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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省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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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录 李红新与江苏天行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 周云霞与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 与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 陈丽娜与江苏贝吉玻璃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 陈永康与常熟市锡丰毛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3 江苏国锐赢通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史萍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7 王志刚、程佳欣等与连云港绿中业蔬菜有限公司、牟善元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 杨义恩与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城投(中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

2、民事裁定书.35 俞桂明与兴化市众兴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8 原告姜仲平与被告南京汇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41 姜爱明与博立(江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 陈永石与苏州禹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9 方云进与张家港华美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2 胡可能与连云港大明玻璃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5 溧阳望星谷度假村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恪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9 无锡市港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薛长飞、陈浩兴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

3、事判决书.62 吴航政与江苏鼎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5 吴坚新、戴小明与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7 徐斌与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0 盐城东方红大药房有限公司与刘亚春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3 刘喜民与昆山永恒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7 江华与苏州正涵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9 肖礼与苏州乾唐织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2 樊子文与镇江市东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

4、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3 林云灼与丹阳市益阳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9 上诉人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美华、张建文、高卫、苗卫东、潘文登、张德侠、陈虹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91 王建新与江苏无锡朝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4 王金凤、房金华等与宿迁楚霸体育器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6 王松瑶与无锡慈嘉影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0 张衍华、鲍洪惠与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103 海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精艺皮件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6 陈绍祥与南通铭鑫广告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0 刘巍与南京大地人数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2 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与詹德威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115 潘晓张与南通集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9 王树桢与江都益民医院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1 严玉明、张玉英等与启东市吕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3 原告刘爱楚与被告南京龙蟠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6 原告史萍与被告江苏国锐

6、赢通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128 张建君与海安万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131 孙志刚与连云港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4 陈海阳与江苏从天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37 刘莉莉与南京富坤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39 上海宏仑经贸有限公司与宿迁星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42 施忠林、吴耀武与射阳县兴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6 苏州亿安达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盛军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49 无锡名扬投资

7、有限公司与江苏全维智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4 原告董静与被告南京智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6 赵大群与南京莫凡家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60 朱明华与南通创通纺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62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穆荣与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66 常俊华与常州市金坛区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69 陈廷飞与南京亚东

8、奥土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72 程鸣与昆山东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6 丁章华与江苏龙力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78 陆金珍与南通天信达纺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3 南京嘉绿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郝海生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85 上诉人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化善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189 孙娴与徐州达尔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4 吴洪洲与南京天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97 王海龙与盐城市装天下包装有限公

9、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 韩巍与江苏速顺物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3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金之彩包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5 苏州瑞青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雅惠蕾丝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10 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与张国平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13 万南泉与昆山东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7 王龙与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9 肖雪飞与南通实强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23 徐州益民食品总厂工会委员会与徐州市兆禾

10、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26 姚飞与苏州恒瑞迦俐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9 北京江源雅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无锡华宸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34 常熟金柏医化制品有限公司与石君伟、钱柏林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237 南京兰埔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纳泉高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判决书.241 南通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松涛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43 戎文洁与南京道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47 沈惠宁与南京润广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52 获取 5

11、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吴慧生与上腾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8 新湖(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60 张家港保税区东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63 朱理贤与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65 王宗涛、柳广友等与连云港市五塑包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67 原告武正山与被告南京紫晶长合生物科技有限公

12、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 石焱与江阴市星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2 陈大左与苏州市江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75 吴玉瑞与苏州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9 宫衡与张家港华美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82 潘伟与南京润广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85 上诉人赵化善与上诉人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90 郁能才、刘红兵等与启东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94 原告晋珩与被告南京兴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

13、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98 张培培与盐城市亿利纺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00 许虎与南通开发区炜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02 谢宇林与江苏凯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06 MorrisonAlanMclean 等诉南京墨中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309 王建中与南京汇洲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一案的民事判决书.311 王日前、陈建忠等与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3 吴峰与南京稳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16 徐泓喆与无锡九州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

14、决书.322 于蓉与王建高、吴红旗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6 朱小农、马云霞与常州市金坛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29 杨春泉与常州市康德盈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2 伏小刚与苏州鲜品汇农产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4 毕宝龙与南京鼎富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3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还征鸿与盐城市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43

15、任俊芳与南京曜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46 无锡国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魏蕾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48 无锡市御景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邱吉勇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50 谢承彪与昆山九洲电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52 原告毕宝龙与被告南京润广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56 原告廖永霞诉被告南京方盛泵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61 常州恒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州领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64 崔海林与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6

16、7 叶晓东与江阴澳玛斯特游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0 陈剑秋、许国良与太仓娄东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蔡卫东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73 弓志平与溧阳市隆森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7 上海红星美凯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宏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80 上诉人南京捷固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国钱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383 万曰淦、刘瑞荣等与东台市三仓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8 原告白玉生与被告南京艾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91 浙江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

17、企米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94 魏立芳与江苏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96 张孟荣与江苏联威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99 金淑芳与江苏藤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01 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张澎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05 南通恒坤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胡杰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10 王进与江苏华淮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413 无锡漫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清文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17 颜新忠与江苏九洲船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

18、判决书.421 原告汪家林与被告南京钢铁四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3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赵金凤与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李守军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25 严建良与江苏九州水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29 周仁青与江阴市同乐光源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1 陈忠标与无锡金时代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4 杜玉红与无锡智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19、书.436 陈志华与江苏秦安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38 董守洋与盐城市群力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人民政府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41 郭金林与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44 李文白与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48 罗斌与维宁国际贸易沭阳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3 颜孙行与常熟松茂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5 陈天水与无锡市广新印刷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7 朱建新与苏州市环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9 于

20、惠英与常州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61 陈洪冰与乐新宇、祁全洪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判决书.464 苏州金屋置业有限公司与曹虹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68 王华文与南京永和视频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71 原告戎文洁与被告南京道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475 原告吴峰与被告南京稳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478 原告张洪菠与被告江苏北斗农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482 周俊忠、朱松青等与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86 刘

21、铭与江苏善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88 苏州高聚塑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太仓东港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91 温显盛与江苏嘉联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95 黄锡钧与江阴市澄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98 陈其新与江苏晙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503 刘军与昆山东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05 祁宁江与苏州市超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0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

22、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施松伟与昆山市常欣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10 夏海军与宿迁市佳宏酒店有限公司、周青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14 徐州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17 严惠民与苏州市黄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20 孙娴与徐州达尔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23 冷新与徐州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25 上诉人南京择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平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528

23、无锡市广新印刷厂有限公司与陈天水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31 徐州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33 薛美亚与江苏丽帝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36 雍定彪与江苏悠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538 原告崔晓庆与被告南京华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宝森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541 原告张勇与被告南京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44 张雨与丹阳市晟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47 高淮清与淮安市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卓鸿宾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49 何红星与连云港

24、得莱斯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51 南通怡园北村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缪平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53 盛祖伟与无锡冶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56 孙林福与如皋市鸿恩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58 宜兴市农德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贺俊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60 原告张颖与被告南京文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565 郑兰芸与南京如隆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67 朱守仕与无锡福仕达装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71 李红新与江苏天行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25、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74 祝树琴与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78 黄洪良与江阴市澄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81 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连云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586 南通市华诚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与沈建、葛建如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90 浦卫国与苏州智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95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9 束长生与江苏速顺物流有限公

26、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98 吴洪友与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00 原告蔡美琳与被告江苏金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602 朱纪文与启东致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04 李国成与江苏金虹纺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606 林方清与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08 潘友才与徐州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13 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穆荣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16 孙佰荣与江苏吴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19 王竹青

27、与南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21 无锡东方普兰德洗涤有限公司与杨劲松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24 无锡市港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薛长飞、陈浩兴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27 姚飞与苏州恒瑞迦俐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30 原告周晓明与被告南京长江石化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34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0 李红新与江苏天行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李红新与江苏天行

28、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苏 0507 民初 5298 号 原告:李红新,男,1972 年 7 月 16 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被告:江苏天行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 81 号 A 栋。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广,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思,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红新诉被告江苏天行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

29、判员*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 年 9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新、被告天行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查阅和复制被告自成立以来的原始财务账册和财务报表等公司所有财务资料。在庭审中,原告李红新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查阅和复制被告天行健公司自自成立之日 2013 年 6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5 日止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财务报表指的是公司每年向工商和税务报送的财务报表。事实与理由:2013 年6 月,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成立了被告公司,运营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提供原告公司财务

30、报表资料,造成作为股东的原告对被告公司的经营情况一直不知情。被告在广州那边又开了公司,但未向股东披露,所以原告要退出公司,了解公司财务情况。今年原告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要求提供公司财务资料,但是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天行健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抽逃出资,造成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丧失。2013 年 6 月 7 日被告公司成立,苏州日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核验公司已经收到各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60万元。该报告载明原告首次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50 万元,但原告实际出资 1 万元。2017

31、年 12月 20 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告公司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其中原告的认缴出资为 1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以货币出资)。2018 年 3 月 26 日,被告公司股东张健与原告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原告认缴出资 100 万元,其中原告以货币出资 30 万元,以技术出资 70 万元。截至开庭日,原告实缴注册资本 1 万元人民币,在苏州日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完成后,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49 万元。2.被告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对原告股东知情权的保障。被告公司

32、的实际控制人张健一直在与原告以见面会谈的方式进行公司战略协商及财务数据的披露,也有原告亲笔书写的关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退出之后要求分多少钱草拟的退出协议。3.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目的不正当,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身退股获得高额股权转让价款的不正当目的,从而起诉被告公司,以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健施加压力,意图达到支付其 1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目的,并要求将张健实际控制的另外一家南京清车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相关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经常为谋取个人私利向公司借款,该借款实际是利用原告的股东身份侵害公司利益,构成关联交易。4.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仅规定股东可以

33、要求查阅公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1 司财务会计账簿,并未规定可以复制,应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复制被告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原始财务账册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天行健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于 2013 年 6 月 7 日开业,经营项目为:研发销售汽车零部件、电子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及软件开发,汽车电子电器零配件,上述的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公司成立初,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股东为张斌、张健、李红新、金莹;其中,张斌认缴出资额为 50 万

34、元,持股比例 10%,张健认缴出资额为 350 万元,持股比例 70%,李红新认缴出资额为 50 万元,持股比例 10%,金莹认缴出资额为 50 万元,持股比例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健,其职务同时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4 年 5 月,被告天行健公司股东由张斌、张健、李红新、金莹变更为张斌、张健、李红新,变更后股东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张健认缴出资额 400万元,持股比例 80%,张斌认缴出资额 50 万元,持股比例 10%,李红新认缴出资额为 50 万元,持股比例 10%。2017 年 12 月,被告天行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变更为 1000 万

35、元,增资后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张健认缴出资额 800 万元,持股比例 80%,张斌认缴出资额 100 万元,持股比例 10%,李红新认缴出资额为 100 万元,持股比例 10%。2018 年 12 月,被告天行健公司的股东由张斌、张健、李红新变更为张健、李红新,股东出资情况变更为:张健认缴出资额 900 万元,出资比例 90%,其中 300 万元为货币出资,600万元为专利出资,出资时间均为 2033 年 12 月 31 日;李红新认缴出资额为 100 万元,出资比例 10%,其中 30 万元为货币出资,70 万元为技术出资,出资时间均为 2033 年 12 月 31日。原、被告

36、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原告李红新为被告天行健公司的股东,持股 10%,原告李红新目前实际现金出资 1 万元。被告天行健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天行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健与原告李红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双方就汇报公司财务状况一事约定见面时间、地点)、原告手写的公司战略照片,以证明张健每年度均向原告汇报公司财务状况,并对公司的战略发展与原告进行协商,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2.张健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徐红军对张健的举报信、原告草拟的两份退股协议,以证明原告启动知情权目的是想从被告公司整体退出,迫使张健支付其 50-10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目的不正当。3.原告于 2017

37、年向被告公司借款 10 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原告曾以“借款”名义占用公司资金,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目的不正当。4.被告天行健公司的工商资料,以证明被告公司历史沿革及原告投资过程。原告李红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三与本案无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并未涉及公司财务问题,而是张健向其请教问题;公司股东在退股时提出相应的转让价款,是股东争取自身权利,并非不正当目的;被告所主张的借款并非以借款目的占用公司资金,且借款后已经归还;被告公司的工商资料可以显示之后的增资是以知识产权增资,并非全部以现金出资。以上事实,由原告李红新提交的被告天行健公司的企业登记

38、资料查询表,被告天行健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打印件、举报信、工商资料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经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为:一、原告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是否影响股东的知情权。二、原告诉请查阅和复制的范围确定问题。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对有关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财务运行状况等重要信息了解和掌握的权利。原告李红新系被告天行健公司的股东,持股 10%,被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2

39、告天行健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并不影响原告李红新作为被告天行健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且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8 年 4 月被告天行健公司已将公司章程及股东出资情况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股东的出资时间均变更至 2033 年 12 月31 日。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李红新的诉请为查阅和复制被告天行健公司自成立之日2013 年 6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5 日止的财务报表(公司每年向工商和谁报送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实现其股东权的基础,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则是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之一。中华

40、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关于公司会计账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1、。”因此,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原告李红新在庭审中明确,要求查阅复制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并提出财务报表是指每年公司向工商、税务报送的报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而原告主张的财务报表指向不明,结合其提出的是向工商、税务报送的财务报表,本院将其认定为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原告对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复制,对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有权查阅,但复制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天行健公司提出的原告李红新查阅

42、公司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相应主张,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之需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基于此,本院认定复制查阅应当是在被告天行健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地点应在被告天行健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天行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其公司自 2013 年 6 月7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5 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李红新查阅、复制;提供其公司自2013 年 6 月 7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5 日止的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李红新查阅。原告李红新应在被告江苏天行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查阅、复制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 40 元,由被告

44、江苏天行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相 城 支 行 营 业 部,收 款 账 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088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3

45、 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3 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 1076。审判员 王刚 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晨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4 周云霞与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周云霞与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

46、判决书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苏 0481 民初 6850 号 原告:周云霞,女,1966 年 12 月 2 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振兴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81061870931M。法定代表人:杨云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慧彬,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云霞与被告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弘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

47、院于 2018 年 9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 2018 年 10月 11 日、11 月 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云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被告溧阳弘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慧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自 2013 年 2 月成立至今的所有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全部月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提供其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

48、有关资料)、议事录、契约书、通信、传票、通知、纳税申报书等公司材料供原告查阅,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的律师、会计师协助原告共同查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 年 2 月 5 日,被告经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溧阳市工商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股东为杨云松、黄明芳及原告。其中,原告出资额为 76 万元,持有被告 19%股份。公司章程对被告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具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2013 年 6 月 9 日和 9 月 25 日,被告各股东先后两次

49、增资,被告注册资本由 400 万元增至 5000 万元,原告一直持有公司 19%的股份。被告设立后,从未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议,也未向原告送交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原告对其经营状况一无所知。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原告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向被告邮寄书面申请,申请要求查阅、复制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相关资料,但被告至今未有任何答复。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及相关材料,在其书面发函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并说明了目的后,被告应予以配合,现被告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股东所应享受的合法权利。被告溧阳弘泰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仅仅是被告的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是陈桂芳,且以原告名义的出资部分不是其本人实际出资,而陈桂芳自公司成立至2018 年上半年一直参与被告的经营管理,对被告的经营状况应该是了解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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