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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公司决议纠纷判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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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录 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臧宇宏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 高建炜等与北京中鹏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14 河南丰业矿业有限公司与文华中金(北京)矿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 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斌力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2 李烨东等与李某 1 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5 李泽国与北京龙年快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 刘太华与翟富昌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0 王立彬与独享汽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3 徐某等与北京光

2、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5 臧宇宏等与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4 巴德强与北京巨鸿嘉晟仓储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7 北京尚业乾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杨振宪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2 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6 丁莹与华璟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9 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4 李烨东等与徐君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7 日本国株式会社鲁

3、菲特清水屋等与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7 苏罡与泓润翔(北京)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2 赵建国与北京城建汇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6 赵建国与北京城建汇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0 北京盛昌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煤炭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3 北京中文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郑惠文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17 贾彦杰等与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4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

4、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3 兰宇与北京拓扑微米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7 李子珍等与齐亚立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31 刘太华与翟富昌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38 苏罡等与泓润翔(北京)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42 徐某等与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7 臧宇宏等与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56 中国建筑业协会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1 北京毛

5、豆妈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宿迁市百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66 北京三进宇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高杨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71 北京中文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郑惠文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75 陈平与肖蘅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2 方光武等与北京同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4 蒋志兵与北京安宇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7 李烨东等与李某 2 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0 陶晓健与北京世纪商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 王景华与北京滚石网络科技有

6、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4 徐某等与北京光耀东方羊坊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8 北京三进宇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与高杨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17 北京中瑞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薛海燕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20 陈昶卓与北京铭琛中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5 傅宜燕与北京龙源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7 关晓冬与北京尚都优品科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9 李烨东等与李某 1 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31 刘太华与翟富昌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

7、民事判决书.241 王俊森与与声聚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45 杨威等与北京顶好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47 袁旭伟与北京第柒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0 董平与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2 傅新禹等与北京团河路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5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郭顺林与北京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

8、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8 交科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60 李烨东等与徐君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70 李振宇与北京市西直门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80 林宇与史文勇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84 柳坚伟与北京摩比斯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87 于冰洁等与北京亿博泰科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89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93 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表工

9、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97 北京乾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韩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03 陈巍与灏灵(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06 高国际与北京漷龙兴昊商贸中心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08 韩梅与北京品茗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1 李戈与圣财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4 李子珍与北京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7 刘饶与北京长城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2 赵莲清与北京肯瑞丝汀新技术有限公司公

10、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4 中视和阳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许望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27 陈舒与北京中传瀚洋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1 池艳华与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3 盖高毅与北京长城嘉域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36 吕春秀与北京科佳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9 马爽与北京七格映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43 深圳市路迪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与王鹏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48 肖宏

11、与陈国忠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55 徐青与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57 袁巍与北京华誉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66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中视和阳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许望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69 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李大亮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73 北京中洺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郭碧新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77 北京众谊

12、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与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80 池艳华与朱明娜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87 迟园园与朱水青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90 海特瑞合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李春华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93 李子珍与北京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96 孙静等与方光武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02 王鹏与北京路迪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07 杨振宪与北京尚业乾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11 北京锦江日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北

13、京凤桐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14 北京京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洪昆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19 北京众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与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22 池艳华与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2 董平与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35 杜雪等与赵瑞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39 高杨与北京三进宇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43 贺金菊等与北京科佳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

14、决书.446 史京生等与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51 徐青与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59 陈更生与北京城电华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65 池艳华与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68 郭顺林与北京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71 郎旺凯与北京英迈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74 陆娟与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79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

15、”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83 王仲元与北京一点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91 谢合群与北京环球华韵国际书画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97 杨柳梅等与北京博胜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99 祝桂芬与赵文成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02 巴德强与北京巨鸿嘉晟仓储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04 北京创世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娟娟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16、二审民事判决书 509 北京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子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13 北京米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瑞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17 李大亮与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21 李新等与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24 柳坚伟与北京摩比斯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29 王艳萍等与北京亦庄新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1 杨媛媛与史亭亭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34 张志远与北京金马永恒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17、一审民事判决书 537 北京中洺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钟金煌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39 程留群与杜国庆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42 杜威与李汶睿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47 刘有才与北京奥普译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51 柳坚伟与北京摩比斯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54 宁承武与北京汇宁轩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56 潘海峰与北京崇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58 徐蕊与北京圈圈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61 张尊明与蓝天宇等公司决

18、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65 郑丽丽等与张续亮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70 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与严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76 程留群与北京星岛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79 侯敏涛与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84 领行伟业(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德文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86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宁承武与北京汇宁轩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

19、决书.589 宋洪昆与北京京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91 陶晓健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94 王煜与北京巨鸿嘉晟仓储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97 许望平与中视和阳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00 张博与中投盛泰(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4 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与严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06 北京中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金丹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09 韩萍与北京乾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

20、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14 河南丰业矿业有限公司与文华中金(北京)矿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17 河南丰业矿业有限公司与文华中金(北京)矿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20 马爽与北京七格映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22 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航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27 沈友君与中投盛泰(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29 张大铜与张井连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31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等与北京东方中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

21、民事判决书.635 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与严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39 北京创世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娟娟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2 姜长水与北京市大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46 刘有才与北京奥普译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48 柳坚伟与北京摩比斯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51 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航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54 王建强与北京中林港岸经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60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

22、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徐某等与北京光耀东方羊坊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62 张辉与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71 张新华与北京三进宇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74 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与严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77 北京新永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万斐然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80 杜笛与杜影淑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85 兰天等与银基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

23、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88 万斐然与北京新永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91 万国华等与北京尚光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96 王松瑶与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00 王伟与北京锦程恒运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705 徐某等与北京光耀东方航天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08 严华与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17 北京金泰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20 陈更生与北京城电华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

24、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25 蓝天宇等与张尊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28 刘芳与天睿信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33 王德文与领行伟业(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37 王景华等与北京滚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39 魏利等与北京七格映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46 严华与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51 张艳明等与何华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54 周全艺与北京金泰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5、一审民事判决书.757 北京安宇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蒋志兵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61 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陆娟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65 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陆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70 陈国璋与刘珊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74 侯敏涛与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7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9 魏利等与北京七格映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

26、事判决书.780 吴玉荣与北京海世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5 严华与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88 袁巍与北京华誉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91 张勇等与毛凤丽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94 北京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子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02 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陆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07 曾佳钦与北京水上漂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12 何向峰与北京奥托美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27、14 李烨东等与徐君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16 刘太华与翟富昌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26 潘海峰等与北京崇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29 王皓琳等与王晓超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33 王晓超等与北京中谊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37 徐君等与北京光耀东方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40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0 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臧

28、宇宏等公司决议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臧宇宏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0)京 02 民终 507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雪,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31 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佳,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龙,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

29、原审原告):臧宇宏,男,1967 年 4 月 18 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佳,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龙,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被上诉人臧宇宏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2 民初 806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5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置业公司、臧宇宏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置业公司

30、、臧宇宏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判决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二)一审法院的认定及法律分析错误。1.错判内容。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在正业公司未选举出新的董事会成员代替高凤全的情况下,高凤全仍然系正业公司的董事,依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2.

31、董事辞职后,剩余人数不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作出决议。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并作为本案判决核心依据。事实上,正业公司董事长高凤全辞去董事职务后,正业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4 人,尚未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董事人数,在此情况下,正业公司的股东会尚未选举出新的董事代替辞职董事期间,4 名董事依然合法组成董事会并有权作出决议,并不对正业公司正常经营构成影响。3.一审判决严重干预正业公司自主经营权,致使正业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一审判决导致董事辞职落空,只要股东会一日不作出有效决议,辞职董事就不能离职,其他董事亦不能恰当行使公司管理权,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

32、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宗旨相背离,属于干预正业公司自主经营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调整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正业公司和董事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经营管理,在董事主观不愿继续履职、客观不能继续履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违法强迫辞职董事履职,适用法律错误。二、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33、 1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正业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以下简称涉案董事会决议)表决比例符合正业公司章程规定。1.董事辞职应自其作出意思表示时生效,董事会决议比例合法合规。根据 2017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 8 次法官会议纪要 规定,董事辞职无需公司和股东批准,自董事作出意思表示起生效。本案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董事低于最低法定人数的情况,不应适用该条规定;正业公司章程对于董事辞职亦未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完全符合上述会议纪要适用条件,正业公司董事向董事会辞职即告生效,一审判决要求辞职董事继续履职,属判决错误。最高人民法院

34、作为审判机关最高权力机构,其作出的会议纪要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参考,应作为本案裁判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董事会就董事辞职作出决议的行为与正业公司章程规定不符,严重违背事实。正业公司章程没有任何关于董事辞职应经股东会有效决议之后生效的规定,且正业公司章程也没有任何关于不允许董事会就董事辞职作出决议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董事会决议内容明显有悖于公司章程的约定,没有事实依据。(二)涉案董事会决议事项并未违反正业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1.董事辞职事项与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事项不同,涉案董事会决议选举的董事长邹笑容为正业公司股东北京富邦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推荐的既有董事,涉案董事

35、会决议不涉及选举和更换新董事的问题,且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故涉案董事会决议不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正业公司章程之处。2.正业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并非召开董事会的参会人数,正业公司章程规定 5 名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正业公司章程均没有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参加及同意才能生效。一审判决内容导致正业公司董事会无法作出决议,无法正常经营。正业公司董事会作出以上决议已近一年时间,高凤全已故近四个月。3.正业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分之二,不应将己辞职董事计入投票权。(1)董事符合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情况下,有权作出生效决议,计算表决权比

36、例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己辞职董事不具有董事身份,无权投票。自董事会收到高凤全提交的辞职信之日起,在股东尚未选举出新董事之前,正业公司董事会成员即为 4 人,其中 3 名董事同意涉案董事会决议,赞成的比例己达四分之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2)正业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并未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正业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对需要全体人员进行表决的事项,均有明确规定,故正业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董事指的是参会董事,不包括已辞职董事。置业公司、臧宇宏共同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置业公司、臧宇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正业公司于 2018

37、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正业公司第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不成立;2.本案诉讼费用由正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正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与本案相关的内容包括: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人员组成。其中,富邦公司推荐 2 名;置业公司推荐 2 名;北京天恒新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推荐 1 名。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需更换董事,为保持公司连续经营,每届董事会只更换一名董事。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

38、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二、2017 年 8 月 30 日,高林向邹笑容出具委托书,鉴于其身体原因,已经辞去富邦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富邦公司董事会决议重新推荐了正业公司董事的人员并已经书面通知正业公司。故高林委托邹笑容在正业公司董事会代表其本人,对正业公司董事会议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2 案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委托书签署之日

39、起至正业公司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成员更换之日止。三、2018 年 11 月 8 日,高凤全向正业公司董事会出具辞职报告,辞去正业公司董事职务。同日,正业公司在收到高凤全的辞职报告后,向正业公司的董事臧宇宏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的方式送达了正业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议案材料。会议通知的内容为:正业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将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将审议 正业公司关于同意高凤全同志辞去正业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并重新选举正业公司董事长的议案。请各位董事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前将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以快递、电子邮件、签字

40、传真、短信告知,任意一种方式送达至正业公司董事会秘书张艺处。臧宇宏在收到上述内容的电子邮件后,以邮件方式向张艺予以回复,内容为:1、罢免臧宇宏董事长职务的正业公司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未形成决议且未经合法程序,其仍为正业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臧宇宏拟辞去正业公司董事和董事长职务,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正业公司董事选举和更换事宜;3、高凤全已辞去正业公司董事职务,根据高凤全委托及委派其为董事的股东置业公司的决定,臧宇宏代表高凤全行使表决权,该回复意见亦代表高凤全的意见。四、2018 年 11 月 9 日涉案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为:1、同意高凤全辞去正业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2、选举邹笑容担任正业公司

41、董事长。上述决议尾部有邹笑容、李鸥和张信的签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置业公司、臧宇宏主张涉案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理由包括涉案董事会的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即实际仅有 3 名董事在决议上签字)。一审法院的意见为,涉案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为同意高凤全辞去正业公司的董事及董事长职务,一为选举邹笑容为正业公司董事长。对于同意高凤全辞去董事长及董事的内容,根据正业公司章程的约定,正业公司的股东会被赋予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能,而公司的董事会并不享有上述职权,且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的董事人数应为 5 名。故根据上述章程规定的内容,在高凤全书面提出辞去正业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职务后,正业公司董事人数不满

42、足 5 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选举新的董事进入公司,以便公司董事会后续能够正常履职。基于此,在未有证据显示正业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选举新的董事替代高凤全的情况下,涉案董事会决议中所作出的关于同意高凤全辞去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内容,明显有悖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对于涉案董事会决议中选举邹笑容为正业公司董事长的内容,亦如前所述,在正业公司未选举出新的董事会成员代替高凤全的情况下,高凤全仍然系正业公司的董事,依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现在涉案董事会决议上仅有邹笑容和张信两名公司董事签字的情况下,即使邹笑容的签字亦代表高林,但上述决议表决结果依然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综合以

43、上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董事会决议应属不成立。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中,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2018 年 6 月 4 日正业公司第五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内容为:“(1)同意罢免臧宇宏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同意提请正业公司股东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另行推荐一名董事候选人,更换董事后,由董事会重新选举新

44、的董事长。(3)同意在臧宇宏董事长职务被免罢期间以及在董事会选出的新董事长到任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授权正业公司总经理,凡正业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合同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下的,由总经理负责签署;合同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集体决议并签署。(4)同意在臧宇宏董事长职务被免罢期间以及在董事会选出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3 的新董事长到任前,正业公司现有对外投资的所有事宜,由董事会授权正业公司代表,全权予以处置。(5)建议正业公司监事依法启动

45、对臧宇宏在担任正业公司董事长期间的法律责任。”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在正业公司原董事长高凤全提出辞职后,正业公司未选举出新的董事会成员代替高凤全的情况下,高凤全是否仍是正业公司的董事,是否仍享有相应的表决权;2.涉案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针对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46、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高凤全于任期内提出辞职后,正业公司董事会仍有 4 名成员,不低于法定人数。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正业公司章程均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高凤全的辞职应于其董事辞职报告送达正业公司董事会时即 2018 年 11 月 8 日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在正业公司未选举出新的董事会成员代替高凤全的情况下,高凤全仍系正业公司董事并享有相应表决权,缺乏法律依据。针对争议焦点二,根据正业公司章程规定,正业公司董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其中富邦公司推荐 2 名,置业公司推荐 2 名,北京天恒新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推荐 1 名。高凤全作为置业公司推荐的正业公司董事,其辞职后

47、,置业公司有权另推荐一人接替其董事职务,新推荐的正业公司董事享有选举董事长和被选举为董事长的权利。正业公司收到高凤全辞职报告后,未通知置业公司推荐董事接替高凤全,而是立即于次日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使置业公司无法及时推荐新的董事参会,同时使置业公司推荐的新董事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本院补充查明的事实,正业公司董事会此前决议罢免董事长臧宇宏的同时,决议提请股东置业公司另行推荐董事人选,在臧宇宏董事长职务被罢免期间以及在董事会选出的新董事长到任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涉案董事会决议的做法也与正业公司此前这一习惯做法不符。综合上述事实,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

48、定(四)第五条第(四)项认定涉案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正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北京天恒正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闫飞 审判员 王国才 审判员 陈洋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淨惠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4 高建炜等与北京中

49、鹏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高建炜等与北京中鹏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05 民初 63751 号 原告齐秀芬,女,1950 年 4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建炜,男,1977 年 11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鹏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17 号(B 座)23层 23G。法定代表人陈伟军,执行董事。第三人安威力,男,1958 年 10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尘,北京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智,男,1990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北京美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齐秀芳、原告高建炜与被告北京中鹏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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