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事员安全职责 第一条 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组织的方针政策和标准以及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等,合理配置劳动组织机构和生产劳动定员,负责劳动组织主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其次条 负责对新入公司职工(毕业安排学生、复转退伍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其它新参与工作人员安排,安排前必需进展全面系统的入公司培训训练,经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岗位,未经培训训练或考核不合格一律不得安排工作。第三条 仔细贯彻执行职工劳动纪律治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遵章守纪宣传训练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各单位劳动纪律治理规定贯彻执行状况。第四条 组织制定实施职工训练培训打算,负责
2、对职工安全技术、操作技术和特别工种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第五条 负责把握了解患有严峻疾病职工的清查工作。对患有严峻心脏病、高血压、近视眼、精神病及职业病等在岗人员要准时调整,不准安排到有禁忌危急要害岗位或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第六条 负责职工劳动合同及临时用工合同(协议)的办理签订工作,对临时用工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应有身体和安全方面规定的详细条款,并且将临时用工人员应担当的安全责任做为临时用工的先决条件。第七条 负责制定专业技术等级技术考核标准工作,在组织实施职工技术晋级时,应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考核条件,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治理规定而造成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人身险肇事故以及重大设备、火灾等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晋级。第八条 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岗位作业人员进展安康检查,适时对从事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岗位人员进展适当调整,并仔细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定期脱离的规定。第九条 定期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或抽查工作,检查发觉违反或严峻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技术规程治理规定的现象,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处分打算。第十条 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罚手续,参与工伤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