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人:李西山,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七西村村民。请求事项: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事实与理由: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07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07)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7130.1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此致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西山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