动与甲方进行业务上的沟通和联系,配合总公司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得损害总公司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总公司利益的行为。
4.5 乙方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的产品参数和服务规范向客户介绍产品的特点及性能,不得进行任何夸张或虚假宣传。
4.6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授权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终止本协议,扣除全部保证金。
4.7 乙方应随时浏览总公司和甲方官方网站,了解、掌握并遵守总公司发布的有关代理业务的最新规定和公告,并依据最新公告和规定开展代理业务。
4.8 乙方在代理销售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客户提供售前咨询及售后维护服务。若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应积极配合客户办理事故或损失的认定、保险等手续,并及时告知甲方。
4.9 乙方必须使用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的宣传材料,通过微博、QQ、微信、互联网渠道宣传必须经甲方认证且使用官方统一口径,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
4.10 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测绘、复制等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扣除全部代理保证金。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11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 日内向甲方交足代理保证金,过期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在合作过程中,如果乙方违约被扣除了保证金,必须及时补足。在协议终止6个月内,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将代理保证金退还乙方。
4.12 双方终止合同起,乙方需立即停止使用甲方产品的相关物料、宣传等公司授权资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销售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者部分代理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
5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相应责任。
5.2 如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及附件条款的规定,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代理权,本协议于甲方代理终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5.3 乙方销售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甲方只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5.4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双方合作的,不视为违约。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管制以及其他意外事件等。
6 协议变更和解除
6.1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6.2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7 合作周期
7.1 本协议到期乙方若须继续合作时,应于本协议到期日前30日以上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双方签订新的代理协议。
7.2 双方终止合作,乙方不得干预县级代理商的经营活动。甲方安排新的地级代理商对接管理,在过渡期间由甲方直接管理。
8 其它约定
8.1 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内容、总公司的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所知悉的关于甲方、客户等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其透露给第三方不当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三年内。
8.2 为加强合作,双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和标志等,但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8.3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4 本协议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产品条款
1、 乙方代理甲方产品采用先款后货的原则,乙方应先行预购 台主动安全保护器(或者等值的被动安全保护器),支付全额货款。此后双方采取订货的方式,乙方预付40%定金,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生产,发货前乙方付清余款。可由甲方委托总公司直接发货。
2、被动安全保护器由甲方根据车型按标准生产,具体价格由甲方确定,一旦确定某车型被动安全保护器的制造标准,则执行全国统一的价格政策。
3、产品费用标准
产品名称
汽车安全自动保护器(主动)
产品首次提货及提货价格
机型
价格
(元/台)
数量
(台)
总额
(元)
4800
货款总额(元):人民币
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已经购买产品的,甲方不退回货款给乙方。若乙方所购买的产品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可为乙方进行更换。
4、价格政策
产品名称
全国统一零售价(元)
汽车安全自动保护器(主动)
8800
汽车安全自动保护器(被动)
视具体车型而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有权人签字: 有权人签字:
姓名(印刷体): 姓名(印刷体):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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